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2018〕14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C19号政府储备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20-03-06 03:51:3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C19号政府储备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厦府〔2018〕1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土资源部、福建省人民政府和厦门市政府等有关文件批准,现决定征收思明区滨海街道黄厝村社区居委会集体土地75951.136平方米,作为2017C19号政府储备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土地用途

征地面积(平方米)

征地单位

被征地单位

2017C19号政府储备用地

商服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75951.136

思明区人民政府

滨海街道黄厝村社区居委会


二、土地征收范围以国土资源部《关于厦门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国土资函〔2003〕41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厦门市200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国土资函〔2003〕31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闽政文〔2002〕14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03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闽政文〔2004〕2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04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05〕37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岛二期工程厦大至香山段建设用地的批复》(厦府〔1997〕地16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厦府〔1997〕地282号文的通知》(厦府〔2006〕地28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思明区2018年度第一批次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厦府地农转征〔2018〕4号)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6〕39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征地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6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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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