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规〔2020〕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厦府规〔2020〕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厦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1日
厦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有关要求,规范本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升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参保人员办理完退休手续后管理服务工作与原单位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街道(镇)和社区(村)实行属地管理,人事档案移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集中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退休人员,是指在本市办理完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并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下列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一)企业职工退休人员;
(二)个人身份参保退休人员;
(三)领取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四)其他按照规定需要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财政、公安、民政、卫健、医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市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要求。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设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中心(简称市、区退服中心),负责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业务工作。
第六条 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并接受区退服中心业务指导。
第七条 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由社区(村)的一名领导负责,并明确相关工作人员负责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社区(村)建立退休人员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原则上按每30名退休人员划分一个小组,每个小组推选一名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一定协调组织能力、有一定的文化基础、身体条件较好、年龄原则上在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担任小组长,配合社区(村)做好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续任小组长报区退服中心核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市退服中心主要职责:
(一)指导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参与拟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
(二)负责健全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制定业务工作总体规划、建设并完善业务信息平台;
(三)指导、监督各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四)负责本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调研、情况收集、分析和报告;
(五)编制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相关经费的预算;
(六)办理市属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手续;
(七)负责管理市属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八)负责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
(九)落实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及其调整情况;
(十)办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其他事项。
第十条 区退服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二)完成市退服中心交办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业务工作;
(三)办理区属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手续;
(四)负责管理区属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五)指导、监督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六)开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
(七)负责退休人员慰问金(物品)的审批与发放工作;
(八)办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街道(镇)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职责:
(一)提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咨询;
(二)负责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信息核实工作;
(三)审核退休人员移交迁移、减退等业务;
(四)指导社区(村)开展退休人员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五)协助亡故退休人员家属申领丧葬补助金、遗属抚恤金;
(六)开展文体和健康教育等活动;
(七)掌握特殊困难退休人员生活状况;
(八)办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社区(村)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职责:
(一)接受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本社区(村)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二)协助街道(镇)开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信息核实工作;
(三)落实退休人员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工作,发挥退休小组长的骨干作用,定期召开小组长工作会议;
(四)建立孤寡、残疾、重病、特困、高龄等特殊群体退休人员台账,及时掌握他们的最新情况;
(五)慰问住院退休人员及亡故退休人员家属;
(六)组织退休人员参与公益活动和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七)办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退休人员小组长主要工作:
(一)组织学习和宣传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相关政策;
(二)了解掌握本小组内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特别是孤寡、残疾、重病、特困、高龄等人员的情况;
(三)协助社区(村)开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信息核实工作;
(四)掌握小组内退休人员变动迁移、住院、失联、亡故等情况,及时向所在社区(村)报告;
(五)协助社区(村)做好退休人员的慰问和服务工作,带头参与社区各项公益、志愿活动;
(六)配合社区(村)制定退休人员活动计划,协助社区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七)配合社区(村)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其他工作。
第四章 服务内容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按月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相关工作,做好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移交接收。
第十五条 社区(村)建立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联系卡制度。联系卡注明管理服务机构和管理服务联系人的电话等相关信息,分发给退休人员,方便退休人员与社区(村)工作人员沟通联系。
第十六条 开展退休人员慰问活动。对退休人员住院、亡故进行日常慰问;在春节、重阳节对退休人员开展节日慰问和困难退休人员重点慰问。每年节日慰问和困难退休人员重点慰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方案。
第十七条 开展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构建以信息比对为主、“互联网+服务”与社会化管理服务相结合的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服务新模式,每年完成一次认证工作。
(一)发挥信息资源共享优势,建立人社、公安、民政、卫健、医保等部门协调机制,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利用大数据定期信息比对、人脸识别自助认证等方式进行认证;
(二)通过依托社区(村)和退休小组长日常认证、人社部异地协助认证、委托第三方实地走访认证等多种辅助认证手段,确保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全覆盖;
(三)对重病卧床、行动困难、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精神康复医院,以及居住在异地的高龄退休人员可进行上门认证。
领取遗属抚恤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参照办理。
第十八条 市、区退服中心应按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利用工作,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工作,实现档案服务数字化、便捷化。
第十九条 市、区退服中心和街道(镇)、社区(村)应当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教育、体育活动,举办各类专题讲座和兴趣爱好培训等,丰富退休人员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十条 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村)工作人员要加强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熟悉社会保障业务工作,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为退休人员提供政策咨询。
第二十一条 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村)要加强对退休人员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小组的指导,做好小组长选配、轮换并加强培训;引导和动员退休人员发挥余热,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社会发展趋势,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积极探索为老服务新模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社会化服务,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区退服中心和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根据全市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数量以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预算管理活动经费,按照各区实际管理人数下拨;各区财政应根据本区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人数按1:1的比例预算安排相应配套活动经费。管理活动经费主要用于:
(一)退休人员春节、重阳节节日慰问;
(二)退休人员住院慰问,每人每年不超过2次(含),慰问金标准每人次200元;
(三)亡故退休人员家属慰问,慰问金标准500元;
(四)组织退休小组长培训;
(五)退休小组长奖励金;
(六)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体健康等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退服中心预算专项经费用于春节、重阳节开展慰问困难退休人员活动。各区财政按市退服中心分配的慰问人数安排相应的慰问经费。
第二十六条 给予退休人员小组长每人每月150元的交通、通讯补贴,经费由市、区、街道(镇)财政按4:3:3的比例承担。
第二十七条 每年各区按退休人员小组长人数的10%评选优秀组长,奖励金按每人400元列入管理活动费统筹支出,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建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增长机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研究调整。
第二十九条 市、区退服中心和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要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规范资金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央属企业、省属企业退休人员按有关规定移交本市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厦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试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00〕综09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6〕2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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