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9〕8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3-04 14:16:58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厦府办〔2019〕8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稳定生猪生产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生猪生产任务,经市政府同意, 现就做好我市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通知如下:


一、稳定本地生猪生产规模


(一)以全市保留的规模生猪养殖场为重点,盘存量、扩增量、挖潜能,鼓励其积极增养补栏,提高存栏量;支持有条件的养殖场在通过改建、扩建,实施立体养殖、楼房养猪,提升养殖产能;支持有条件的养殖场建设独立的种猪场,补充优质后备母猪,提高能繁母猪存栏量。同安、翔安两个区保留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因故减少的,可以按照“拆一补一”原则,通过新建、改扩建或两区内异地重建养殖场,达到全市生猪存栏规模不减和总量平衡。(责任单位:同安区、翔安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执法局)


(二)同安区、翔安区要抓紧在非禁养区规划选址,各新建1个年出栏5万头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争取2019年底前能动工建设,2020年投产。对新建和改扩建生猪养殖场,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简化程序、加快审批,尽快促成新增产能投产达产。同时,对保留生猪规模养殖场环保备案(或环评)、农业设施用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法定证照要进一步梳理,不齐全的,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整改到位。(责任单位:同安区、翔安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执法局)


二、促进我市生猪产业转型升级


(三)推动保留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开展生猪养殖标准化改造,实现标准化养殖。要按照高标准、严要求开展生猪养殖场改建、扩建或重新建设,强化疫病防控能力建设,实现清洁养殖,全面提高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引进现代化养殖技术。改建、扩建或重新建设的生猪养殖场要达到福建省标准化示范创建场的要求。通过改扩建、重新建设,建成一批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智能化的现代养猪场,促进我市生猪养殖产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同安区、翔安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执法局)


三、加快外埠供厦生猪养殖基地建设


(四)外埠生猪是我市生猪肉品主要来源,为保障我市猪源的稳定供应和食品质量安全,鼓励支持国有企业,在闽西南选址建设2-3个大型外埠生猪基地,生产的生猪专供厦门,年出栏力争达到100万头。其中,2019年签约、建设第一批30万头生猪养殖项目,2020年实际出栏生猪20万头,2021年达产;2020-2021年签约、建设第二批项目并力争尽快达产。外埠生猪养殖项目纳入闽西南协同发展区发展项目库,强化协调推进,确保项目尽快建成。外埠生猪基地纳入我市“菜篮子”建设内容,对完成上述生产任务的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外埠基地生猪享受厦门市菜篮子供应量补贴政策。


外埠生猪基地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保费财政补贴可参照厦门市政策执行,财政补贴差额部分由市级财政补差。


外埠生猪养殖基地建设和生产流动资金贷款部分,市级财政按贷款金额的1%贴息,每个养殖基地最高贴息1000万元,贴息时间从发文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如2020年底中央贴息(2%)政策到期后不再延长时限,2021年市级财政贴息比例从1%调整为3%,每个养殖基地最高贴息调整为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菜篮子”办、商务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发改委、国资委)


四、坚持不懈抓好非洲猪瘟防控


(五)各区政府、市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继续联防联控,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确保责任到人,措施落实落细。要毫不松懈、持之以恒地落实好疫情监测排查报告、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生猪运输和餐厨废弃物监管等现行有效防控措施,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驻场官方兽医制度,着力提高养殖场生物安全防范水平,严防非洲猪瘟疫情的传入,保持我市生猪产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


五、全力保障猪肉市场供应


(六)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前生猪产销形势变化,及时修订、出台生猪肉品保障供应政策,强化政策落实,做好冻肉收储与管理工作,确保猪肉市场供应,特别是满足节日市场需求。同时,要加强全国生猪产销情况监测和形势研判,按照非洲猪瘟防控“点对点、批批检”调运要求,主动与猪肉调出省、设区市建立稳定的猪肉产销关系,做好产销对接,确保我市外埠猪源和生猪产品供给稳定、持续,不断档、不脱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发改委)


(七)发改部门要继续做好平价商店猪肉供应工作,完善平价商店布局、适时增加供应量,必要时通过平价商店等节点增加冻肉投放。民政部门按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向困难群众发放月度、年度临时补贴;人社部门按联动机制及时向失业人员发放月度失业保险金补贴,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正常生活需要。(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民政局、人社局、商务局、财政局)


六、落实和完善生猪发展用地政策


(八)各区要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生猪养殖生产,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简化用地手续,生猪养殖设施按农用地管理,可由养殖场(户)与镇(街)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取得,按规定备案;涉及改变林用地的,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附属设施用地取消现行上限15亩的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责任单位:同安区、翔安区人民政府,市资源规划局)


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九)鼓励养殖场增补能繁母猪(产一胎以上的母猪)存栏,以2019年8月底的能繁母猪存栏数为基数,对2020年12月31日前增加的能繁母猪存栏,每头给予1000元财政资金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按6:4承担。(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十)实施中央能繁母猪、育肥猪养殖保险政策,能繁母猪保额按1500元承保,保费由财政资金给予90%补贴;育肥猪保额按800元承保,保费由财政资金给予80%补贴。财政补助资金扣除中央补助后,地方财政承担部分由市、区按6:4分担。(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厦门银保监局)


(十一)将规模养猪场生产性贷款纳入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服务范围,简化程序、降低门槛。对规模生猪养殖场改扩建和新建规模生猪养殖场建设和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其中,年出栏量800至5000头的养殖场按贷款金额的2%贴息,贴息时间从发文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年出栏量5000至3万头的养殖场按贷款金额的2%贴息,贴息时间从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年出栏量3万头以上的养殖场按贷款金额的3%贴息,贴息时间从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每个养殖场每年最高贴息800万元,扣除中央补助资金后,市区按照6:4分担。(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金融监管局)


(十二)对纳入农机购置补贴种类范围内的生猪生产装备按规定予以足额补贴,中央资金不足的,由市财政统筹解决。(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十三)落实农业用电政策,对生猪养殖场、种猪繁育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


八、严格落实属地政府责任


(十四)当前生猪生产和供应面临严峻形势,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要求,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第一责任人。各区政府务必高度重视,把稳定生猪生产和猪肉保供稳价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坚决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组织落实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政策措施和目标任务,促进生猪生产,增加生猪产能,做好产销对拉、冻肉储备,保障市场供给。(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发改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九、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十五)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稳定生猪生产和保障市场供应的合力。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发改、商务 、市场监管、统计调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建立生猪生产、猪肉供应、市场价格调度监测机制,及时准确掌握生猪生产形势、生猪及其产品市场动态,加强分析预警,指导稳定生猪生产和保障市场供应。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要加大猪肉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和价格监管。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执法等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养殖场建设监督指导。商务、国资、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外埠供厦生猪基地建设监督指导。农业农村、商务、发改、财政、金融监管、银保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好中央和省、市确定的生猪稳产保供各项支持政策。发改、民政、财政、人社、退役军人等部门要落实好困难群体猪肉价格补贴工作。(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执法局、退役军人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厦门银保监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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