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9〕8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正向激励机制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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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正向激励机制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府办〔2019〕8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关于建立正向激励机制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9月10日



关于建立正向激励机制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福建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正向激励机制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9〕26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拓展正向激励领域,扩大激励政策覆盖面,增强激励措施的针对性、实效性,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支持各区推进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将各区当年经济增长纳入市对区政府年度绩效考评体系,对稳增长完成情况较好的区,予以激励加分。(责任单位:市委办(效能督查办)、市发改委)


二、强化“五个一批”项目推进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五个一批”新开工项目总体情况季度考核的正向激励,对入围省级“五个一批”项目季度综合考评前十名的相关区,由市财政给予同额配套奖励;根据我市每季度项目晾晒通报情况,每年7月和次年1月,对上半年和下半年“五个一批”新开工项目综合考评在全市排名前三位的区,分别奖励100万元。鼓励各区加大项目推进力度,推动在谈、签约的重大项目,特别是重大产业招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补短板项目尽早转化落地、开工建设,增强经济发展后劲。(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委办(效能督查办))


三、对按规划布局积极培育、引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成效明显的区,优先推荐高科技、高成长、高附加值的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列为省、市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四、鼓励企业增资扩产,对投资额达5亿元以上的增资扩产项目,视同新招商项目,可在设备补助、经营奖励、资本金等方面予以“一企一策”支持。对区(开发区)、指挥部新引进或增资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且投资额超过一定规模的项目,市级财政给予前期工作经费奖励,其中,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招商引资单位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及以上民营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五、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正向激励实施办法,在年终进行工业投资总体评分考核,对考核前三名的区,给予年度工业投资总体评分考核专项激励加分。对年度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速前三名的区,在年度工业产值考核评分时给予一定激励加分。(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六、将各区当年服务业增加值增速等指标纳入市对区政府年度绩效考评体系,对产业结构优化情况较好的区,予以激励加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委办(效能督查办))


七、对各区下达全年进出口额增长5%的目标,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对部分市属国企下达全年进出口增长30%、出口增长10%的考核性目标,对达标企业的经营班子给予奖励。实施外商投资的鼓励政策,对符合《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厦府〔2018〕111号)相关条件新设、增资的外资企业的实际到资进行奖励,按照《厦门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厦商务〔2016〕168号),根据各区、开发区招商引资完成情况,给予年度考核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八、对品牌农业建设成效明显的经营主体,市、区出台相关的奖励政策,编列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各区开展林业产业发展、林下种植、林业科技、森林生态旅游等林业经济发展事项的,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补助,奖励资金不超过各区扶持林业经济发展项目投入资金总额的20%。(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政园林局、市财政局)


九、对按时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且成效显著的区,在安排下达年度财政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十、对推进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积极发展农村电商和产销对接成效明显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十一、对区级一般公共预算共享税收入增长较快、税性比重、完成预算收入比率等情况较好的区,市级财政给予分档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二、鼓励各区优化财政可持续性,对加快支出进度、盘活存量资金、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覆盖率等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区,市级财政给予分档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三、对自主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城市公用设施的区级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以及市属国有企业的非财政性投资项目,按照债券当年实际发行规模给予发债企业1%的贴息,市级项目贴息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区级项目贴息资金由区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


十四、对完成上一年度下达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区,优先保障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


十五、对各区(管委会)符合规定成功引入社会资本(不包括政府有回购承诺的各类基金)的PPP试点项目,市财政按照引入社会资本金额的5%给予项目实施地的财政部门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列入财政部PPP示范项目或国家发改委PPP试点项目库的,奖励金额按上述标准(含限额)提高20%。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通过体制下达项目实施地的财政部门,主要用于补助PPP项目前期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也可用于投资入股PPP项目公司。对镇(街)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政府购买服务,市级专项资金补助上浮10%。(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政园林局、市财政局)


十六、对于东西部扶贫协作、省内扶贫协作工作成效显著的区及部门,在年终绩效考核时予以适当加分。(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十七、对落实鼓励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及各类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市政府就业目标责任任务完成较好的区,市人社局、财政局将在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倾斜支持,对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八、鼓励各区政府、产业园区和工业园区与职业院校合作建设职业教育园区,在政策、经费等方面予以支持。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对校企合作推进力度大、职业教育发展环境好、推动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区,在教育经费安排方面予以倾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十九、对年度棚改规模、开工率、基本建成率等完成情况较好的区,在向上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时,给予优先考虑的倾斜支持。(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二十、对年度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开展医联体建设、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等改革工作效果好的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分配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上予以倾斜,在年度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中给予正向激励加分,并将考核结果运用于年度工资总额核定、院长年薪、专项绩效奖励、单位评先评优、市对区绩效考核加分鼓励等事项。(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


