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2018〕13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3-06 03:55:45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厦府〔2018〕13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闽政〔2018〕1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市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 


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做好做实统计的基础性工作,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更加准确地把握我市发展状况,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既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也是我市一项重大的市情市力调查。各区、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厦门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公厅、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综治委、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质监局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另发)。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各高等院校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各区政府要结合普查工作实际情况,安排普查经费并列入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确保到位,绝不能因普查经费短缺或拨付不到位而影响普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普查机构要厉行节约,专款专用。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㈠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㈡加强规范统一。积极建设统一的元数据库,充分利用“五证合一”改革成果,健全部门联动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完善统一的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交换、共享标准和规范。制定统一的普查区划分标准,积极制定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


㈢提升信息化水平。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逐步建立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机制,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㈣注重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要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经济普查的宣传动员活动,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加强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㈤确保数据质量。持续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紧紧围绕普查数据质量这一核心,强化责任意识,扎扎实实做好普查各项工作。市和区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对于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机构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0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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