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2019〕42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府〔2019〕4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克服“准入不准营”现象,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创造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福建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已实施的市场准入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证照分离”改革实际,充分借鉴其他地区改革试点的先进经验做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纳入清单管理,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建立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厦门高素质高颜值的创新创业城市。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
本次改革范围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依据中央层面设定的523项和我省地方层面设定的11项(见附件)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为在全省和我市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并适时率先在全市复制推广。
对直接取消审批的改革事项,则按要求取消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审批改为备案和实行告知承诺的改革事项,行业主管部门应分别按照《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改备案管理试行办法》(厦府〔2017〕143号)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厦府〔2017〕142号)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下同)及办事指南;对优化审批服务的改革事项,应及时调整相应的办事指南等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升级相应的市场主体注册、审批、监管、信用等信息系统,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互联互通,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坚持放管结合、并重,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放得开、管得住、管得好”,维护好市场发展秩序。
(一)建立涉企经营改革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制度。
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在自贸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的要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结合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我市已开展的市场准入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证照分离”改革实际,逐项对照中央层面和我省地方层面设定清单,列明对应的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1.直接取消审批(共13项)。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配套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监管内容、标准和手段,衔接做好相应的后续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等信息推送至厦门市政务信息共享协同平台(以下简称“协同平台”)或市行政审批(商事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商改平台”),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协同平台”或“商改平台”共享信息并将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2.审批改为备案(共22项)。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一是原则上要按照“多证合一”的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主动对接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协同平台”或厦门市“一照一码”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做好有关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查询接收共享工作。二是确需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厦府〔2017〕143号文件要求,简化备案要素,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办事指南,强化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办事。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备案事项配套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监管规则。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对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3.实行告知承诺(共69项)。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厦府〔2017〕142号文件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及办事指南。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原则上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一是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二是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有关主管部门应将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有关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4.优化审批服务(共430项)。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调整相应的办事指南,并针对企业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下放审批权限。为使自贸区企业获得便捷高效审批服务,对区级部门能够有效承接的事项,应将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给区级有关部门,并同步调整监管层级,最大程度实现企业“就近办、马上办”。二是压缩审批要件和环节。要大幅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奇葩证明”,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主动压减审批时限。三是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四是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和存量情况。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应在部门的门户网站、审批平台等公共平台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
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对接上级部门,了解掌握中央层面设定523项和我省地方层面设定11项改革事项有关实施细则。涉及省政府授权自贸区实施省级改革事项,市直承办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办事指南,并由自贸委对外公布。要加快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要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改革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的“全程网办”、“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要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全省统一的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由企业评判服务绩效。鼓励支持部门借鉴其他地区改革先进经验做法,在自贸区内先行先试,进一步提升审批效能,不断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方便企业群众办事。
(三)规范登记经营范围,实现信息归集共享
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明确涉及改革的许可事项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建立经营范围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与市级有关主管部门的对应关系。中央层面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规范,地方层面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由省市场监管局统一规范。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的登记时,指导企业统一使用规范化的经营范围用语登记,并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推送至“协同平台”或“商改平台”。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上述对应关系及时从上述共享平台查询、接收企业信息,加强监管;要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事项部署落实好相关经营许可办理,将办理结果通过“商改平台”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并对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事项所涉及企业实施监管,防止“监管真空”。
有关部门要依托“协同平台”或“商改平台”,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我市有关政务服务平台、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中国(厦门)等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涉及部门垂管业务信息系统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向上沟通、协调、申请,实现有关业务信息的纵向、横向贯通。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主管部门应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强化“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等原则,明晰监管职责,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监管职责。有关部门可通过委托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下放审批权的改革事项,要同时调整监管层级,确保权责统一。
要建立起以综合监管为基础,专业监管为支撑的监管体系,充分运用协同监管、信用监管、动态监管、智能监管和社会共管共治等方式,创新监管手段,明确事中事后监管举措。要主动加强与上级部门对接,涉及中央和省级事权的改革事项,切实负起属地监管责任。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要加强信用监管,依据《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要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要增强监管威慑力,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市场监管局、自贸委、市审改办、市司法局牵头负责具体协调推进改革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细化部门责任,建立协同机制,以钉钉子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主动加强与国家部委、省级部门的对接、沟通、协调,按照国家部委、省级部门的实施细则,及时做好本部门的审批改革和后续监管,指导区级部门做好相应工作。
(二)加强宣传培训
建立问题发现和跟踪机制,做好服务大厅受理、宣传和相关保障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我市大招商招大商工作情况,充分运用融媒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改革知晓度。各牵头部门、主管部门要广泛听取企业、群众的意见,做好政策讲解,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工作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督促检查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依法推进、跟踪了解,适时开展改革效果总结评估。在改革实施过程中,牵头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贯彻落实的情况,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
附件: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改革事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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