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2019〕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C52号政府储备用地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C52号政府储备用地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厦府〔2019〕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2012年度第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12〕45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翔安区2012年度第三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3〕892号)批准,现征收翔安区新店镇刘五店社区集体所有土地387517平方米,作为2013C52号政府储备用地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土地用途 |
征地面积(平方米) |
被征地单位 |
征地单位 |
2013C52号政府储备用地 |
储备用地 |
387517 |
新店镇刘五店社区 |
翔安区人民政府 |
二、征收土地范围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2012年度第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12〕45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翔安区2012年度第三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3〕892号)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准。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6〕39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征地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0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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