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2018〕35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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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2018〕3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5日



厦门市促进开发区


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闽政〔2018〕15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发挥我市开发区作为改革开放排头兵作用,形成新的集聚效应和增长动力,促进我市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到2020年全市建成地区生产总值超800亿元的国家级开发区3个,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综合实力显著提升,产业集聚效应和产业竞争力明显提高,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进一步凸显,为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主要任务


㈠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 探索国家级、省级(以下简称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分别由市、区领导兼任,优化开发区管委会管理体制,促进管委会内部扁平化管理。积极探索设立法定机构履行管委会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委组织部、市编办


2. 进一步理顺各开发区与所在行政区关系。开发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市场监管、治安维稳、道路管网、绿化保洁等公共事务由所在区政府统一实施,开发区管委会在人力物力保障和监管责任上配合抓好落实。开发区税收和土地收益分成办法,按照我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相关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编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安监局、市市政园林局


3. 推动开发区设立法人治理结构的运营公司。编制开发区管委会的权责清单,厘清开发区管委会与运营公司的职责关系,确保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运营公司承担园区开发建设、招商引资、投资运营、专业化服务等功能,可独立或合作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工场、众创空间、加速器等创新创业载体。更好地发挥运营公司按照市场化配置资源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监督管理作用。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编办、市科技局、市国资委


4. 开发区运营公司依据《公司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可与各级国有资本交叉持股,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设立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开展资本运作,发展成为资本实力强、运作水平高的产业园区投资运营商。


加大开发区企业上市培育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开发区企业借助境内外资本市场多渠道上市及再融资。发挥两岸股权交易中心的融资、融智功能和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证监局


㈡强化招商引资,提升服务水平


5. 完善招商工作机制。各开发区在市三大产业招商推进小组的领导下,根据自身产业发展定位和规划,梳理重点项目、目标客商、相关政策和园区载体;在用足用好现有国家、省、市政策的基础上,配套出台相应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建立健全开发区招商项目协调调度制度,打造“项目+载体+政策+推介+队伍”的全链条投资促进体系,强化全过程挖掘、策划、跟踪、对接、谈判、服务招商项目工作,确保项目落地。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6. 推行公司化招商和驻点招商。探索将招商主体由事业单位改制成公司化运作,实行政府主导、企业主体、专业化运营的招商模式。量身定制招商引资业绩考核办法,建立以实绩为导向的差异化激励机制,根据招商成果给予资金奖励,并按贡献大小奖励到个人。同时,依托我市在北京、上海、深圳三个经济联络处驻点招商功能,开展针对性重点区域招商工作。充分发挥市属国有企业在全市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国资委


7. 推行产业链招商和产业基金招商。各开发区结合培育发展千亿产业链(群),依托开发区现有龙头企业开展产业链上下游招商,吸引关联配套企业集聚,形成完整的产业耦合关系。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引进境内外知名产业投资基金落户开发区。落实好产业基金发展扶持政策,根据需要以不同形式参与开发区产业基金设立,按照“产业基金+项目投资”模式开展招商推介合作,促进产业项目入区入园。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8. 加强中介招商和境外招商。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与国内外专业投资促进机构、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高端管理咨询机构和商协会等专业中介机构合作,完善各开发区现有中介招商奖励办法,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和中介机构参与招商的积极性。同时,充分利用我市海内外资源平台,包括我市的国际友城、重点侨商侨领、投资顾问、海外投资贸易联络点、国际商会、优质国企等资源,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贸促会、市国资委等部门加强配合,利用已建立的境内外经济贸易业务联络网络,积极开展境外招商。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外侨办、市国资委、市贸促会


9. 深入推进商事制度集成化改革和“放管服”改革,为开发区企业投资经营提供“保姆式”、“一站式”的“互联网+政务服务”,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创新探索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措施,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编办(市审改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中心管委会


