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2019〕28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府〔2019〕28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关于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1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
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建设金融强市、打造金融科技之城,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政策体系,吸引优质金融资源在厦集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鼓励引进各类金融机构主体
(一)做强做优现代金融机构服务体系,发展壮大金融机构总部经济。吸引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总部在厦集聚,包括境内外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对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根据不同类型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2亿元的,奖励500万元;2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800万元;5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1200万元;达到10亿元(含)的,奖励2000万元;超过10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200万元奖励。
(二)支持本市有条件的企业在符合国家金融业监管法规的前提下,跨地区市场化并购重组金融机构,实现金融资源优化整合和外溢发展。对本市企业并购重组市域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的金融机构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地迁入本市的,根据金融机构不同类型给予一次性并购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并购交易金额在10亿元(含)~3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30亿元(含)~5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5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
(三)鼓励金融机构发挥比较优势,提升专业化、精细化服务水平。鼓励设立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经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备案的金融专业公司,包括商业银行专营机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子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业务外包服务等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子公司,保险经纪、专业代理公司等。对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金融专业公司,根据不同类型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2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四)支持在厦区域分支机构“走出去”和“引进来”,通过跨区域整合资源实现做大做强,引进金融机构总部的政策、资源,实现业务转型和机构升格,增强金融业辐射能力。对在本市新设立、从市域外新迁入本市或由原有本市分支机构新升格成立的金融机构区域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区域性分支机构须至少管辖2家营业网点,其中在市域外至少管辖1家营业网点。
(五)支持境内外各类金融机构总部在厦设立资金运营中心、支付清算中心、资金拆借中心等资金业务专营机构。对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本市的金融机构资金业务专营机构、具备资金归集结算职能并产生实质财税贡献的,按类型及贡献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支持境内外各类金融机构设立特色金融业务事业部、特色经营性机构,从事财富金融、两岸及“一带一路”金融、绿色金融、航运金融、黄金金融等符合厦门金融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相关业务。对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特色金融机构事业部、特色经营性机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自认定年度起,5年内按其年度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给予奖励,1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60%;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比例70%。
上述特色金融业务事业部、特色经营性机构须在本市实行全国业务结算并在本市独立核算、缴纳税收,设立后3年内,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年度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不低于500万元。
(七)积极稳妥合规发展地方金融机构、开展相关金融业务试点和创新。对境内外具有实力的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大型央企、民企500强、台湾百大等)在本市新设立、收购控股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典当行、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按照实收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实收资本1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80万元;5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150万元;10亿元(含)~20亿元的,奖励300万元;2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上述新设立、收购控股或从本市域外新迁入的地方金融机构后续增资后累计实收资本达到高一级实收资本规模的,补足奖励差额部分。
(八)鼓励征信评级(评估)公司、造币公司、金融押运公司、金融资质认定机构、金融业务培训机构、金融产品研发中心(实验室)、金融研究机构、金融媒体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和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组织在厦集聚,丰富和完善厦门金融市场体系功能,提升厦门金融业务影响力。根据不同类型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推动在厦金融机构加快发展
(九)支持金融机构总部增强资本实力,提高市场竞争力、风险承担能力和综合经营水平。在厦门注册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已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的,其增资后累计实收资本达到高一级实收资本规模的,补足奖励差额部分。金融机构总部已按照我市原金融业扶持政策获得增资奖励,在本若干措施出台后再进行增资的,对当次增资规模按新设立金融机构总部实收资本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多次增资规模不可合并计算,单次增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
对已在本市注册设立且符合本若干措施规定的金融专业公司、区域分支机构、资金业务中心、地方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未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的,按照新设立机构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十)鼓励金融机构发挥业务渠道等优势,加大对地方经济建设发展的贡献。银行业机构在存贷款业务规模、争取总部资金业务资源、协助引荐优质招商企业落户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证券业机构在辅导本地企业上市和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保险业机构在提增保险收入和引进保险资金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按业务贡献情况给予在银行、证券、保险业机构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上述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将金融机构业务贡献情况,作为依法合规选择业务战略合作,安排财政性资金管理的参考依据。
