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2018〕14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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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
厦府〔2018〕1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8〕25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明确如下:
一、环境保护税作为市区共享收入,按市区60:40分成。
二、以2017年排污费收入为基数,调整各区上解市级收入基数。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5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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