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2017〕32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运行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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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运行规则的通知》



厦府〔2017〕3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运行规则》已经第1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4日



厦门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运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运行,完善空间规划体系“一张蓝图”运用,提高建设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工作效率,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以下简称协同平台)是以空间战略规划为引领,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涉及空间的各类规划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及规划信息共享共用,支持各部门业务协同办理的工作平台。


第三条协同平台的运行遵循“便捷、高效、规范、透明、共享”原则。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市空间规划体系“一张蓝图”的协同管理,全市新建、改扩建项目业务协同和策划生成,以及市多规办各成员单位根据多规合一相关业务需要开展的部门意见征集。


需上报国家、省审批,特殊重大项目或涉及军事、保密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规则,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需提交市一级议事会议(市土管办、土管会、规委办、规委会等)研究、纳入财政投融资的项目,原则上均应纳入协同平台进行项目策划。


各部门在协同平台上传的意见应为本部门的正式意见,作为后续项目审批的依据,各部门后续审批意见原则上不得与先前策划时在协同平台上提出的意见相抵触。


各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明确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办理流程到期自动收回。


第六条市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多规办)负责协同平台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协调监督,负责空间战略规划编制的有关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涉及空间的规划审查、协调,负责项目相关业务协同制度的制定、协调、管理及督办,负责对区多规合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各区应相应成立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区多规合一工作和项目相关的协调、管理、监督工作,制定本区多规办工作流程。


第七条市规划委负责协同平台日常运行的监管、维护及统计分析。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国土房产局分别牵头负责划拨用地、工业用地、经营性用地、涉及农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储备用地项目在协同平台上的统筹运行。


除以上四类项目以外,未明确牵头部门的计划外新增项目按照首办负责制原则,谁发起、谁牵头、谁落实。


第八条参与协同平台工作的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运行规则同步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和内部运行制度,明确策划生成工作的责任处室及人员,明确账号管理权限、信息接收、审核研究、意见推送等工作的实施流程及细则,明确各个内部环节的时限,明确涉及人员工作职责,形成规范化操作流程,第一时间响应协同平台工作任务,及时推送单位意见,提升平台运行的规范化、权威性及运行效率。


第九条协同平台与各部门业务系统、市区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平台通过系统进行对接,实现信息交换。协同平台上各部门最终确定的业务意见和审查意见,作为项目策划信息,由协同平台推送到市区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


各部门统一向市多规办申请开通和注销单位用户账号,用于在协同平台处理待办事项和上传项目办理意见及相关资料。


对市、区国企业主(代建)单位开放协同平台接口和账号,在协同平台增设项目进度跟踪模块,由业主(代建)单位负责按期填报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第十条市规划委负责保障协同平台的信息安全,接入协同平台的部门负责保障各自系统产生和推送数据的信息安全工作并严守工作秘密,任何涉密信息不得进入协同平台流转。


第二章“一张图”信息保障及更新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一张图”是在同一空间基准上统筹各部门空间规划,通过信息化手段,划定规划控制线,整合所有专项规划,消除规划差异矛盾,形成全市各类规划协调统一,是实现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的基础。


第十二条市多规办负责空间战略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市规划委负责空间战略规划的具体编制,市、区“一张图”的编制、深化、维护、动态更新工作,涉及空间的规划的具体审查;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市多规办提出的年度编制计划要求,以全市空间战略为依据,以多规合一“一张图”为工作底图,组织开展本行业的空间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涉及空间的规划应当经市多规办组织审查。按照规定须报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经审查通过后方可上报。


涉及空间的规划应当自审查通过或者依法上报审批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组织编制部门报送市多规办,纳入多规合一平台。


第十四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如需对原有专项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征求市多规办及相关部门意见,按程序调整后,将规划成果报市多规办,纳入多规合一平台进行动态更新。


各部门在使用规划成果时,若发现涉及空间的专项规划存在矛盾,应及时上报市多规办协调。


第十五条市规委办负责形成可实际运用于规划编制、项目策划、部门审批的“一张图”,根据项目意向选址或预选址可以快速核对甄别各主要规划的差异点,为项目决策提供准确的规划信息。


