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2019〕21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马銮湾新城海沧孚中央片区道路工程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和收回国有土地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马銮湾新城海沧孚中央片区道路工程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和收回国有土地的通告》
厦府〔2019〕2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海沧区2018年度第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9〕62号)批准,征收海沧区东孚街道芸美村集体土地3737平方米,收回国营厦门市第一农场国有土地168平方米,上述合计3905平方米作为马銮湾新城海沧孚中央片区道路工程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土地用途 |
征地面积(平方米) |
被征地单位 |
征地单位 |
马銮湾新城海沧孚中央片区道路工程 |
公路用地 |
3737 |
东孚街道芸美村 |
海沧区人民政府 |
二、收回土地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土地用途 |
收回面积(平方米) |
被收回单位 |
收回单位 |
马銮湾新城海沧孚中央片区道路工程 |
公路用地 |
168 |
国营厦门市第一农场 |
海沧区人民政府 |
三、土地征收及收回范围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海沧区2018年度第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9〕62号)所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四、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6〕39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收回土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征地或收回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六、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和收回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收回土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及收回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收回土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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