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2018〕11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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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府〔2018〕1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3日



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42号)精神,为大力促进厦门利用外资,吸引集聚优质外资资源,助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扩大外资开放领域


(一)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在全市推行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进一步增强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规范性。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二)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对外开放范围


密切跟踪国家扩大市场准入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抓住开放政策的时间窗口和市场先机,引导外资投向我市重点发展的平板显示、计算机与通讯设备、集成电路、机械装备、旅游会展、现代物流、软件信息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等产业链(群)。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发委、市金融办、市会展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二、进一步促进外资增长


(三)鼓励外资新设到资


2018-2022年,对在我市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并购项目),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以下同)给予以下奖励:


1.按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2.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到1000万美元后,从企业缴纳首笔增值税的当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国税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四)鼓励现有企业到资


对2018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在2018年-2022年期间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即按企业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五)鼓励优质外资并购


支持境外投资者以并购方式在我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鼓励优质外资参与我市企业优化重组,简化程序,放宽限制。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梳理我市具备被并购潜质的企业信息,建立并购项目库。建立由有资质、有经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并购咨询机构等组成的并购专家库,辅导和扶持有意向被并购的我市企业。2018-2022年,对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并购项目(包括股权并购、资产并购),按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对并购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六)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厦投资


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七)鼓励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


对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项目,各区、各部门开辟绿色通道,联合协助企业解决返程投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争取国家、省、市各相关部门的政策支持。对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6〕362号)规定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八)支持外资研发投资


支持外资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支持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创新平台。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补助,并适用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平台、科技研发机构等优惠政策。对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符合规定的,可全额退还增值税。为创新平台运营创造便利条件,依法简化具备条件的创新平台研发用样本样品、试剂等进口手续,促进外资研发投入。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厦门海关、厦门检验检疫局)


三、进一步鼓励引进与留住人才


(九)鼓励企业人才


2018-2022年,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给予企业员工以下鼓励:1.从该年度起,对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8万元及以上的员工,按其缴纳的上述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其中:年纳税额8万元的部分,补贴比例为50%;年纳税额超过8万元至25万元(含)的部分,补贴比例为75%;年纳税额超过25万元的部分,补贴比例为100%。补贴期限不超过五年。2.从该年度起,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5万元及以上的非厦门户籍员工,可以参照本市户籍人员条件在厦购买商品住宅。3.员工在该企业服务满3年并已缴交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继续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落户本市。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地税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十)加大用地支持


为集约用地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用地提供绿色通道。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地方式。


(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委,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十一)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持续推进“多证合一”改革,落实商事登记与多部门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信息共享,推进行政审批服务网络化运行。建立完善市、区两级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机制,对重大产业招商项目加强招商服务,推动项目落地。构建高效便捷的外商投资事中事后监管与服务体系,畅通外资企业联系与反映问题渠道,优化外商投资投诉服务流程,营造“亲商、安商、留商、富商”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市政务中心管委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


(十二)强化依法履约诚信履约


加强政府诚信建设,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策承诺或合同约定,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责任单位:市法制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五、其他事项


(一)申请以上扶持政策的企业需承诺10年内注册地不得迁离厦门且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企业年度享受本措施的各类扶持和奖励金额(对新设企业的到资奖励除外),不得超过当年度企业实际缴入本市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总额,如超过可延迟到以后年度兑现。本措施的扶持政策如与其他市级扶持政策有重叠的,企业可择优申请,但不重复享受。


(二)本措施涉及的扶持和奖励资金政策由项目所在区(开发区)负责执行兑现,扶持和奖励资金由市、区(开发区)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各行业管理部门、各区(开发区)可根据各自产业发展需求,制定相应的促进外资增长政策。对重大外资项目的特殊扶持政策,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上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确认。


(三)厦门重点发展产业按《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四)本措施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相关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有关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有特别规定政策期限的,按特别规定执行。


附件:1.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2018年版)


2.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1


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


(2018年版)


一、平板显示、光电


(一)高分辨率新型半导体显示器件,包括Micro-LED、量子点显示器面板、液晶显示器面板、LTPS、OLED、激光显示器件、柔性显示器件、3D显示产品等新型显示屏制造;


(二)新型电子元器件,包括片式元器件、频率元器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新型机电元件、高密度印刷电路板和柔性电路板等生产;


(三)与新型显示屏制造配套的核心材料和关键元组件,包括玻璃基板、柔性塑料基板、滤光片、偏光片、掩膜板、驱动和触控IC、ITO及其替代材料、增光膜、扩散膜、反射膜靶材等制造;


(四)LED的照明设计、智慧照明、健康照明及其外延、芯片、封装等高端研发和制造。


二、计算机与通讯设备


(一)高性能计算机,包括通用服务器、云计算服务器、云存储设备及其配套的电源系统设备制造;


