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2019〕12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曾厝垵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土地征收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曾厝垵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土地征收的通告》
厦府〔2019〕1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09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政地〔2009〕357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曾厝垵片区改造二期用地B地块拆迁用地的批复》(厦府地〔2009〕391号)等有关文件批准,决定征收思明区滨海街道曾厝垵社区居委会集体土地477平方米,作为曾厝垵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土地用途 |
征地面积(平方米) |
被征地单位 |
征地单位 |
曾厝垵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
公用设施用地 |
477 |
滨海街道曾厝垵社区居委会 |
思明区人民政府 |
二、土地征收范围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09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政地〔2009〕357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曾厝垵片区改造二期用地B地块拆迁用地的批复》(厦府地〔2009〕391号)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6〕39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征地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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