第三章项目空间实施规划和储备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空间实施规划和储备是项目生成的空间指引和项目启动的工作基础。


项目空间实施规划和储备管理工作包括制定近期建设规划(规划期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一致)、年度项目空间实施规划和建立近期建设规划储备库、年度项目空间实施规划储备库。


储备库按照供地方式,实行划拨用地项目、经营性用地项目、工业用地项目和储备用地项目分类管理。纳入年度项目空间实施规划储备库的项目优先予以启动策划生成。


第十七条项目空间实施规划和储备管理由市多规办牵头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片区指挥部、区政府、管委会均可发起项目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储备库。


各部门发起项目时,应提出项目意向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规划、意向选址、初估投资、项目性质(划拨用地、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储备用地)等初步指标。


第十八条近期建设规划应对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等规划目标要求,统筹五年期间厦门市城市空间发展和土地资源利用,确定重点项目建设布局及安排。年度项目空间实施规划需明晰年度城市发展方向、目标指标、用地储备指引,明确年度发展的重点片区、全市统筹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年度目标指标为导向,以补城市功能短板、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推动城市集聚配套为重点,策划提出符合空间实施规划的具体项目,并初步落实用地情况。


项目用地情况初步落实包括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是否需要控规调整、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涉及农转用,是否符合征拆工作进展,是否符合其他专项规划。


第十九条由市多规办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片区指挥部、区政府、管委会协同,在当年度组织开展下一年度项目空间实施规划的编制工作。


1-3月,制定征求意见稿。市多规办牵头起草,并通过协同平台向各行业主管部门、片区指挥部、区政府、管委会等征集片区或行业下一年度规划实施的重点方向、目标指标等意见内容,汇总整合后形成年度项目空间实施规划征求意见稿。


4-6月,制订草案。市多规办牵头、各部门协同,根据征求意见稿中的目标指标要求,策划提出具体项目并初步落实用地情况,规划部门通过协同平台就项目必要性及用地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7-9月,确认草案。市多规办完成草案后,经协同平台向各部门征求最终意见,各部门正式确认后报市规委会审查并以市政府名义下发。年度实施规划中的项目由市规划委纳入年度项目空间实施规划储备库。


各部门根据职责对经市规委会审查并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年度项目空间实施规划储备库的项目开展调规、土地收储、农转用、征地拆迁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年度项目空间实施规划储备库实行滚动更新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片区指挥部、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建设需要,滚动提出需纳入年度项目空间实施规划和储备库的项目,通过协同平台推送至市规划委。市规划委统筹相关部门落实项目必要性及初步用地情况,经市多规办批准后纳入。已经下达前期工作计划或列入出让计划的项目,调整出储备库。


第二十一条项目启动后,在协调过程中不具备生成条件的(包括未通过空间协调、未通过可行性研究协调),由项目发起部门返回储备库,标注返库项目、返库原因、责任部门(负责解决涉及问题的部门)等。


责任部门每周跟踪返库项目进展,待相应建设条件满足后,再次推送给发改部门(经营性用地推送国土部门,工业用地推送经信部门)启动项目,继续进行未完成的流程。已通过空间协调的返库项目重新启动时无需再进行空间协调。


第二十二条纳入储备库的项目,需按照项目专业类型、项目属性明确责任部门、责任属地政府,由责任部门、属地政府负责跟踪管理。


责任部门应主动跟踪储备库推进项目进展,每月形成情况报告市、区多规办,市、区多规办根据情况适时召开会议协调。


第四章划拨用地项目策划生成规程


第二十三条划拨用地项目包括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区级财政投融资项目、片区指挥部项目以及其他企业投资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行业主管部门、片区指挥部、管委会牵头,对拟启动项目开展初步研究,提出初步方案,形成启动项目策划的书面文件并附上项目启动计划,经市发改委提交协同平台。


