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2019〕1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3-06 03:21:37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厦府〔2019〕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2日



厦门市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对我市外贸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统一暂按下限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二)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设置,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适当降低偏高会费。(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三)支持银行制定专门的普惠信贷计划、实现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厦门银保监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


(四)扩大“银税互动”受惠面。推出线上“银税互动”平台,通过税务机关和银行的合作,实现贷款产品集中展示、及时推送、在线贷款。(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办)


(五)加大科技信贷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市级财政为合作金融机构分担信贷风险,承担科技担保贷款、科技保证保险贷款本金损失的40%。对科技担保贷款,企业按照不高于担保金额1%费率支付担保费,其余由科技发展经费补助,利息补贴按企业实缴利息(最高不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的利息总额)的2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在所有合作担保机构的担保余额最高2000万元。对科技保证保险贷款,利息补贴按企业实缴利息(最高不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的利息总额)的30%予以补贴,在所有合作银行的信用贷款额度单家企业最高300万元。对科技保险补贴,为企业投保相关科技保险给予保费40%比例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全部保费补贴最高3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用人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由8%调整为6%,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中用人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由4%调整为3%。(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七)工会经费税务部门代征缴费单位上缴部分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20%,即工资总额的0.4%征收。实行自管经费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和中国金融工会福建省工作委员会所属基层缴费单位缴费比例按省总工会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税务局)


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八)自2019年1月1日起,新立项、备案或核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由政府财政资金支付施工图审查费用。(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九)小微企业160千伏安及以下容量实行低压接入,开展小微企业"零上门、零审批、低成本"专项服务行动,客户仅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协助确认表箱位置完成网上缴费即可,推进低压零散居民用电项目压缩至一个环节,客户当天申请,供电部门当天完成预约,当天或者第二天勘查、装表接电工作。(责任单位:国网厦门供电公司)


六、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十)集装箱货物港务费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22.5%计收,散杂货货物港务费内贸货物免收、外贸货物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45%计收。(责任单位:厦门港口局、自贸委、市财政局)


(十一)外贸集装箱港口设施保安费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40%计收,外贸散杂货港口设施保安费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80%计收。(责任单位:厦门港口局、自贸委、市财政局)


(十二)引航费,调整《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上限,即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收费标准上限降低15%,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的收费标准上限降低50%;对6万净吨以上的集装箱船舶,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港口收费进一步降低社会物流成本的意见》,按净吨6万吨封顶计收引航费。(责任单位:厦门港口局、自贸委、市财政局)


七、政策执行时间


第5条政策执行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起有效期3年;第6-7条政策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第10-12条政策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若上级政策调整,则另行发文明确。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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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