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2018〕32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府〔2018〕3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6日
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
环境保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厦门高崎国际机场(以下称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91号)、《华东地区民用机场净空管理办法》(2016年版)、《关于公布福建省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净空保护要求的通告》(闽政文〔2017〕374 号)和《关于修订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及其相关保护要求的通告》(厦府〔2017〕22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厦门机场的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条市空港管委办、民航监管、规划、建设、公安、市场监管、安全监管、气象、市政园林、无线电管理、城管执法、机场等部门(单位)及各区政府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街道办及村(居)委会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义务,有权制止、举报影响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
本细则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航空器在机场安全起飞和降落而划设的一定空间范围。
机场净空保护区根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和《华东地区民用机场净空管理办法》(2016版)要求,按照机场远期总体规划划设,范围如下(详见厦门高崎机场净空保护区图):
厦门市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以及翔安区,具体边界如下:东至翔安区西坂村、市头村、朱坑村和西林村;南至翔安隧道、湖边水库、莲前西路和筼筜湖;西至海沧国际货柜码头、海沧锦里村;北至集杏海堤、集美大学、第二医院、同安区后田村。其中,湖里区、思明区及海沧区为重点保护区域,湖里区殿前至东渡一带为特别重要保护区域。
第五条禁止在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㈠大量排放影响飞行安全的烟雾、粉尘、废气等活动;
㈡修建超过净空限高的建筑物(含构筑物、设施,下同)、靶场、可引发强烈爆炸的化学品仓库等活动;
㈢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等物体的活动;
㈣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等活动;
㈤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控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或其他升空物体等活动;
㈥焚烧可能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植物、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烟火等活动;
㈦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等活动;
㈧在距跑道入口960米及距跑道中线延长线两侧60米范围内设置突出于进近灯光或遮挡驾驶员观察进近灯光视线物体的活动;
㈨从事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六条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由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两部分组成。
第七条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
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根据《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 6364-2013)、《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设置场地规范》(MH/T 4003.2-2014)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AC-118-TM-2011-01)要求划设,范围如下(详见厦门高崎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图):
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翔安区以及同安区部分区域,具体边界如下:东至翔安赵厝、后莲、浦尾、后村;南至厦门岛内南侧边界;西至京口岩山、厦门出口加工区、蔡尖尾山、新阳医院;北至官林头立交、河南山、后溪镇、岩内水库、后垵立交。
第八条禁止破坏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民用航空无线电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
㈠以机场跑道中点分别沿着跑道中心线向东北方向延伸3700米,向西南方向延伸3500米,形成宽1000米、长7200米的矩形范围内;
㈡以杏林导航台为圆心,半径500米的圆形范围内;
㈢以主降外指点标为圆心,半径75米的圆形范围内。
第十条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㈠修建影响电磁环境保护的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㈡存放金属堆积物;
㈢种植高大植物;
㈣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㈤在以机场场监雷达站天线中心点为起点,到机场跑道和滑行道两端最远端点构成的三角形区域内设置影响视距的遮挡物体;
㈥从事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三章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为有效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保障航空安全,成立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厦门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厦门航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民航厦门安全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规划委员会、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无线电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民航厦门空中交通管理站、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公司)及各区人民政府等单位相关领导作为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统筹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处置突破净空保护或电磁环境保护要求,影响航空运行的不安全事件。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厦门航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统筹协调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在突发影响净空保护或电磁环境保护的重大不安全事件时,召开协调会研讨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二条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组织领导和指导工作;会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并向社会公布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十三条厦门航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综合督促协调工作;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每半年组织召开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频发性或突发性问题。