(二)基于计算机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工业控制系统、自动化生产设备、高性能计算机核心部件、计算机外部设备设计与制造;


(三)消费类移动终端和智能终端产品生产制造,以及软硬件设计、工业设计、结构设计;


(四)核心网络设备、无线通信设备整机及主控板系统设计;


(五)消费类移动终端和智能终端产品所涉及的各类智能控制模组、液晶模组等核心零组件制造;


(六)机器人、无人机、自动驾驶系统、自动控制系统等中高端智能化设备,及其配套的感知、分析、处理核心部件的设计与制造;


(七)移动互联网、互联网、工业专网等大型网络系统所涉及核心网络通信设备,以及网络安全产品研发与制造;


(八)新型元器件、关键电子材料、电子专用设备仪器等电子核心基础部件制造;


(九)基于4G和5G的接入网设备、核心网设备制造;


(十)北斗导航系统和商用低轨小卫星系统所涉及的关键部件、应用终端,以及位置与信息服务系统研发、生产、制造及服务;


(十一)智能传感器、多功能传感器、化学及生物量传感器等传感器及节点设备,物联网终端设备、近距离无线通信节点设备等各类物联网网关、物联网设备制造;


(十二)轨道交通、航空、新能源汽车绿能系统等高端装备制造领域的电子、通信、控制、电源、网络设备核心部件研发、制造;


(十三)信息娱乐、运动健身、医疗健康、军用及特种用途的可穿戴设备研发及产业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头盔、挂件、眼镜、腕表、手环、穿戴式外骨骼等新型可穿戴设备产品生产;


(十四)智能家居的无线通讯、智能路由、智能安全监控、人机交互技术研究,具有互联网后台支撑、具备自学习功能的智能家居产品体系研究应用;


(十五)虚拟现实及增强现实的技术研发与智能设备制造。


三、集成电路


(一)集成电路设计;


(二)面向物联网、智能终端、汽车电子、智能电网、工业控制等应用领域的特色工艺制造(或代工);


(三)8英寸及以上IGBT、MOSFET等功率器件、MEMS器件制造;


(四)第三代化合物半导体研发制造;


(五)BGA、PGA、FPGA、CSP 、MCM、SIP、WLP、TSV、FOPLP、FOWLP等先进封装与测试技术研发和产业化;


(六)先进封装载板制造;


(七)刻蚀机、离子注入机、多线切割机、自动封装系统、全自动晶圆检测机等制造;


(八)硅单晶、硅外延片、靶材、光刻胶、高纯化学试剂、键合丝、塑封料等制造。


四、机械装备


(一)航空航天


1.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及零部件设计、制造与维修;


2.航空发动机及零部件、航空辅助动力系统设计、制造与维修;


3.航空地面设备制造;


4.航空器地面模拟训练系统开发制造;


5.航空技术服务、现代航空物流、航空商务服务、航空运营支持服务等航空服务业,航空租赁等设备租赁业务;  


6.卫星通信应用系统、卫星导航应用服务系统、卫星遥感应用系统等卫星应用产业化。


(二)汽车


1.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


2.新能源汽车电池、电机、电控系统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及制造,包括电池正极材料、电池隔膜、电池管理系统、驱动电机、插电式混合动力机电耦合驱动系统、电机管理系统;


3.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再利用技术研发及相关装备制造;


4.新能源汽车发动机及“三电”(电池、电机、电控)系统关键技术研发机构建设;


5.汽车核心零部件研发及制造。


(三)工程机械


1.高档叉车、装载机、挖掘机系统制造与研发;


2.液压组件、传动件、控制系统等关键零组件制造。


(四)输配电设备


1.智能电网装备及智能微电网控制设备研发与制造;


2.中压开关、一二次智能化设备、户外开关制造;


3.高压直流输电设备制造;


4.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5.新能源汽车充电换电电力设备研发制造;


6.民用商用低压电气智能物联设备研发制造;


7.电气电路复合材料研发及制造;


8.城市轨道交通核心元器件及自动化系统组件生产;


9.储能技术研发及关键原材料、配套装置制造。


(五)船舶


1.豪华邮轮、旅游观光游艇、帆船、汽车滚装船及高性能执法作业船舶的设计开发与制造;


2.船舶低、中速柴油机及其零部件的设计与制造。


(六)智能制造装备与系统


1.工业机器人,特种服务机器人、医疗康复机器人、公共服务机器人、个人服务机器人等智能服务机器人制造;机器人关键零部件制造;


2.机器人操作系统、云服务平台、系统集成技术、工业软件等开发应用;


