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2020〕2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3-06 02:23:55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府〔2020〕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厦门市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5日



厦门市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纵深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函》(建法函〔2019〕207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项目分类管理原则,在我市已构建的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快速审批机制的基础上,针对小型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及既有建筑改造项目等类型,落实“清单制+告知承诺制”等改革要求,按照“能减则减、能免则免、能快则快、能优则优”的原则,进一步精简环节、压缩时限、降低成本、加强监管,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实现小型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从取得用地到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全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带方案出让土地的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既有建筑改造项目的全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35个工作日内。


二、实施范围


(一)小型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无地下室、符合区域规划环评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特殊审批要求的厂房、仓储等社会投资工业建筑工程。


(二)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土地出让前完成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及审查、或进一步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条件明确、建筑结构相对简单或采用标准化方案设计、对城市风貌影响较小的工程项目可实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与施工许可阶段合并办理。


(三)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保障群众权益的基础上,以不增加建筑安全和消防等方面的风险为前提,根据既有建筑改造内容、风险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既有建筑改造分为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项目、既有建筑装修装饰项目、既有建筑加装电梯项目及不涉及土地用途变更的既有工业建筑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既有工业建筑改扩建项目)。


三、改革任务


(一)梳理审批流程


1.重新梳理并公布小型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不改变原规划功能的装修装饰项目的审批流程图。小型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三个并联审批阶段,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不改变原规划功能的装修装饰项目的审批流程划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两个并联审批阶段。


2.梳理制定并公布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审批流程图。既有建筑改造项目中,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项目的审批流程划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两个并联审批阶段,既有建筑加装电梯项目、既有工业建筑改扩建项目划分为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三个并联审批阶段。


3.各并联审批阶段牵头部门进一步优化阶段内并联协作机制,制定并公布各类项目的阶段办事指南及申请表单,规范各类项目的办理条件、申报事项、涉及部门、申请主体及申报材料等。


(二)公布审批事项清单和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


4.对此次实施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再清理、再规范,按项目类型公布审批事项清单,做到清单之外无事项。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事项,原则上一律取消,确有必要实施的转变为部门内部工作。对于部门权责清单内不属于依申请办理的事项,一律不得要求市场主体进行申报后才开展工作。


5.公布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具体要求及承诺书格式文本,申请人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约定的材料后,审批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6.深化项目策划生成阶段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各审批部门明确项目应向本部门申报的审批服务事项及审批层级,并详细标明可执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可运用区域综合评估成果等事项情况,系统自动生成项目审批服务清单,与土地出让合同一并提交给项目业主单位。


(三)优化审批环节


7.取消“项目报建”事项,建设项目在赋码过程中,由市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同步生成项目代码和报建编号,实现同一项目两个编号之间的关联,企业在办理业务时只需使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所赋予的项目代码。


8.转变“投资项目备案”办理方式,可与项目赋码合并办理。在市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增加项目类型选择功能,由项目业主单位在申请赋码时勾选明确项目类型。


9.转变“多测合一”成果审核办理方式,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事前审”转变为“事后查”。测绘单位对“多测合一”成果负责,测绘主管部门对测绘单位推送的测绘资料及成果进行检查及抽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10.优化联合竣工验收方式。将各专项验收事项及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合并为一个综合验收事项办理,申请人只需向牵头单位申报,牵头单位通过内部协同方式将各专项验收内容及验收安排事宜分办给各相关部门,各专项验收工作负责部门完成验收工作后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交验收结论及相关文书,牵头单位通过系统汇总验收通过结论后,主动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各专业验收合格意见作为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的附件同步提供给申请人。


(四)实施差别化监管


11.对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范围的建设项目,根据质量安全风险等级情况,工程监督机构在施工过程中开展差别化监管。工程监督机构要在确保监管到位前提下优化提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强化信用监管


12.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审批部门应对项目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将其纳入信用监管。


(六)精简小型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审批


13.岩土工程初步勘察工作在土地出让前由土地收储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完成,勘察结果在土地出让时明确公告。


14.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均实行告知承诺制,与阶段并行推进的事项及施工期间需申报的事项原则上实行告知承诺制,即来即办。申报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时无需办理“景观艺术评审”、“三维建模”、“日照分析”等事项(邻近幼儿园、学校、医院、住宅区的项目应办理日照分析)。


15.取消施工图审查,设计单位对其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托审图机构对设计图纸质量进行检查,加强施工图质量和工程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


16.免予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生态环境部门加强事中事后抽查检查。


17.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可免予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且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8.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


19.取消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实行容缺承诺制移交;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中“绿地率”验收采用告知承诺制,无需建设单位实施绿化后才可验收;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事项与竣工质量安全监督申报事项转变为部门内部管理工作,不再作为依申请事项,资源规划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提前主动服务,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四方验收(即预验收),提升强化项目验收前技术指导。


20.竣工验收阶段包含档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2个事项,阶段承诺时限压缩至2个工作日。


2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实现1个工作日办结。


22.附属小型市政公用设施接入服务实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成本的“三零”服务,市政公用设施接入涉及的手续办理及建设工作由业主负责转变为通信、水、电、气、广电网络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负责,大幅压缩全过程办理时限。


(七)优化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审批


23.岩土工程初步勘察及详细勘察工作在土地出让前由土地收储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完成,作为方案设计依据。


2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再作为依申请事项,由资源规划部门内部共享土地出让信息,主动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土地出让合同一并提交给项目业主单位。


25.对于土地出让前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工作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土地出让后,完成施工条件准备即可直接办理施工许可证。


26.验收阶段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


27.进一步压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限。


28.规划建设条件明确、建筑结构相对简单或采用标准化方案设计、对城市风貌影响较小的工程项目若以施工图深度编制设计方案,可同步进行设计方案审查和施工图审查,并将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合并为一个阶段,符合条件的一并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八)简化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审批


29.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项目及未改变原规划功能的装修装饰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20个工作日内,无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即来即办。其中外立面改造项目取消施工图审查。


30.既有建筑增设电梯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20个工作日内,质量安全监督申报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结构专业技术指导意见书的办理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


31.鼓励在既有工业建筑改扩建项目中运用BIM、CIM技术进行全过程管理。


32.既有工业建筑改扩建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35个工作日内,探索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与施工许可阶段合并办理,符合条件的项目同步审查设计方案、施工图等文件,一并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政府、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严格按照本方案明确的改革任务和完成时限,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制定改革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二)提升协调服务


市、区审批管理局(审批局)加强改革推进过程中的协调、跟踪、督办。市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切实履行并联审批阶段牵头协调职责。改革各涉及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责任意识、问题意识、攻坚意识,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改革合力,确保各项改革任务顺利推进。


(三)强化督查考核


将改革任务落实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改革工作推进情况的日常监管,强化督查考核。对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不能按期落实改革任务要求的,强化问效问责,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做好宣传引导


各区政府、各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全面公开改革方案、审批流程、办事指南,及时宣传报道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加强舆论引导,增进市场主体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仍按厦府〔2019〕175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厦门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 厦门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分解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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