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2019〕17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翔安高新技术产业基地舫山东二路(市头一路-莲院路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20-03-06 03:04:55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翔安高新技术产业基地舫山东二路(市头一路-莲院路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厦府〔2019〕17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翔安区2018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8〕1231号)批准,征收翔安区马巷镇市头社区集体土地6012平方米,舫阳社区集体土地71932平方米,内厝镇莲前村集体土地74488平方米,霞美村集体土地15514平方米,上述合计征收集体土地167946平方米,作为翔安高新技术产业基地舫山东二路(市头一路-莲院路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土地用途

征地面积(平方米)

被征地单位

征地单位

翔安高新技术产业基地舫山东二路(市头一路-莲院路段)工程

交通运输用地

6012

马巷镇市头社区

翔安区人民政府

71932

马巷镇舫阳社区

74488

内厝镇莲前村

15514

内厝镇霞美村


 


二、征收土地范围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翔安区2018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8〕1231号)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准。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6〕39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征地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2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79601.html

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