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2019〕36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20-03-06 02:31:00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厦府〔2019〕365号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以及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发电机组、空气压缩机等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二、禁用区范围
㈠湖滨西路、东渡路、长岸路以东,湖里大道以南,湖滨东路、华荣路以西,湖滨南路以北围合区域(含以上道路);
㈡文兴西路、文兴东路、会展南路以北,云顶中路以东,吕岭路以南,环岛东路以西围合区域(含以上道路);
㈢鼓浪屿全岛。
三、管控要求
㈠在本市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鼓励在本市行政区域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㈡军事及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㈢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法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监管,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厦门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范围图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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