10. 鼓励符合条件的开发区企业通过境内担保境外发债、申请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等方式融通资金。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提高资金运用便利度。支持开发区运营公司与金融机构开展投融资合作,为开发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开展合作,在开发区建立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创新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提供保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商票质押等应收类金融产品,提供未来提货权融资预付类金融产品,有货物质押融资、仓储监管融资等存货类金融产品服务,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金融办、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外汇局厦门市分局、各金融机构


11. 支持开发区探索设立投资控股公司和面向开发区企业的天使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绿色环保基金等私募投资基金,完善创投资金管理及退出机制,拓宽开发区企业“双创”融资渠道。推动开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无抵押贷款试点,支持保险公司开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鼓励开发区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等服务,支持开发区引进境外创新型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等,推进创新驱动发展。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厦门银保监局筹备组


㈢加快产业集聚,促进转型升级


12. 开发区要立足自身的区位特点、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环境容量等因素,明确主导产业,严格项目准入,走专业化发展道路。同时,主动与渔港经济区联动发展,落实《全国沿海渔港建设规划(2018-2025年)》,延伸海洋产业链。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海洋渔业局


13. 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梯次培育体系,支持开发区聚焦各类科技型企业尤其是领军型、成长型企业。鼓励开发区科技企业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厦门市税务局


14. 鼓励开发区加快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立足引资引智并重,支持开发区加强技术开发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大力推进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建立一批“火炬两岸众创空间”,打造对台特色孵化器集群。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开发区创新创业。大力争取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要科研机构和重大创新能力项目落户开发区。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15. 落实人才政策措施,创新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完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高级职称绿色通道评审制度,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实施开发区高层次人才机动编制管理制度。针对开发区确需引进的入选省级以上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可结合培养和引进的需要按程序在高校、科研机构或开发区所属事业单位给予核定机动编制。支持开发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专项政策,对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高层次人才给予奖励。完善开发区市政基础设施和教育、商业等配套设施,创造宜居宜业环境,为引进中高端人才提供必要条件。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建设局、市旅发委、市市政园林局


16. 倡导绿色发展,推动开发区传统产业绿色化转型升级。开展低碳园区试点建设和循环产业园创建,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园区入住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入园区企业或项目设定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门槛,编制企业入驻负面清单,并推行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在开发区传统产业开展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创建,培育绿色设计产品,加大以清洁生产为重点的绿色改造力度,提高传统产业绿色化水平。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以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为主线,立足“双控”目标,紧盯重点行业、重点用能企业和重大节能改造项目,推动传统行业节能降耗。


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加大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力度,提高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水平,促进传统行业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园林局


㈣加强区域协作,完善规划布局


17. 支持我市开发区与闽西南协同发展区内的其它开发区积极开展合作共建。共建双方可按相关政策协议分享共建园区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等经济指标和税收收益。开展工作考核评价时,共建双方可将源自共建园区的相关指标各按100%纳入统计。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18. 支持闽西南协同发展区内相关开发区在我市联合组建市场化运作的股权基金,对闽西南协同发展区内成长性好、前景可预期的境内外创新型产业项目或企业进行战略投资。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


19. 结合新一轮《厦门市工业布局规划》修编工作,进一步明确开发区(工业园区)行业属性、发展定位、功能布局、整合方向和企业进入退出机制等,有效整合开发区资源,优化园区空间布局,完善园区配套建设,加强园区住房保障,优化园区发展环境与质量。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走出去到境外创办经贸合作区或工业园区,特别是“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加强国际产能合作。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规划委、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外侨办、市市政园林局、外汇局厦门市分局、市贸促会


㈤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20. 各开发区利用土地建设项目要按进度分期报批和供应土地,防止批多建少和闲置浪费。积极盘活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利用等存量土地。鼓励工业用地控制线内的工业用地实施“工改工”升级改造。对工业用地控制线外的工业仓储用地,实施协议收储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开发区土地纳入所在区实行存量土地盘活与新增建设用地审批联动制度。省级以上开发区均要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开发区设立满3年后,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排名居全省同级别开发区末5名的,原则上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暂停农用地转用报批;居前5名的,优先保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按照“成熟一片、出让一片、建成一片”的原则,推进规划编制、用地报批、征地拆迁以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招商产业项目建设,保障园区科学有序开发、滚动发展。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清理园区闲置用地及低效利用土地,并根据自然资源部要求,对开发区用地状况、用地效益等方面进行调查,按时保质提交评价成果。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范履行调查、认定、告知、听证、做出处理决定等程序。对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采取延长动工期限、协议有偿收回、置换等方式予以处置;对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采取征缴土地闲置费、依法收回等方式予以处置。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局、市规划委、市国土房产局


