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2018〕27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新路与疏港通道立交工程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及收回国有土地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新路与疏港通道立交工程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及收回国有土地的通告》
厦府〔2018〕27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海新路与疏港通道立交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8〕641号)批准,现需征收海沧区新阳街道新垵村集体土地126563平方米,需收回厦门市海沧农场国有土地15335平方米,合计征收(收回)土地141898平方米,作为海新路与疏港通道立交工程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土地用途 |
征地面积(平方米) |
被征地单位 |
征地单位 |
海新路与疏港通道立交工程 |
交通运输用地 |
126563 |
新阳街道新垵村 |
海沧区人民政府 |
二、收回土地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土地用途 |
收回面积(平方米) |
被收回单位 |
收回单位 |
海新路与疏港通道立交工程 |
交通运输用地 |
15335 |
厦门市海沧农场 |
海沧区人民政府 |
三、土地征收及收回范围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海新路与疏港通道立交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8〕641号)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准。
四、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6〕39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收回土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征地或收回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六、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收回土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及收回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收回土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及收回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7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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