(十一)设立厦门市金融创新奖,安排奖励资金,对金融产品、服务创新活动及金融科技成果显著的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培育发展金融科技产业
(十二)大力引进各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业务板块,对符合本若干措施规定的各金融机构总部直接设立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在本市实行全国业务结算并在本市缴纳税收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2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十三)积极引进互联网行业背景的金融科技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龙头企业可参照我市《关于实施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厦委发〔2019〕17号)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符合我市总部经济企业认定条件的,可参照我市《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办〔2018〕72号)享受经营贡献奖励、人才所得税奖励等激励政策。
(十四)着力引进和培育初创型金融科技新锐企业,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金融科技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成长奖励,单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 100万元。
(十五)支持社会资本在厦设立面向金融科技行业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对重点投向本地金融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可在政府引导基金出资规定比例内予以重点支持。
(十六)鼓励金融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对单项创新业务模式获国家级、省级、总行(总部)复制推广的金融科技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单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 100万元。
四、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
(十七)按照国家金融开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进一步放宽金融外资准入。重点引进未在我市设立机构的世界500强金融机构以及台港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金融机构,对有意落户我市发展的外资(含合资或台港澳资)金融机构新设(或申筹)项目,协助股东单位向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申请牌照或登记备案,对新设机构项目注册开辟“绿色通道”,为批筹和开业提供便利化条件。
(十八)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自主创新区、综改试验区和海丝核心区等“多区叠加”政策优势,在符合国家金融业监管法规的前提下,进一步拓宽业务范围。积极为外资金融机构在人民币跨境融资、外汇管理便利化、资本市场互通以及离岸金融等领域开展业务提供便利化措施。
(十九)积极支持并推动各类外资金融机构参与相关的金融创新试点工作,鼓励外资机构在厦发起设立各类私募投资基金,利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政策投资本地企业项目,条件成熟时争取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QDIE)试点。
(二十)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在厦设立业务代表处。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业务代表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成功引进金融机构落户后,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十一)支持外资金融机构与内资金融机构开展同业合作,享受同等待遇,加入辖内金融行业协会组织并获得相应会员资格,全面接入各类清算、登记、托管、资产交易等金融基础设施平台。加快打造符合国际惯例、简便高效的金融法治环境,积极为外资金融机构提供政策辅导,帮助其解决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十二)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引进培养国际化、复合型、创新型人才。为外资金融机构聘用的外籍金融人才在工作签证、人才引进、出入境便利、随迁子女国际化教育、医疗绿色通道、文体服务等方面提供综合服务保障解决方案,优先办理相关手续,保障外资金融机构用人需求。
五、实施金融机构及人员落户安居保障
(二十三)促进金融发展空间的合理布局,对各类金融机构在厦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予以适当补助。符合本若干措施规定的金融机构总部在本市首次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5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4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符合本若干措施规定的金融专业公司、区域性分支机构,在本市首次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价格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4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符合本若干措施规定的金融机构代表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可享受房屋租金补助,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申请上述购租房补助的办公用房在享受补助期间不得转售或转租。
(二十四)参照我市对“三高”企业骨干员工住房保障措施,为金融机构骨干员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商品房切块购(租)房支持。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六、相关规定
(二十五)市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市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根据本若干措施制定实施细则,对本若干措施相关奖励事项规定具体标准,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二十六)各区政府可根据辖区实际,制订配套扶持措施,加大金融机构项目引进招商工作力度。对新增的符合本若干措施规定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专业公司、区域分支机构、资金业务中心、特色事业部与经营性机构、地方金融机构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产生的地方财税贡献,按市、区两级分成。
享受本若干措施奖励或补贴的相关机构,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相关奖励,并应当承诺持续在本市进行金融业经营活动,10年内不迁离本市。享受本若干措施奖励或补贴的机构及个人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取消享受扶持政策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收回已享受的奖励或补贴。金融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若干措施所提各项资金补贴和扶持措施。
本若干措施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厦府〔2015〕27号)同时废止。今后,如国家和省调整相关政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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