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2018〕1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2018〕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24号)、《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7〕1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36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有效落实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
㈠发放对象。我市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因国家建设或军队需要、个人健康状况、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原因,经批准提前退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退役士官,按其实际服役年限发放。其他原因提前退出现役和开除军籍及除名的,不享受地方经济补助。
㈡发放标准。全市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政策。
1.退役义务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服役期满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按军队规定退役时间的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5%减去部队一次性退役金(不含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增发部分)计算。未满服役期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以服役期满的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基数,按其实际服役时间与义务兵服役年限的比例发放。超期服役的,每多服役一年增加10%。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按原标准的2倍发放。
2.退役士官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以服役期满退役义务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基数,从选改士官后每服役一年,增发10%。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按原标准的2倍发放。
3.进藏服役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按上述相对应的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2倍发放。
各类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发放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满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放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
㈢发放方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由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各占50%的比例承担。每年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具体发放标准。每年补助标准确定后,由各区按照当年标准先行兑现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市级财政承担部分通过上下级结算拨付各区。
二、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㈠安置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选择自主就业的人员: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烈士子女。
㈡安置原则。市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达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计划,将省、市两级提供的工作岗位在各区进行统筹安排。各区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㈢安置岗位。全市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负有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
中央直属、省属在厦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提供的安置岗位,由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我市根据下达的安置计划进行统筹安排。市属机关及其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数量,由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达。
市编制部门负责提供事业单位在编岗位,每年提供当年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总数20%的岗位数。市属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每年提供不低于当年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总数60%的岗位。市国资部门负责所辖国有企业工作岗位的提供。其它市属机关(各开发区)负责所辖国有企业工作岗位的提供。
各区提供的安置工作岗位应确保本区所接收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至少一人一岗。
各区、各单位提供安置岗位时不得设置专业要求和条件限制,不得提供保安、服务员等岗位。提供的国企岗位工资待遇不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各单位要将所提供的具体工作岗位待遇等情况在每年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后,15天内上报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㈣安置程序。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在确定安置数量和安置工作岗位的基础上,召开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下达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计划。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区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情况,将省、市两级提供岗位统筹调配下达给各区。各区根据市统筹调配和本级提供的工作岗位,制定安置工作计划,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选岗安置工作。岗位选定后,承担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应积极配合各级民政部门办理退役士兵安置上岗手续,并依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手续。
㈤安置时限。每年安置任务一般自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报到后的6个月内完成。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在收到民政部门开具的安置介绍信30天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6个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安置单位报到的,视为放弃政府安排工作待遇,失去安置资格,不得重新选择其他安置方式。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助费按照我市公布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人户)发放。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自退出现役部队停发津贴或供给的当月起,至开出安置工作介绍信当月止,按实计发,最长不超过当年底。
㈥安置责任。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役年限和待安排工作的时间连续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接收单位应当与军龄10年以上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不得实行“试用期”,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安置部门开出工作介绍信的当日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按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对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安置计划和不落实安置待遇的用人单位,要依法采取责令改正、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以及通报批评等措施,维护法规政策的严肃性。未完成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单位。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选岗或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三、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㈠税费优惠。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按照相关税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㈡教育培训。建立“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役2年内可自愿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参加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的时间通常在退伍报到时进行报名。对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发的《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要求实施教育资助。
㈢招考政策。退役士兵在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按有关规定享受笔试加分政策。市、区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四、做好大学生入伍的退役士兵安置
㈠接收安置。批准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含次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退出现役后,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按照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接收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由入伍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并发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原就读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复学手续;不复学的,由入学前的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接收安置。退役后参加各类考试的,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文的《征集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参动〔2009〕88号)执行。
㈡学费补助。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复学的,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给予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
五、落实退役士兵军龄和社会保险关系待遇
㈠军龄待遇。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主就业后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录或聘用的,其服现役年限均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加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服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㈡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方面: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应当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就业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方面: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就业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方面: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且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方面: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㈢转移接续。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各区民政局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有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六、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㈠责任分工。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检查、指导全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数额;协调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提供安置工作岗位,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考核工作;检查各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落实情况,指导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接收的退役士兵和户籍在本区的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区民政局)具体负责退役士兵接收、落户和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的报名工作,办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的发放手续,协调区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提供安置工作岗位,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㈡协调配合。各级人民政府成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民政部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其中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计划,做好组织协调、档案接转等工作;宣传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和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编制部门负责提供用于安置退役士兵的事业单位的在编岗位;公安部门负责为退役士兵办理落户手续;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监管工作;人社部门负责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负责安置到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招收聘用工作;农林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督促指导自主就业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等权利;国资部门负责所辖国有企业提供安置退役士兵的岗位,并协调督促落实安置工作;教育、税务、银行等部门负责落实退役士兵教育资助、考学升学、职业教育、税费减免、创业贷款等各项优惠政策。
㈢政策衔接。对2011年11月1日之后入伍的且在本意见实施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36号)和本实施意见执行。对2011年11月1日之前入伍且在本意见实施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可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36号)和本实施意见,本人自愿的,也可选择入伍时本市实行自谋职业和重点安置对象推荐安置相结合的安置政策。
本实施意见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前有关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可按本实施意见执行。此前我市有关退役士兵安置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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