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2018〕39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
厦府〔2018〕39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7号)要求,进一步提升厦门港口竞争力,切实有效降低厦门口岸进出口成本,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结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厦府〔2017〕22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厦府〔2017〕317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厦府〔2018〕207号)政策实施成效,经研究,决定继续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经由厦门港(含漳州辖区港口)吞吐的内外贸货物和进出厦门港的国际国内航线船舶。
二、项目和标准
㈠货物港务费。对集装箱货物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22.5%计收;对外贸散杂货物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45%计收;对内贸散杂货物免收货物港务费。
㈡港口设施保安费。对集装箱货物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40%计收;对散杂货物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80%计收。
㈢引航费。调整《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上限,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收费标准上限降低15%,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的收费标准上限降低50%。对6万净吨以上的集装箱船舶,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港口收费进一步降低社会物流成本的意见》,按净吨6万吨封顶计收引航费。
㈣其它有关减免收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与本通知冲突的文件按本通知执行(执行费率详见附件)。
上述降费措施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对集装箱货物港务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企业降费的部分,即《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中集装箱货物港务费收费标准的22.5%以及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的40%,由厦门市财政承担,按附件5、附件6申请。政策实施期间若国家和省调整相关收费政策,则另行研究。
涉及本通知的相关问题由厦门港口管理局负责解释说明。
附件:1.厦门港外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
2.厦门港内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
3.厦门港港口设施保安费费率表
4.厦门港引航费基准费率表
5.关于码头企业降费部分财政补贴申报事项
6.厦门港集装箱货物港务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降低收费补贴资金申报表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31日印发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