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2018〕5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厦府〔2018〕5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各有关金融机构:
《厦门市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十条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4日
厦门市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十条措施
为推进我市普惠金融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39号)和厦门市金融业“十三五”发展专项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不断完善普惠金融机构体系
(一)充分发挥各类银行业机构作用。鼓励银行业机构加强小微企业特色服务机构建设,支持国有大型银行在厦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支持银行业机构扎根基层、服务社区、走进园区,不断下沉服务重心,为小微企业、“三农”、社区居民提供更针对性、精准化、便利化的金融服务,切实加强薄弱环节金融保障。引导银行业机构在有条件的场所设立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士、老年人等群体提供优质服务。鼓励银行和支付机构加大在农村地区布设智慧柜员机、ATM、POS等各类机具,构建农村地区安全可靠的电子支付服务环境,推动金融服务在全市行政村的全覆盖。(责任部门:厦门银监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
(二)探索和规范发展各类新型机构。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做强业务,更好满足企业设备更新与技术改造的融资需求。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机构在厦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满足群众教育、旅游、养老、购(租)车等消费需求,服务消费升级。建立健全市区两级互补联动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发挥政策性担保低门槛、低费率、广覆盖优势,构建可持续政银担合作模式,进一步提升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增信能力。探索拓宽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融资渠道,提升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组织实施《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引导网贷机构规范健康发展,为我市创新创业群体、小微企业、农户和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提供融资中介服务。(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保监局)
(三)积极发挥保险公司资金和保障优势。支持保险公司积极拓展出口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科技保险、产品研发责任险、营业中断险、预付卡保险、专利保险等险种。加快建立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险试点,鼓励创新养老保险产品,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推动发展食品安全、医疗责任等保险产品。支持保险公司向低收入人群、失独家庭、留守儿童、残疾人士等特殊群体开发专项保险产品,切实提高保险服务的可获得感。支持保险公司运用互联网技术,丰富保险咨询、承保、理赔、救援等服务手段。鼓励保险公司投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专项债券、创业投资基金及相关金融产品,鼓励保险资金参与医疗、养老和健康产业投资。鼓励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厦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支持新兴产业发展。(责任部门:厦门保监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市医保局)
二、积极创新普惠金融产品服务
(四)加强小微、涉农金融创新。充分运用定向降准、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业机构将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普惠金融领域,进一步降低服务收费,继续扩大无还本续贷产品的适用范围和比重,推广小微企业免抵押、免担保贷款产品。充分运用小微企业应急还贷资金,引导银行业机构完善续贷管理,对市场前景好、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压贷、不抽贷。推广创新针对小微企业、高校毕业生、农户及特殊群体的小额贷款。支持产业龙头企业联合金融机构为产业链上下游供应商、销售商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争取投贷联动试点,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取得试点资格的银行业机构探索投贷联动模式,开展动产和权利抵(质)押信贷创新业务,支持科创小微企业等“轻资产”企业融资。充分利用开发性、政策性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优惠资金,推广“蔡塘模式”,助力城中村改造。(责任部门:厦门银监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市科技局)
(五)有效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小微企业上市培育与辅导力度,支持企业加快股份制改造,推动其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引导证券期货业机构增强普惠金融服务能力,延伸服务半径。引导更多符合条件的高成长性、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支持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厦门国际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开发适合小微企业、双创领域的产品和金融服务,探索发展小微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充分发挥各类政府引导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作用,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科创企业、新兴产业企业的融资支持。(责任部门:厦门证监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金融办)
(六)创新运用金融科技手段。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直销银行、互联网保险等金融服务平台,实现转型升级。拓展“厦门市民卡”APP在市政缴费、智慧支付、信用消费、便民服务等功能,逐步扩大使用领域。大力推广发展金融IC卡、移动支付、手机银行、网络银行等业务,为市民构建安全、便捷的支付消费环境。鼓励金融机构加快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力量,开展多维度、动态客户识别、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开发高效灵活的授信量化模型,为客户设计更加个性化、高效化的金融服务方案。(责任部门: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保监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局)
三、持续优化普惠金融发展环境
(七)建立健全普惠金融信用信息体系。依托全国信用大数据厦门创新中心、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共享服务网络,推动政务信息与金融信息互联互通。积极培育从事中小微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夯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基础,努力提升金融机构的农户建档比例。在贷款利率、额度、手续等方面对信用良好企业实施差别化的政策优惠,体现守信价值。(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八)加强普惠金融公益宣传教育。开展金融知识进乡村、进校园、进社区、进园区等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渠道,宣传普惠金融并普及金融基础知识。培育公众金融风险意识,安排专项经费,重点针对金融案件、非法集资事件易发高发领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注重培养社会公众信用意识和契约精神,树立“收益自享、风险自担”的投资理念,引导金融消费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金融产品风险特征,进行理性投资与消费。支持在中小学校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联合金融机构开展金融领域社会实践活动。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高职院校开设金融基础知识公共选修课。(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保监局)
四、加强政策引导和激励
(九)积极发挥财税引导作用。统筹用好现有各级财政专项资金,针对薄弱领域、弱势群体,按照保基本、可持续、分重点的原则,对普惠金融相关业务或机构给予支持。鼓励各区财政设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持续增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或参股创投企业,完善国有企业投资机构激励约束和监督管理机制。落实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继续执行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优惠政策。争取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强化政策配套支持。市直有关部门要务实搭台,完善长效对接机制,既为金融机构找到好企业、好项目,又为企业解决融资难题,促进产融合作,打造永不落幕的政银企对接会。建立普惠金融专门的综合服务、统计核算、风险管理、资源配置和考核评价机制。将普惠金融实施情况纳入财政性存款招投标体系中予以扶持,并通过贴息、补贴、奖励等多种措施,激励和引导各类机构加大对普惠金融领域的支持力度。建立适应中小微企业涉案资产少、处置时限短的快速调解和处理纠纷的法律服务机制,加大对逃废债务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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