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2018〕16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轨道交通3号线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20-03-06 03:51:28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轨道交通3号线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厦府〔2018〕16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轨道交通3号线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8〕43号)批准,现决定征收翔安区新店镇东界社区集体土地97495平方米、后村社区集体土地171638平方米、浦边社区集体土地23086平方米、钟宅社区集体土地45平方米、蔡厝社区集体土地94937平方米,合计征收集体土地387201平方米,作为厦门市轨道交通3号线工程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土地用途

征地面积(平方米)

被征地单位

征地单位

厦门市轨道交通3号线工程

铁路用地

97495

新店镇东界社区

翔安区人民政府

171638

新店镇后村社区

23086

新店镇浦边社区

45

新店镇钟宅社区

94937

新店镇蔡厝社区


 二、征收土地范围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轨道交通3号线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8〕43号)所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6〕39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征地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7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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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