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2017〕28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一农小学和湖头幼儿园项目建设用地收回国有用地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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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一农小学和湖头幼儿园项目建设用地收回国有用地的通告》
厦府〔2017〕28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海沧区2017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7〕398号)批准,决定收回海沧区国营厦门市第一农场国有农用地806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9169平方米,合计17229平方米,作为一农小学、湖头幼儿园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收回土地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土地用途 |
征地面积(平方米) |
征地单位 |
被征地单位 |
一农小学、湖头幼儿园 |
教育科研 |
17229 |
海沧区人民政府 |
国营厦门市第一农场 |
二、收回土地范围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海沧区2017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7〕398号)所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三、收回土地补偿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6〕39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收回土地单位及其他权利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收回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收回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收回土地单位及其他权利人若对收回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被收回土地单位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收回土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5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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