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2019〕2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20-03-06 03:18:38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



厦府〔2019〕26号





为进一步加强冬春季节火灾防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公共安全,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政府部署要求,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3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公民必须增强消防法制观念,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防火措施,改善防火条件,加强防火检查,积极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各级各部门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按照《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闽政办〔2018〕89号)、《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闽政办〔2014〕68号)要求,切实加强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须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制度。


各区、镇(街)、村(居)要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及时组织力量清理楼前屋后、疏散通道、屋顶阳台可燃物,规范电动车充电管理,清理消防通道违规停放车辆和障碍物,组织开展电气线路排查;加强节日期间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火检查巡查;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防烟花爆竹可能引发火灾事故。


卫计、民族宗教、民政、建设、商务、旅游、文广新、安监等相关部门要根据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实际,制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方案或计划,督促本行业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和被检查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督促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临时防护措施。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在节前开展全面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安全自查,加强节日值班和防火检查巡查,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大型连锁企业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在节前开展全面的消防安全自查,列出隐患整改清单,向社会作出整改承诺,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组织全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培训,开展消防应急演练。


各类大型活动的承办单位必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演练,确保消防安全。公共娱乐场所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禁止在公共娱乐场所室内燃放烟花爆竹(含冷焰火)、违规使用明火,禁止堵塞、锁闭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停用、损坏消防设施设备,禁止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劳动密集型企业要深入开展火灾隐患自查整改,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严禁违规住人、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宗教活动场所、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及日常管理人员要依法强化火灾隐患自查自纠,严格火源管理,放置香、烛、灯的供案提倡采用不燃材料,或使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火隔热。要倡导文明进香、香烛不进殿,为香客燃香、烧纸箔、放鞭炮等划定专门的燃放区域,并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明确专人负责巡查。


四、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等传统媒体,互联网站、户外视频等媒介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播放消防安全公益广告和消防安全提示,及时曝光突出火灾隐患问题,普及冬春季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防火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拨打“110”或“96119”进行举报投诉。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9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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