第十四条民航厦门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明确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建设高度负面清单;配合规划部门审批可能影响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厦门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将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限制要求纳入城市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要求审批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净空保护区域内建筑物审批结果抄送机场公司。
第十六条厦门市建设局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项目建设期间施工塔吊管理控制,处置建设项目施工塔吊或其他施工机械超高事件。
第十七条厦门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处理无人驾驶航空器、小型空飘物违法违规飞行,激光照射飞机等危害飞行安全行为,配合对违法违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组织协调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防范管控工作;各属地派出所负责接受辖区内无人驾驶航空购买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八条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生产销售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进行商事主体登记;配合处置影响机场净空保护事件。
第十九条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参与机场净空保护查处工作。
第二十条厦门市气象局负责审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对有施放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登记、管理;配合查处违法违规施放气球活动。
第二十一条厦门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协调指导相关责任单位处置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突破限高等影响飞行安全的树木。
第二十二条厦门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电台(站)的管理;查处对民航专用无线电频率造成的干扰。
第二十三条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依法处置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影响航空安全事件;配合开展净空保护区域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十四条民航厦门空中交通管理站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使用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等航空器从事航空飞行的审批;通报净空保护区域内突发影响航空安全的净空影响事件;检查导航台站电磁环境;发布航行通告。
第二十五条机场公司负责对机场净空环境的核查和电磁环境状况的排查工作,建立并完善巡查、报告等制度,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为,采取现场制止、上报相关部门、配合处置,跟踪处置情况等措施;加强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置各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净空及电磁环境违规事件;加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意识。
第二十七条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参与协调制止所辖区域内违反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规定的行为,并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相关程序
第二十八条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和其他物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审批前须书面征求民航厦门监管局意见,审批结果抄送厦门航空港管理委会办公室、民航厦门监管局和机场公司:
㈠位于端净空内:穿透起飞航径区1.2%坡度面、但不超过起飞爬升/进近坡度面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
㈡位于侧净空内:在过渡面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以及其最高点在内水平面和锥形面以下15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
㈢净空保护区内拟利用遮蔽原则建设的超高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
第二十九条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机场基准点半径55公里范围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高大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前,应取得民航厦门监管局的净空审核意见。
第三十条所有经审批建设的超高建筑物,项目业主须按《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要求设置障碍物标志或障碍灯。同时,建设单位必须确保建设过程中施工塔架不超过批准的建筑物高度。项目建成后,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项目业主按要求安装障碍灯,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第三十一条杏林导航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审批需征求民航厦门空管站的意见。
该导航台以常规全向信标天线基础中心为基准点,以常规全向信标天线基础水平面为基准面,半径200m以内不应有超出基准面高度的障碍物;半径200m至300m的障碍物相对于基准面的垂直张角不应超出1.5°,水平张角不应超出10°;半径300m以内不应有超出基准面高度的铁路;半径300m以外的障碍物相对于基准面的垂直张角不应超出2°。
以常规全向信标天线基础中心为基准点,以常规全向信标 天线基础水平面为基准面,半径500米以内不应有超出基准面高度的110KV及以上的高压输电线。
第三十二条日常处置程序
㈠机场公司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工作,发现疑似新增超高障碍物,应立即组织测量,核实情况。确认超高时,立即阻止该业主的违法行为,协调业主开展拆降工作。将可能影响航空安全的障碍物性质、位置和高度等相关资料报民航厦门空管站发布航行通告,并将情况书面报告民航厦门监管局和空港管委会办公室。
㈡民航厦门空管站提醒机组注意,组织安全评估,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限制运行等)。
㈢机场公司委托专业测绘单位正式测量,若测量结果与自测结果不符,则报民航厦门空管站重新发布航行通告,并将测量成果上报民航厦门监管局;若结果相符,则报空港管委会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拆除、拆降或迁移超高障碍物。
㈣机场公司在拆降工作完成后组织复测,复测结果符合要求的,报民航厦门空管站及时撤销航行通告,涉及限制运行的,申请撤销运行限制。
㈤机场公司调查新增障碍物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属性、建设/竣工年份、审批情况等,形成调查分析报告,上报民航厦门监管局。
㈥对于新增障碍物为建设项目的施工塔吊或其他施工机械,由市建设局组织人员现场复查障碍物高度并督促业主拆降相关障碍物至符合净空限高要求。
㈦对于新增障碍物为建筑物主体,由市规划委复核该建筑审批资料,确认突破限高要求后,由市建设局、市城市执法局根据相关规定开展执法工作。
㈧对于新增超高障碍物为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城市执法局依法督促业主拆除或降低相关广告设施至消除影响。
㈨对于新增超高障碍物为树木,由市市政园林局协调指导相关责任单位处置相关树木至消除影响。
㈩对于悬挂庆典气球影响航空安全,由机场公司现场制止该不安全行为,制止无效时,由市气象局配合相关部门拆除该气球,直至消除安全隐患。
(十一)对于其他影响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的事件,由空港管委会办公室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置,机场公司配合处置并跟踪处置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未作规定的有关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厦门高崎机场净空保护区图
2.厦门高崎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图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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