3.多参量集成传感器及自检校、自诊断、自补偿传感器制造;


4.全数字开放式数控系统、高精度高效率减速器、高性能低成本控制器、高分辨率绝对式光栅尺、研制编码器、伺服电机及驱动器制造。


五、新材料


(一)新型金属功能材料 、新型功能陶瓷材料、稀土功能材料、高纯元素及化合物、表面功能材料、高品质新型有机活性材料、新型膜材料、功能玻璃和新型光学材料、半导体材料、电子功能材料、生态环境材料、新型能源材料、高品质合成橡胶、高性能密封材料、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等新型功能材料的研发及产业化;


(二)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新型结构陶瓷材料、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等先进结构材料的研发及产业化;


(三)高导热复合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软磁复合材料等高性能复合材料的研发及产业化;


(四)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 石墨烯、富勒烯等碳纳米材料产业化,高温合金、形状记忆合金、液体金属、金属及高分子增材制造材料、超导材料、自修复材料、智能仿生与超材料等前沿新材料的研发及产业化;


(五)纳米碳管的低成本制备及其应用技术、金属表面晶粒纳米化处理工艺技术、纳米粉体产业化技术、纳米涂层制备技术研发和应用;


(六)新材料知名研究机构、专业孵化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创新、创业服务。


六、生物医药与健康


(一)疫苗、蛋白和多肽类药物、抗体药物以及微生态制剂等生物制品的研发与产业化;


(二)精准诊断试剂、分子诊断试剂、POCT产品、微流控芯片、自动化诊断设备、高端植介入医用材料、高性能诊疗设备等医疗器械的研发与产业化;


(三)可穿戴医疗健康设备的研发与产业化;


(四)原研药、首仿原研药、药物新剂型等创新化学药和新型制剂,中药新药、中成药、中药饮片等中药和天然药物的研发与产业化;


(五)细胞治疗、免疫治疗、基因治疗、病毒治疗等生物治疗前沿技术研发与应用;


(六)通过发酵工程和新型提取工艺开展氨基酸、维生素、脂肪酸、多糖等多种高附加值的药用/食用的发酵产品和天然生物提取物研发与产业化;


(七)涵盖生物医药与健康研究开发、技术转移转化、检验检测认证、临床试验、注册审批、创业孵化、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咨询、科技金融、市场营销与销售、科技人力资源以及医药研发外包服务(CRO)等的生物科技服务;


(八)符合国家规范的高水平的药物评价(有效性、安全性、等效性等)、药物筛选、剂型改造、中试放大,及基因测序、分析测试、生物信息、临床试验、实验动物等专业技术服务;


(九)功能性食品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研发与产业化;


(十)化妆品等护理产品:整合中草药资源、海洋资源、高端工业制造、精细化工、生物医药等领域优势,研发和生产高端性、定制性、特色性护理产品;


(十一)利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健康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和数字化可穿戴设备等先进产品,发展疾病预防、慢病管理、健康评估、生活干预等个性化健康管理和生活管家等智慧养老服务新模式的健康服务;提供高水平个性化检测服务的体检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等医疗健康服务机构;远程医疗服务;


(十二)医药电子商务平台、物流配送中心等医药电子商务服务;


(十三)生物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的建立、维护和发掘等方面的专业技术服务。


七、旅游会展


(一)海洋世界、海岛度假、帆船、游艇等滨海特色旅游产品;


(二)邮轮旅游、邮轮物供等邮轮产业链项目;


(三)城市观光巴士、海上旅游交通、旅游集散服务中心等旅游公共服务产品;


(四)高端休闲度假酒店等休闲度假目的地项目;


(五)专业展览项目、高端会议项目;


(六)大型专业展览机构、大型专业会议机构、大型会展设计搭建机构、会展场馆配套服务机构、会展网络科技服务机构及平台等高端会展综合服务机构。


八、现代物流


(一)供应商库存管理、销售与运营计划、协同计划预测与补货等供应链管理服务及涵盖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及商流的供应链增值服务;


(二)干线运输、多式(海铁)联运、城际(城市)配送服务;


(三)以采购、集散、代理、分销、配送中心一体化的现代分销和物流服务;


(四)融合专业展示交易、分拨配送的多业种、多业态商贸物流服务;支撑电子商务发展的公共物流及相关增值服务;


(五)供应链与物流业务管理中心、单证管理中心、结算中心、数据中心,进行供应链物流技术、信息技术、移动互联、物联网、大数据的开发与应用;


(六)支撑城市生活消费的冷链物流、药品物流等,提供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制造、商贸、会展等关联产业配套的区域性物流服务中心;


(七)以专有检测、检验等技术及其资质为基础的流通加工、物流配套服务;提供第三方支付、供应链金融、商品检测认证、担保、征信、保理、融资租赁等供应链增值服务;


