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9〕8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9〕8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9月19日
厦门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
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方案
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要求,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告
(一)工作要求
市、区人民政府要分别对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和公告,并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公告动态管理制度。
(二)范围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均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公告范围。中央、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列入本次确认和公告范围。
(三)责任单位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由市政府负责确认和公告;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由所在区政府负责确认和公告。
具体工作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四)程序
1、行政执法部门提请主体资格确认和公告的,应及时向同级司法局报送下列材料:
⑴行政执法职权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⑵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其职权、机构和编制的正式文件(最新“三定方案”);
⑶填报《厦门市行政执法部门名单》(附件1)、《行政执法单位信息表》(附件2),并加盖公章。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由主管部门负责报送。
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由委托机关统一负责报送。
2、市、区司法局收到同级政府工作部门提交的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审查确认。
3、市、区司法局将通过审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名单报本级政府审定后,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设专栏公告,该专栏应在政府网站常设,接受社会监督。
4、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加挂牌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门户网站等信息。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各部门应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并报同级司法局。
二、行政执法人员的清理
(一)清理及换证内容
1、对各区、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所属执法单位人员持有的市政府颁发的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按照《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予以审核清理,并按最新“三定”方案确定的职权和岗位对现行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统一换发新版厦门市行政执法证。其中到期需注册的,办理注册手续;遗失的办理遗失手续后,换发新版厦门市行政执法证。
2、对工作调动、岗位调整、退休、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或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相关人员以及非在编人员、工勤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予以缴销。
3、对本次清理后在网上公告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单之外、缴销、收回名单内的原执法人员不得继续使用执法证。
(二)组织分工
1、市行政执法证清理和换证工作由市司法局负责组织、指导实施。
2、各区司法局负责本行政区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证件的清理工作。
3、市直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及所属执法单位执法证件的清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1、请各区司法局、市直各部门法制机构确定专门人员具体经办本单位执法证件清理与换发工作,并填写《2019年行政执法证件清理工作联系人名单》(附件3)。
2、各区司法局、市直各部门法制机构应对本单位的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核查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以及持有厦门市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情况,填写《厦门市行政执法人员信息一览表》(附件4)。
其中,持有厦门市行政执法证的,应查明是否存在《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的应缴销和应收回的情况,经清理发现已缴销或应缴销但还未缴销证件及应收回的人员名单,应填写在《厦门市行政执法证缴销/收回人员名单》(附件5)。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由主管部门负责报送同级司法局;接受委托实施执法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由委托机关负责报送同级司法局。
3、清理工作结束后,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将本单位审核通过的执法人员名单通过本部门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涉密人员除外),并按要求报送市行政执法公示平台。
市司法局应当将全市持有厦门市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在厦门市司法局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进度安排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告
市直各部门法制机构(包括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10月1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表格(附件1-5)、法律依据、最新的“三定方案”等相关纸质材料报送至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联系人:黄自强,电话:3759152、钟彩清,电话:3759157),电子档通过金宏网报送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经清理后,市司法局在11月30日前完成审查工作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告。
各区司法局应在10月31日前完成审查工作并报本级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告,同时将加盖公章的表格(附件1-5)报市司法局备案,电子档通过金宏网报送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
(二)行政执法人员的清理
1、经清理后,对符合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分阶段分批统一换发新版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
2、市司法局根据各区司法局、市直各部门法制机构报送的厦门市行政执法证缴销人员名单(附件5),对未缴销证件的执法人员,统一办理缴销手续。
四、有关要求
各单位要按照《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认真按时开展清理,确保本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与执法证换发缴销工作顺利完成。
(一)认真细致对照相应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及单位行政执法编制,详实填报相关数据信息。
(二)严格审查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资格,防止错报漏报和瞒报问题的发生。
(三)本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清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情况纳入本年度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绩效考评项目。
附件:1.厦门市行政执法部门名单
2.行政执法单位信息表
3.2019年行政执法证件清理工作联系人名单
4.厦门市行政执法人员信息一览表
5.厦门市行政执法证缴销/收回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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