厦府办〔2019〕8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对口支援办关于推进东西部扶贫产业合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3-04 14:16:52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对口支援办关于推进东西部扶贫产业合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府办〔2019〕8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市对口支援办制定的《厦门市推进东西部扶贫产业合作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9月20日



厦门市推进东西部扶贫产业合作的若干措施


市对口支援办


为鼓励本市企业赴对口扶贫协作地区开展产业合作,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厦门市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委〔2019〕1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委〔2019〕57号)文件精神,制定如下措施:


一、本措施适用于经我市各区、各部门、各开发区、援外工作队和国有企业引入甘肃省临夏州、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彭阳县及闽宁镇的投资项目,且在当地注册成立法人、有效经营一年以上、雇佣建档立卡人口超过20人(含)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的企业。


二、对实际投资且有效经营一年以上的企业,按实到注册资本计算奖励金:投资250万元(含)~5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投资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企业增资扩产所购置的生产设备,验收通过后,按实际发生金额的15%给予奖励,每年度同一企业不超过200万元。


四、上年度在扶贫协作地区吸纳建档立卡人口达50人及以上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稳定就业三个月及以上的企业,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稳定就业六个月及以上的,按照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稳定就业一年及以上的,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度同一企业不超过120万元。


五、在本政策有效期内,企业在扶贫领域获得国扶办等国家部委表彰或列为典型推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福建省级或厦门市级表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六、支持参与产业扶贫的本市企业申报和参评各类示范基地、示范平台、众创空间、技术中心和成长型中小企业等,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政策倾斜和支持。


七、在扶贫协作地区实际工作超过一年的企业副职及以上高管人员,经当地帮扶工作队确认后,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由户口所在区教育局统筹并优先安排入学;对户口不在厦门、且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拟在我市就学的,由其母公司注册地所在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八、建立挂职干部联系企业制度。本市派往扶贫协作地区挂职的县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企业在当地的服务保障工作。各援外工作队要及时跟踪企业经营动态,并做好数据收集和宣传工作。各援外工作队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可参照《厦门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招商引资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招商〔2019〕1号)规定,安排和使用工作经费。


九、本措施涉及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市级承担资金纳入市工信局部门预算。企业向所在县(市)结对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扶贫协作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扶贫协作职能部门按标准先行全额拨付,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市级承担部分报市工信局。市工信局审核确认后,编制下一年度预算,会同市财政局安排并拨付资金。


十、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加强本辖区内奖励资金的审核和资料档案管理工作,不定期对获得奖励金的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防止发生虚报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惩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本措施由市对口支援办负责解释。


十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期间设立、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参照执行。有效期满后,有关奖励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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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