(八)大型多式联运平台、中转物流平台、物流总部服务平台和公共物流信息平台;


(九)国内水上运输公司、国际海上运输公司及船舶代理。


九、软件和信息服务


(一)移动电子商务、移动搜索、移动办公、位置服务、移动社交、在线医疗、在线教育、在线娱乐、共享应用和远程桌面等移动互联网创新应用及产业化;


(二)基于工业系统,传感器技术、数据挖掘技术与互联网技术,面向个性化定制与柔性化生产的工业互联网服务;


(三)软件及应用系统、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公共事业信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服务、云计算服务、大数据存储及应用开发、信用大数据应用及服务、物联网技术应用及服务;


(四)空间基础设施、卫星通信应用系统、卫星导航应用服务系统、卫星遥感应用系统等应用与服务;


(五)物联网应用服务,包括智能交通、电网、水务、医疗、环保、物流、安防,供热供气、监控、公共安全等服务;


(六)类脑计算与神经网络、类脑学习与处理算法等智能领域的技术研究;


(七)人工智能领域的芯片、传感器、操作系统、存储系统、高端服务器、关键网络设备、网络安全技术设备等基础软硬件技术开发及其开源软硬件平台及生态建设;


(八)基于人工智能的计算机视听觉、生物特征识别、复杂环境识别、新型人机交互、自然语言理解、机器翻译、智能决策控制、网络安全等应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


十、金融服务


(一)金融机构的全国性职能总部、金融配套服务机构,金融机构区域性分支机构;


(二)台湾金融机构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


(三)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新兴金融机构;


(四)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及其他中小企业普惠金融服务机构;


(五)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金融服务外包及其他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六)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机构、各大银行的私人银行部及证券、基金、期货等专项资产管理子公司等财富管理类机构;


(七)知识产权、文化产权和环境排污权(碳排放等)、石材、农产品交易市场等各类交易场所;


(八)金融科技技术开发、应用与服务,金融大数据服务提供商;


(九)从事绿色金融、航运金融的专业金融机构;


(十)从事黄金金融的专业金融机构。


十一、文化创意


(一)数字内容创意生产,包括动画创意、剧本和制作、网页游戏研发、手机游戏研发、数字人才培训等;


(二)数字内容集成传输,包括动漫游戏内容集成、传输、运营策划等服务;


(三)基于移动互联网的新媒体;


(四)工业设计:模型设计、包装设计;


(五)时尚设计:广告设计、服饰设计、品牌设计、跨界设计;


(六)其它专业设计:工艺美术品设计、建筑装饰设计、社会经济咨询;


(七)影视服务;


(八)演艺娱乐节目研发、表演和综合服务等;


(九)艺术品创作、交易和综合服务等;


(十)乐器、游艺设备、视听设备等文化装备生产;


(十一)影视专用设备、舞台专用设备生产。


十二、现代都市农业


(一)绿色、有机蔬菜、干鲜果品、茶叶栽培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二)花卉生产与苗木基地的建设、运营;


(三)中药材种植、养殖;


(四)有机肥料资源新技术的开发、生产;


(五)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


(六)蔬菜、干鲜果品、畜禽产品精加工。


十三、海洋经济


(一)海洋生物毒素、抗生素、多糖、多肽、脂类等海洋药物,海洋中药原研药、首仿药及二次开发药;


(二)海洋新资源食品,海洋保健品和化妆品,海洋工业酶制剂,海洋微生态制剂,海洋生物材料,海洋生物育种和生物制品的开发及生产;


(三)海洋立体监测/探测装备、海洋工程装备核心部件/辅助支持设备及关键材料制造;


(四)深海资源勘探开发核心配套设备/部件及关键材料、海上污染与废弃物快速分离/回收/应急处置设备及配套材料制造;


(五)工厂化循环水养殖设备、深远海网箱养殖整装系统制造;


(六)海水淡化膜、海水淡化关键装备,一体化海岛或舰船用海水淡化装备制造;海水淡化示范工程;


(七)海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海洋科研及产业配套咨询、海洋教育服务;数字海洋、远洋科考、海洋遥感、海洋监测探测、海洋环境评价、海域使用论证服务;


(八)渔港港汊升级改造,现代水产加工;


(九)海洋生态修复:包括滨海湿地公园、海岛生态公园、国家海洋公园;海湾综合整治、海域清淤、海滩生态修复等。


十四、其它


(一)不属于上述产业领域,但属于厦门重点发展产业关联的产业,以及伴随技术进步衍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产业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认定。


(二)外资项目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相关规定要求。


(三)本目录由市发改委牵头进行动态修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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