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2018〕32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3-06 03:29:06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2018〕3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5日



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


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优化投资环境,改善道路交通状况,规范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厦门市调整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交财〔2005〕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道路(公路),系指厦门市行政区域内贷款建设的道路(公路)、桥梁、隧道。


第三条凡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本市机动车辆)以及进入本市行政区域道路行驶的外地机动车辆,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


第四条车辆通行费分为车辆通行年费(以下简称年费)和车辆通行次费(以下简称次费)。


本市机动车辆和外地机动车辆用户均可自主选择年费或次费缴费方式缴交车辆通行费。


选择缴交年费的车辆用户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缴纳下一年度年费。新购机动车或外地机动车转入本市的车主,自主选择年费缴纳方式的,应当在自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后30日内到通行费收费机构缴交年费。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车辆通行费由通行费收费机构负责收取和管理。


市公安、财政和价格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年费和次费的收费标准,按有权机关批准的标准执行。


每个收费站应设电子标签车道和现金车道。


第七条车辆通行费收费实行联网收费。收费机构应推动收费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推行不停车收费,逐步减少人工收费方式,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以下范围的机动车辆免缴车辆通行费:


(一)外国领事馆自用的车辆;


(二)军队、武警部队挂有军车号牌、武警号牌的车辆;


(三)公安、国家安全、法院、检察、司法行政机关悬挂“警”字号牌的车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免缴车辆。


第九条已缴纳年费的机动车辆报废以及过户到外地,车主可凭报废或过户凭证以及缴费凭证到通行费收费机构办理有关退费,退回从次月起计算的剩余期限的年费。


整车运载重点农副产品且选择缴交年费的本市机动车辆,车主可于次月持有关凭证到通行费收费机构办理有关退费。


第十条通行费收费机构对本市机动车辆或选择缴交年费的外地机动车辆,应当发给车主与车牌号码、车型类别相一致的电子标签。电子标签由通行费收费机构负责贴在车辆规定位置。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本市免缴车辆可到指定的地点免费安装电子标签,未安装电子标签的免缴车辆必须从现金车道通过。


第十一条安装电子标签的车辆,在通过收费站时,应从电子标签车道通过,禁止从现金车道通过。


未安装电子标签的车辆,应从现金车道通过,禁止从电子标签车道通过。


电子标签遗失或者损毁的,车主必须持《机动车行驶证》到通行费收费机构补办。


第十二条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专项用于贷款道路(公路)的建设、债务本息偿还及道路(公路)管理养护经费开支。通行费收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等制度,做好车辆通行费的收取和管理工作,定期向市财政、交通部门报告车辆通行费的收取、管理、使用及贷款偿还等情况。


市财政、交通部门可对车辆通行费的收取、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收费机构应当在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点)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收费批准文号、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用途、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一)不按规定缴纳通行费的,责令其补缴;


(二)冒用电子标签或者使用伪造的电子标签的,责令其补缴通行费,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未安装电子标签的车辆强行从电子标签车道通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拒绝、阻碍车辆通行费收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或者构成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收费机构严格按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车辆通行费收费机构工作人员应依法征费,提供优质服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逾期不缴车辆通行费的,由通行费收费机构通过法律途径等手段予以追缴,同时记入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信用档案,推送至厦门市社会信用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规定具体承担车辆通行费的收取工作。


第二十条厦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并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原《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2005〕245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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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