二十一、对高端养老服务项目引进积极主动、医养结合工作推进有力、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支持成效明显的区,在安排市级补助、遴选相关试点项目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二十二、对加快补齐民生水利基础设施补短板成效明显的区,市级财政在专项资金予以适当倾斜;对水利项目储备较多的区给予前期工作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二十三、对交通民生补短板、交通千亿投资工程、“四好农村路”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好、投资落实到位、项目推进有力的区,支持优先安排市级补助资金。“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成效较好,获评“四好农村路”示范区、示范乡镇的,市级根据《厦门市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厦门市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给予激励奖励。(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


二十四、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114号)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二十五、对获国务院批复列入国家双创示范基地的,连续5年每年安排市级预算内投资支持示范基地举办“双创”活动、开展创新创业竞赛及项目对接等;优先支持国家双创示范基地辖区内的创新主体申报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支撑平台。支持各类社会力量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奖励。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在孵或当年毕业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每家20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火炬管委会)


二十六、对报送省“数字经济项目”和实现“软件和信息服务”增长较好的前三个区(管委会),在市对区年度绩效考核时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委办(效能督查办))


二十七、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对企业技改项目按项目设备投入的1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1000万元。同时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工投产的技改项目再给予设备投资额5%的奖励,单家企业每年获得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技改补助资金由市级承担,技改奖励资金由市区按财政体制分担。(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二十八、各区R&D经费内部支出力争保持年均22%的增速,对在年均增速22%以上且研发投入水平(R&D/GDP)位居全市前三的区,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绩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十九、对科技特派员管理机构完整、工作制度健全,积极组织开展“下派制”和“平台制”科技特派员对接活动,成效显著的区给予通报表扬。(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三十、对推进质量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在质量工作改革创新、开展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示范项目、重大质量项目投入、中小微企业及“双创”企业质量技术服务、质量提升工作重点帮扶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十一、对年度小流域水质提升情况、污染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四有”机制考核评分及问题整改情况成效明显的区,优先安排小流域“以奖促治”专项资金。(责任单位:市水利局(河长办)、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三十二、对地表水质优良比例、森林覆盖率、空气达标天数比例等指标完成情况较好的区,在一般性转移支付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对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和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省考核目标要求,且改善率在全市排名前三位的,市级财政将给予奖励。全面落实河湖长制,对河湖长制推进情况较好的区,市水利专项资金将予以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河长办))


三十三、对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或乡村建筑风貌提升成效明显的区,市级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资金予以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资源规划局)


三十四、建立营商环境绩效考核监督机制,将“营商环境”考核评分纳入全市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落实《厦门市营商环境考核评分办法》,采用国家营商便利度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区各部门考核评估,对评估排名较高达到奖励条件的各区各部门给予绩效加分,并对创新做法、上级肯定、对标自评等情况分别给予加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委办(效能督查办)、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


三十五、对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社会反响好,以及推动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的部门或区,给予通报表扬、正向激励,并将相关措施优先纳入我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试点。(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十六、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诚实守信金融生态环境、维护良好金融秩序、发展绿色金融等工作成效较好的部门给予通报表扬、正向激励。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的定向支持作用。引导法人金融机构运用好再贷款资金,加大科技、绿色、双创等相关领域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探索开展科票通业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划拨专项再贴现额度专门用于支持科技企业票据。充分运用银行间市场发债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引导辖区各商业银行积极推动发债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发行绿债、双创债。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在厦门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保险产品和业务创新。(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


三十七、健全机关效能建设正向激励机制,在绩效管理工作方案中明确由市级财政根据各区年度绩效评估结果,给予一定的分档奖励。(责任单位:市委办(效能督查办)、市财政局)


各区各开发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正向激励机制作用,充分调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力提升工作成效;要把正向激励与反向约束结合起来,通过反向约束的机制,更好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市直有关部门要围绕坚持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及时制定或调整完善具体工作方案或实施办法,指导和帮助各区各开发区用好用足各项激励措施,并加强政策执行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切实提高工作实效。建立市委办(效能督查办)、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本地区督查激励措施组织落实工作,并纳入部门考核和效能督查范畴。对区的奖励资金由各区统筹用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不得用于发放个人补贴及一般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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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