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2018〕13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海旅游管理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0-03-06 03:55:28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海旅游管理的意见》



厦府〔2018〕1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涉海旅游秩序,保障涉海旅游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市涉海旅游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标准,进一步完善涉海旅游工作机制,强化涉海旅游安全监管,规范涉海旅游市场秩序,加强涉海旅游宣传,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确保涉海旅游安全、有序、健康发展,为广大市民游客营造良好的涉海旅游环境。


二、强化职责分工


(一)加大统筹协调,实施综合治理


市海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涉海旅游管理与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督促协调各区人民政府、旅游、体育、港口、海事、海洋渔业、公安边防、安监、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相关涉海旅游管理单位依法严格履行相应工作职责,根据我市涉海旅游形势需要,牵头组织各区和各责任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涉海旅游海上联合执法,维护涉海旅游的良好秩序。


市海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港口、海洋渔业、体育、旅游、海事等有关部门以及在厦部队,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港口发展规划,在不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划定海上休闲活动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市海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涉海旅游经营机构业务统计信息和诚信公示平台,协调、服务涉海旅游管理单位,指导和监督涉海旅游经营企业、旅行社、码头等经营者。


(二)加强分工协作,落实主体责任


1. 海洋渔业部门要根据海洋功能区划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划定涉海旅游活动区域,做好涉海旅游用海经营企业的海域使用审批工作,规范海域使用秩序。加强渔港水域、渔船,特别是休闲渔船的安全监管。重点查处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划定固定海域非法使用海域或超海域使用权证范围排他性使用海域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查处渔船违法载客行为。


2. 安监部门要依法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督促涉海旅游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法定职责调查处理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涉海旅游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涉海旅游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 海事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涉海旅游船舶的安全监督,加大巡航检查力度,维护海上通航秩序和海上交通安全,依法查处涉海旅游船舶违反海上交通安全的行为,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承担厦门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具体履行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职能。


4. 港口部门要依法制定涉海旅游经营性船舶、码头及停靠点的运营规范和日常管理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旅游客运码头的建设、经营开展行业管理,查处码头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水上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牵头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水上旅游客运的行为。


5. 体育部门要根据不断出现的海上运动新情况、新形势、新业态,积极制定涉海体育活动安全规范,加强各项涉海体育运动的安全宣传教育与管理工作。开展摩托艇、帆船、游泳、潜水、滑水等危险性大、技术要求高的涉海体育经营项目的许可、备案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涉海体育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6.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滨海旅游海岸带的综合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厦门市海域海岸线沿线上的违法建设。加大力度依法查处擅自占用海滩等公共场所,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支持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涉海旅游经营活动的行为。


7. 旅游部门要加强涉海旅游服务管理工作,加强涉海旅游正面宣传,及时向组织海上游的旅行社、沿海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涉海旅游活动中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管,及时受理和处置旅行社和导游在涉海旅游活动中的服务质量投诉,依法对涉海旅游活动中违法违规的旅行社和导游进行处理。


8. 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核发涉海旅游企业营业执照,重点查处涉海旅游无照经营行为,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取缔无证经营。


9. 发改部门要监管各类涉海旅游项目价格,落实涉海旅游价费的明码标价,重点查处互相串通、哄抬价格行为和各种价格欺诈行为。


10. 公安边防部门要加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认真落实边防管理措施,依法对出海人员、船舶进行登记查验,加强敏感海域的巡航管控,依法及时查处各类违反边防法规、治安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在本市海域航行、作业、停泊或用于其他活动的无船名、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确保海上边防秩序和治安管理秩序,为广大游客营造安全有序的海上旅游环境。


11. 各区人民政府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领导和督促本辖区涉海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本辖区涉海旅游经营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区级职能管理部门,依法开展辖区涉海旅游综合整治和涉海旅游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涉海旅游投诉举报电话统一为12315,由12315平台根据部门职责及《厦门市12315旅游投诉事项转办清单》进行分流转办,各部门按照12315旅游投诉平台转办工作相关要求及时接收处置群众投诉、举报有关涉海旅游事项。


三、规范行业管理


(一)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涉海旅游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根据乐动体育ldsports5.0 ,组织协会制定和执行涉海旅游行业自律管理标准和从业规范等行业自律管理机制,加强协调促进行业发展,避免无序竞争;应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听取协会成员的意见,并积极向行业管理部门提出改进管理与服务的建议,推动涉海旅游产业健康发展。


(二)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涉海旅游活动经营者、停泊涉海旅游船舶的码头(设施)经营者、涉海旅游船舶的操作人员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涉海旅游活动经营者、停泊涉海旅游船舶的码头(设施)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采取措施保证乘客安全,并制定应急预案,在险情或者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组织救援。涉海旅游船舶的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障乘客安全。


(三)加强旅游服务管理。旅行社应当向合格的涉海旅游项目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真实可靠的涉海旅游活动信息,不作虚假宣传;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涉海旅游项目有关内容;应当在组织涉海旅游中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四)强化涉海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涉海旅游中的摩托艇、帆船、游泳、潜水、滑水等危险性大、技术要求高的涉海体育经营项目应当按照《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备案。经营者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保障活动安全的制度,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相应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并做好记录备查,有效确保经营活动安全。


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涉海体育经营项目,经营者应当作出明确警示,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事先开展安全常识教育,并负责督促消费者给予配合,对拒不配合的消费者有权终止其继续进行体育活动。经营者提供的场所、设施、设备、器材等出现缺陷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整改到位,防止危害的发生。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涉海旅游工作,特别要加强对涉海旅游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将涉海旅游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判工作形势,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市、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参与市海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


(二)严格履行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照权责清单,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要细化工作方案,提出具体工作措施,积极行动,抓好落实;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立即整改,跟踪落实,确保涉海旅游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切实执行“统一协调,分工负责、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合力。


(三)严肃执纪问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交由有权机关予以处理。对发生较大及以上涉海旅游安全事故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法规规定,实行严格的责任倒查制度,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本意见由市海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4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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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