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2017〕30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集路东侧道路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和收回国有土地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集路东侧道路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和收回国有土地的通告》
厦府〔2017〕30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同安区2007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07〕235号)批准,决定征收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社区、西湖社区和卿朴村集体土地72140平方米,收回祥平街道国有土地6936平方米,作为同集路东侧道路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土地用途 |
征地面积(平方米) |
征地单位 |
被征地单位 |
同集路东侧道路 |
公路用地 |
13403 |
同安区人民政府 |
阳翟社区居委会 |
11152 |
同安区人民政府 |
西湖社区居委会 |
||
47585 |
同安区人民政府 |
卿朴村委会 |
二、收回土地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土地用途 |
收回面积(平方米) |
收回单位 |
被收回单位 |
同集路东侧道路 |
公路用地 |
6936 |
同安区人民政府 |
祥平街道办事处 |
三、土地征收和收回土地范围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同安区2007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07〕235号)所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四、土地补偿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6〕39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被收回土地单位及其他权利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征地单位、收回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六、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被收回土地单位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收回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被收回土地单位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收回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3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25日印发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