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规〔2020〕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厦府规〔2020〕1号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消防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冬春季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要求,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制度,根据本辖区、本行业、本部门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闽政办〔2014〕68号)、《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闽政办〔2018〕89号)等要求,重点加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点、文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商场、市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劳动密集型企业、小微企业、家庭作坊及“多合一”场所、老旧小区、城中村、医院、学校、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建筑工地、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等重点单位、重点场所和重点部门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万石植物园、天竺山、山海健康步道等热门景区景点,要强化森林防火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引导,落实火源预防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预防发生森林火灾。
二、各镇(街)要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组织村(居)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基层网格组织、治安联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力量,开展网格化防火检查、夜间巡查,重点组织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出租屋、老旧小区等消防安全基础薄弱区域开展安全检查。各公安派出所依法开展日常消防检查,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各村(居)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要组织清理楼前屋后、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屋顶阳台可燃物,清理消防通道违规停放的车辆和障碍物,规范电动车停放和充电行为。组织村(居)民开展电气线路排查,开展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安全自查,落实民俗、宗教活动中用火用电安全措施。
三、各社会单位要深入开展“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活动,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公开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职责,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要加强节日值班和防火检查巡查,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各类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单位要针对烟花焰火燃放、临时设施搭建、电气线路敷设等环节,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演练,确保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列出隐患整改清单,向社会作出整改承诺,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组织全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培训,开展消防应急演练。
劳动密集型企业、小微企业、家庭作坊、沿街商铺等要深入开展火灾隐患自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严禁在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内违规住人。
宗教活动场所、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及日常管理人员要依法强化火灾隐患自查自纠,严格火源管理,放置香、烛、灯的供案提倡采用不燃材料,或使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火隔热。要倡导文明进香、香烛不进殿,为香客燃香、烧纸箔、放鞭炮等划定专门的燃放区域,并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明确专人负责巡查。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高层建筑和大型商业综合体、文博单位、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居民住宅的管理单位以及社区、村庄要规范消防车通道标识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集中清理消防车道障碍物,在消防车道两侧划设醒目标志标线,设置警示标识标牌,引导车辆规范停放。
各区、各相关部门要深入开展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切实保证“生命通道”畅通。应急、公安、建设、行政执法、消防救援部门要加强联合检查,对群众举报的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核查,依法处理。
五、严格执行《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禁放限放的规定,岛外各区要加强对集中燃放点的消防安全管理,严防烟花爆竹可能引发火灾事故。
禁止在公共娱乐场所室内燃放烟花爆竹(含冷焰火)、违规使用明火,禁止堵塞、锁闭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停用、损坏消防设施设备,禁止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六、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冬春季节火灾特点和火灾案例教训,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户外视频等媒介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播放消防公益广告、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公益广告和消防安全提示,曝光突出火灾隐患问题,广泛开展火灾预警信息提示,宣传冬春季节火灾防范常识,普及冬春季节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燃放烟花爆竹等防火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广大群众发现火灾应立即拨打“119”报警,发现火灾隐患可使用“12345”平台进行举报投诉。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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