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2018〕6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和使用国有土地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20-03-06 04:04:0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和使用国有土地的通告》



厦府〔2018〕6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土资源部关于厦门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7〕783号)批准,现需征收同安区汀溪镇五峰村、汪前村集体土地2627532平方米,使用汀溪镇国有未利用地76451平方米,以上用地合计2703983平方米作为厦门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土地用途

征地面积(平方米)

征地单位

被征地单位

厦门抽水蓄能电站

公共设施用地

213057

同安区人民政府

五峰村委会

2414475

汪前村委会


二、使用国有土地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土地用途

征地面积(平方米)

征地单位

被征地单位

厦门抽水蓄能电站

公共设施用地

76451

同安区人民政府

汀溪镇人民政府


三、土地征收和使用国有土地范围以《国土资源部关于厦门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7〕783号)所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四、土地补偿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6〕39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被使用国有土地单位及其他权利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征地单位、使用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六、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被使用国有土地单位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使用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被使用国有土地单位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使用土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3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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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