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2019〕36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
厦府〔2019〕3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日
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闽政〔2018〕18号),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以下简称康复救助)实行以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的管理体系。
第三条 康复救助原则包括:
(一)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二)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注重平衡,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三)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残疾儿童康复事业,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满足残疾儿童不同康复需求。
第四条 厦门市户籍残疾儿童(含贫困残疾儿童)救助年龄为0~14岁,即在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15周岁。
持有厦门市居住证的残疾儿童救助年龄为0~6岁,即在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7周岁;贫困残疾儿童救助年龄为0~14岁,即在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15周岁。
残疾儿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定点医院或三级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患有视力障碍、听力障碍、言语障碍、肢体障碍(含脑瘫)、智力障碍和孤独症之一或多重障碍的儿童。
本办法所称贫困残疾儿童是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
第五条 康复救助包括康复指导、医疗康复、康复训练等康复服务,以及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等。
本办法所称的康复服务是指:
(一)康复指导。包括康复咨询、康复评估、康复转介、家庭康复指导、心理辅导和家长培训等服务。
(二)医疗康复。包括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和心理治疗等服务。
(三)康复训练。包括行为干预、日常生活能力训练、运动能力训练、感知觉训练等服务。
第六条 康复救助标准:
(一)厦门市户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
1.肢体障碍(含脑瘫)儿童康复服务费用补助每人每月不超过2000元;
2.视力障碍、听力障碍、言语障碍、智力障碍、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费用补助每人每月不超过1500元;
3.多重残疾的儿童,每月康复补助按其训练较高补助标准的一个类别给予补助;贫困残疾儿童或一户有2名以上(含2名)残疾儿童的,经申请和审核后,康复训练最高补助标准在上述基础上增加30%;
4.视力障碍儿童先天性白内障手术费用补助每例一次性不超过8000元;肢体障碍儿童矫治手术费用补助每例一次性不超过10000元;
5.听力障碍或语后聋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手术补助,在定点医院手术,提供基本型人工耳蜗产品1台及手术费补助不超过20000元,手术费用不足200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在定点医院自费植入人工耳蜗手术每例一次性最高补助80000元人工耳蜗购置费及手术费用。
(二)持厦门市居住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按《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执行:
1.视力障碍、听力障碍、言语障碍、肢体障碍(含脑瘫)、智力障碍和孤独症之一或多重障碍的儿童康复服务费用补助,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0元,每月不超过1500元。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8000元,每月不超过1800元。
2.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手术,在定点医院手术提供不超过60000元的基本型人工耳蜗产品1台,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0元手术费(含术前专项检查费用)补助,手术费用不足200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
(三)残疾儿童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助按照福建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政策中的补贴目录及补贴标准执行。
第七条 康复救助补助按照“先申请、后康复、再补助”的原则,补助时间从申请当月起计算,并凭发票领取补助。康复补助款按月份核定,当月康复费用扣除医保、医疗救助结算部分后,个人承担部分未超过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补助;当月个人承担额超过补助标准的,按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第八条 残疾儿童有康复服务或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需求,首次申领补助的,由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区残联或镇(街)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残疾儿童户口簿或居住证、监护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申请的应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组织机构证书复印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定点医院或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属于贫困残疾儿童的,还应提交户口所在地民政或扶贫部门出具的相关贫困佐证材料(能从厦门市信息中心公共服务部门信息系统业务协同支撑平台获取数据的,不需要提交)。
第九条 区残联负责审核工作。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康复救助项目和限额,并将审核结论通知监护人;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监护人对未通过审核理由有异议的,可向市残联提出申诉,市残联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若涉及厦门市以外地区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在内)。
康复救助项目不包括其他医疗费用及食宿费、交通费、教育费、幼托费等非康复费用。
因交通事故致残而适配辅助器具的,在社会保险或第三方获得赔偿、补助的,不重复享受本办法所列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第十条 残疾儿童在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和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发生的费用,由监护人凭发票到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区残联领取补助。经审核确定的补助款划入监护人提供的银行账户。结算方式和发放周期,由各区自行确定。
各区可探索康复救助款“康复机构结算”“一站式结算”等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审核手续,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不断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领取补助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康复服务协议、阶段性评估报告、手术病历、出院报告或辅助器具适配评估建议书及验配单等原件;
(二)康复机构开具的税务或财政部门认可的票据原件,在医保单位接受康复服务的可提供经医保部门盖章的票据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领本市康复救助补贴的残疾儿童,原则上应在本市内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本市户籍残疾儿童需要到本市以外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并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站《全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可查询到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资金涉及市区基数划转的,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康复机构管理按照《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发〔2018〕31号)规定执行。
特殊教育机构管理按照《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的规定,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康复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由监护人自主选择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或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第十五条 贫困残疾儿童可由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区人民政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到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结算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定点康复机构由市、区残联商同级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依法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
第十六条 康复机构应根据残疾儿童身心障碍情况和实际康复需求,按照康复服务技术标准与规范,为残疾儿童提供个性化康复服务,并做好阶段性康复效果评估。
第十七条 康复机构应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档案,登记残疾儿童基本信息,做好残疾儿童康复医疗、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记录,如实反映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情况。
第十八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可根据实际确定本区给予补助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和内容。各区在本办法规定救助标准及救助年龄范围外增加的救助资金由各区财政承担。
残联、教育、民政、人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重视康复人才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切实加强康复救助工作能力,配备必要人员,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
第十九条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商残联组织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残联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第二十条 教育、民政、卫健、市场监管、残联等部门,依法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发现相关机构或人员提供虚假材料,采用违规手段骗取康复救助资金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残联组织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发放工作实施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之前本市出台的有关残疾儿童救助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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