项目启动计划,应明确:项目选址意向(含所有界址点坐标)、初步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方案、初估投资等指标(相当于预可行性研究深度)、业主(代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第二十五条市规划委接收到市发改委推送的项目启动信息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未纳入年度项目空间实施规划储备库的项目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核对项目建设条件并完成规划预选址(含边界图),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需要,推送至国土、环保、海洋、市政园林、水利、经信等部门和各区政府,核实用地空间等建设条件。


各区、各部门应在收到推送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未纳入年度项目空间实施规划储备库的项目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通过协同平台反馈核实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对项目建设无异议,在审批过程中不得再提出本部门的行业规划及建设条件方面的审批意见。


各部门反馈意见应明确:项目建设条件与年度项目空间实施规划的区别,是否会影响项目推进;提出项目应满足的行业指标或行业要求;涉及办理规划调整、农转征、林转用的,应写明规划调整进展并明确手续办理的途径、时间、联系人。各区政府应就土地房屋征收、历史风貌建筑、民风民俗等方面反馈意见。


第二十六条市规划委综合各部门意见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综合意见,明确选址和建设条件核实意见,推送至市发改委。


若各区、各部门的核实意见存在分歧或否定性意见,由市规划委牵头进行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并调整符合项目建设条件的,由市规划委按程序推送市发改委。未能通过协调的项目返回项目储备库。


第二十七条市发改委接收到市规划委推送的建设条件核实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并提交协同平台。至此,项目策划生成工作的前期工作计划阶段办结,项目进入策划生成工作的可行性研究阶段。


市发改委正式下达前期工作计划前,应与市规划委配合按国家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要求对项目进行赋码,项目进入审批阶段后以此项目编码进行各项审批申报工作。原则上赋码后的项目名称不再更改。


暂不下达计划的项目,市发改委应在协同平台上备注原因并将项目返回项目储备库。


前期工作计划应明确项目名称、项目编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责任部门、业主单位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前期工作计划下达后,相关部门及业主单位应立即启动项目报建、勘察设计招投标、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设计)及各专项报告编制等工作。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设计)编制时限不超过35个工作日(不含咨询单位采购或设计单位招标时间),涉及重大、特大项目的可适当延长。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设计)编制过程中,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督促,根据需要提请市发改委牵头召开可行性研究方案编制协调会,沟通协调设计方案。


规划部门应根据需要,启动规划征求公众意见工作。


项目属地政府应在可行性研究联评联审会议前,提前开展入户调查,组织发改、规划、国土、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开展现场勘察、论证征收范围,提出国有土地上征收意见并推送协同平台。


国土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联评联审会议前,出具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并推送协同平台。项目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国土部门应在协同平台上说明,提醒业主单位及时开展相关论证工作。


第二十九条业主单位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编制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行业初审。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5个工作日内提出行业初审意见,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提出修改意见的,业主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并重新提交。


第三十条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业主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和行业初审意见提交市发改委(委托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进行收件。


第三十一条项目收件后,由市发改委(委托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电子版通过协同平台发送各有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属地区政府提前研究,并在7个工作日(特殊复杂项目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召开联评联审会议。联评联审结果作为项目决策和审批的依据。


参加联评联审的单位和专家由市发改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对于市政府已经研究明确建设方案或方案单一、规划条件明确的项目,可采用简易评审,不邀请专家参加。


第三十二条各相关单位应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参加联评联审会议,在会议召开前1个工作日通过协同平台向发改部门反馈参会人员名单。无故不参会的,视为同意。


第三十三条各相关单位正式初审意见应在联评联审会议上提交或在会议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并提交协同平台,逾期未出具意见的,视为同意。市发改委在联评联审会议后3个工作日内,综合各单位意见出具联评联审会议纪要,提交协同平台。


第三十四条业主单位根据联评联审会议意见及会议纪要,在联评联审会议召开后10个工作日内(重大修改的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修订工作,并提交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对可行性研究文本存在重大方案修改的,市发改委可根据需要,再次召开联评联审会议。


可行性研究文本未能通过评审的,市发改委给予退件办结,业主单位需重新编制并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项目通过评审并完成修订提交后,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特殊复杂项目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出具项目评审报告并推送协同平台;市发改委在7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提请决策,决策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建设方案策划意见函并提交协同平台。