21. 各开发区可根据产业项目的正常生命周期和行业特点,在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土地出让年限内合理确定地块的具体出让年限。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住宅项目以外的其它各类产业用地。以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土地的,供应方案须明确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条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按用途依法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可在租赁环节实施;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办理后续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开发区管委会或运营公司应主动为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提供相应增信。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房产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各金融机构


22. 禁止在工业园区范围外新建工业项目,对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以外既有工业用地严格改、扩建管控,引导工业项目“退城入园”,聚集园区集约、高质量发展。确需在区外安排重大或有特殊工艺要求工业项目的,须按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关实施意见加强科学论证。


对“退二进三”、“退城入园”和转型升级的企业,优先在园区内安排建设用地或协调对接标准厂房租赁,并加快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


按照生态控制线管理要求和环保审批准入要求,严格环境准入管控。引导现有化工项目“退城入园”,严格执行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的规定,全市范围不再批准新建石化化工项目。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局、市规划委、市国土房产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


23. 对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地价。对工业企业投资新建或者对原有厂房进行升级改造,厂房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且层数达到4层以上的,对其货梯进行补助。鼓励开发区工业企业综合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利用现有项目红线范围内用地开发建设地下空间作为地上盘绕的车位、停车场等用途的,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委、市国土房产局


三、保障措施


㈠ 建立我市省级(以上)开发区联席会议机制。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市商务、发改、规划、经信、科技、财政、国土房产、环保、市政园林、外侨、海洋渔业、安监、编制、人社、统计、金融、海关等部门,以及区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和协调开发区建设的重大事项。涉及开发区内土地出让、收储、收回等事项的,按照现有土管办、土管会的议事规则和土地管理程序办理。项目涉及市级支出政策审批、市级预算执行和调剂审批的,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编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规划委、市国土房产局、市环保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商务局、市外侨办、市安监局、市统计局、市市政园林局、市金融办、厦门海关、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筹备组、厦门证监局


㈡加强分类指导。结合我市机构改革,明确各类开发区的牵头指导和协调部门,并在相关部门“三定”方案中予以明确。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由市商务部门牵头指导和协调;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由市科技部门牵头指导和协调;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由市商务、经信部门牵头指导和协调。以上按各单位新设定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执行。市环保局、各牵头指导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各开发区根据产业发展方向做好规划环评工作,及时妥善做好污水、固废、危废集中处理,做好集中供热和环境应急,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区统计部门会同牵头指导部门做好开发区统计工作。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编办、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市政园林局


㈢完善考核评价,加强督导力度。落实《福建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指导开发区围绕发展规模、土地集约、科技创新、财税收入、环保安全、开放合作和管理服务等指标体系,做好考核评价工作。研究出台激励政策措施,强化党政领导干部推进开发区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在省里考核评价结果居前的开发区,给予配套资金奖励,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与开发区升级、扩区、调区以及土地等资源要素供给挂钩。各牵头指导和协调部门要加强对开发区建设和改革创新情况的督导,推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


附件:厦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名录


附件


厦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名录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


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国家级海关特殊监管区


1.厦门象屿保税区


2.厦门象屿保税物流园区


3.厦门海沧保税港区


国家级其它类型开发区


1.厦门集美台商投资区


2.厦门杏林台商投资区


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


1.厦门同安工业园区


2.厦门翔安工业园区


备注:1.根据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联合公布的《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对厦门集美台商投资区和厦门杏林台商投资区,商务部不进行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


2.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厦门片区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名录中暂未明确。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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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