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2017〕27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通告》
厦府〔2017〕272号
根据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印发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6〕192号)的相关规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实施方案》的工作安排,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本市范围内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然资源类型与范围
㈠自然资源包括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六种类型。
㈡登记范围:厦门市全域。
㈢登记内容: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二、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预划分
自然资源登记单元按照不同自然资源种类和在生态、经济、国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以及相对完整的生态功能、集中连片等原则进行预划分,其中水流和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作为独立单元划分。预划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包含原已登记的不动产单元,经核实后在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中采取信息关联方式处理。
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调查登记期限
㈠登记调查时间: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
㈡确权登记时间: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
四、其它事项
㈠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国有自然资源管理单位等相关主体,应按照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的时间、地点,持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出席现场指界并配合完成外业调查。
㈡自然资源调查作业单位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调查作业人员佩挂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办公室制作的临时身份证件开展调查工作。
㈢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日常工作由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房产局)负责,有关确权登记事项可向该办公室咨询(咨询电话:0592-2859202、2859203)。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30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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