在市发改委按程序提请决策期间,市规划委应根据可行性研究联评联审意见及业主修订提交的材料,重新核实项目选址范围并提交平台;市国土房产局根据规划委重新核实的选址意见,重新核实勘测定界、用地预审意见提交平台。


第三十六条业主单位应提前做好报批准备工作,并在项目建设方案策划意见函下达后2个工作日内启动正式审批申报程序。


第三十七条区级财政投融资的划拨用地项目依照本规则执行,具体细则可根据各区实际自行制定。


片区指挥部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由市发改委下达,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参照本规则执行,具体细则由各片区指挥部制定。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的划拨用地项目参照本规则执行,具体细则由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制定。


使用上级财政性资金(中央、省级)的划拨用地项目,适用于前期工作计划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上级管理办法执行。


企业投资划拨用地项目适用于前期工作计划阶段。


第五章经营性用地项目策划生成规程


第三十八条经营性用地分为居住类和产业类,产业类包括商业、办公、酒店、软件及研发、营利性医疗教育、经营性公用设施等。产业类项目和区级居住类项目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片区指挥部从年度空间实施规划储备库中提取项目发起,市级居住类项目由市土总负责从年度空间实施规划储备库中提取项目发起。


第三十九条经营性用地项目通过制定年度出让计划完成策划生成工作,由市国土房产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规划委配合,以年度空间实施规划储备库为依据,编制我市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


未列入年度出让计划的项目,市、区政府研究确定可作为计划外新增出让用地项目的,由发起单位报市国土房产局同意启动,并按照本文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四十条列入年度出让计划的项目,由发起单位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农转用、征地拆迁、收储、土壤环境调查报告、招商等前期工作,落实项目条件。


第四十一条条件成熟的项目,由发起单位通过协同平台将项目信息同步推送市规划委、市国土房产局、市环保局、项目属地区政府进行项目审查。项目信息应包括招商情况、初步选址、意向规划指标、竞买资格条件、转让条件、产值及税收要求、投资计划等情况。对于产业类项目,还应同步推送市发改委。


各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再次核对项目信息、建设条件与城市空间实施规划有无变化并在协同平台上提交项目审查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对项目建设无异议。其中:市规划委应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建设规模、规划界址,提出市政、交通、公共服务设施承载力评估意见;市国土房产局应在产业供地政策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市发改委应在产业方向、产业布局、投入产出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市环保局提出项目环境影响初审意见(并根据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报告提出是否符合相应规划的土壤环境质量的审核意见);项目属地区政府就项目选址、规划指标、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大致范围及估算标准、地上物清表等情况提出意见。


市国土房产局综合各部门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明确项目推进意见。对同意推进的,由市土总开展下一步工作。若各部门存在分歧或否定性意见,由发起单位调整方案后重新启动。


第四十二条市土总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委申请编制规划条件,市规划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条件。市土总在收到规划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出让方案的编制工作,并按程序报市土管会审议。


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由市土总负责完成出让方案请示件的报批并组织实施出让工作。


第四十三条经市政府批准拟实施出让的项目,在项目出让后由市土总负责按国家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要求对项目进行赋码,项目进入审批阶段后以此项目编码进行各项审批申报工作。


第六章工业用地项目策划生成规程


第四十四条工业项目由各区政府、各片区指挥部、管委会从年度空间实施规划储备库中提取项目发起。


第四十五条以年度空间实施规划储备库为主要依据,由发起单位对列入储备库的项目进行协调,由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农转用、征地拆迁、收储、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与意向客户商谈招商条件等前期工作,落实项目条件。


第四十六条条件成熟的项目,由发起单位将项目信息同步推送给市经信局、市规划委、市国土房产局、市环保局、项目属地区政府进行审查。项目信息应包括招商情况、初步选址、意向规划指标、竞买资格条件、转让条件、产值及税收要求、投资计划等情况。


各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再次核对项目信息、建设条件与年度空间实施规划有无变化并在协同平台上提交项目审查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对项目建设无异议。其中:市经信局就是否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产业布局,投资强度等是否符合工业用地控制标准提出意见;市规划委应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建设规模、规划界址,提出市政、交通、公共服务设施承载力评估意见,校核是否属于规划园区范围;市国土房产局应就是否符合产业供地政策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出意见;市环保局提出环境影响初审意见(并根据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报告提出是否符合相应规划的土壤环境质量的审核意见);项目属地区政府就项目选址、规划指标、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地上物清表等情况提出意见。


市经信局综合各部门意见后,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项目推进意见。对同意继续推进的,推送至发起单位开展下一步工作。若各部门的反馈意见存在分歧或否定性意见,由发起单位调整方案后重新启动。


第四十七条发起单位向市规划委申请编制规划条件,市规划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条件。发起单位在收到规划条件后编制出让方案提交市土总,由市土总按程序将出让方案报市土管会审议。


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由市国土房产局负责完成出让方案请示件的报批并组织实施出让工作。


第四十八条经市政府批准拟实施出让的项目,在项目出让后由市国土房产局负责按国家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要求对项目进行赋码,项目进入审批阶段后以此项目编码进行各项审批申报工作。


第七章涉及农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储备用地策划生成规程


第四十九条收储用地业主根据年度空间实施规划储备库中的项目,提出收储用地农转用项目计划,推送协同平台。


第五十条收储用地农转用审核报批策划生成流程:


1.国土部门收到收储单位推送的项目信息后,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合规性审核意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条件的项目,发送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意见函;不符合的返回收储单位,收储单位重新核定用地范围。


2.符合城乡规划的,市规划委在收到国土部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意见函。不符合城乡规划的,暂时返回储备库,由市规划委牵头与收储单位协调一致后重新推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通过协同平台转国土部门进行下一步审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条件的项目返回项目储备库,国土部门同步启动规划调整程序,待规划调整结束后再由项目储备库推送至国土部门进行下一步审查。


3.国土部门收到规划意见函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勘测定界报告提交协同平台,并同步通知业主单位开展征地告知书盖章等材料收集工作。


4.国土部门完成本部门工作后,通过协同平台将涉及占用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的项目转属地区水利部门;将涉及占用耕地的项目转属地区人社局;将涉及使用林地的项目转属地区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项目属地区水利部门在收到国土部门转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后3个工作日内应出具同意占用水利设施说明。


项目属地区人社局在收到国土部门转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3个工作日内应出具社保意见告知书。


涉及林地项目应办理林转用手续,由属地区林业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占用林地范围并出具说明。


5.上述各项工作完成后,工作结果均推送至协同平台。收储用地业主单位完成材料收集汇总后,结束线上流程,进行线下征地告知书、村(社区)盖章等手续后,结束线下流程,向国土部门上报农转用材料等后续工作。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各责任单位负责对本部门在协同平台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承办人员按期办理;对无法协调解决或涉及两个以上审批责任部门的问题,及时向牵头部门或市多规办提出协调申请。


市多规办负责建立协同平台管理和监督考核机制,负责对“一张图”及建设项目策划生成进行日常协调监督,对协同平台上各项工作实行亮灯预警、催办,建立日常督查、协调台账。


第五十二条业务协同平台向效能督查部门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开放接口。市效能督查办根据在线实时监控及市多规办日常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开展调查,对存在责任问题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绩效扣分和效能问责。


第五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效能问责:


1.未将涉及空间的规划报经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组织审查的;


2.未按规定对涉及空间的规划进行审查的;


3.未经法定程序擅自修改空间战略规划的;


4.未建立与综合平台数据交换,经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督促,仍未在规定时限内建立的;


5.未按规定将涉及空间的规划报送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纳入协同平台的;


6.无正当理由不提供、不接收、不处理或拖延提供接收、处理信息的;


7.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相应工作任务或提出部门工作意见的;


8.上传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审批意见与策划生成意见相抵触的;


9.协同平台接入端口出现故障未及时告知的;


10.违规使用信息或对协同平台用户账号、密码保管不严,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泄漏的;


11.其他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则由厦门市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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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