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医保发〔2020〕8号《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保障服务管理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3-08 04:23:29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保障服务管理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穗医保发〔2020〕8号






市医保中心、医救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省、市工作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现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服务管理

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进一步细化经办举措,创新服务方式,做好费用预拨,优化结算方式,强化基金保障,提高疫情救治保障政策执行效率,保证参保人及时享受各项医疗保障待遇,保证服务管理工作平稳有序开展。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所需药品的采购供应保障工作及其价格和供应变化的监测工作。

二、创新服务方式,实现“不见面办”

按照“非必须、不窗口”原则,在疫情防控期间,创新服务方式,简化服务流程,大力推广“互联网+医保”。

一是对参保人高频办理的9个事项提供“网上办”“电话办”等非接触办理方式,包括打印个人缴费历史、职工医保待遇解冻、退休状态修改、更改选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变更、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确认、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确认、生育津贴待遇申领、临时异地就医备案等;

二是在经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业务时,大力推行“网上办”“邮递办”等非接触办理方式,同时可“容缺受理”;

三是若参保人生育就医医疗机构已选为本市定点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医疗机构,可为参保人电话办理“生育保险就医转院”业务。

及时向社会发布疫情防控期间优化医保办事流程的通告,明确“不见面办”的事项名称、办理方式、申办材料和办理流程等内容,积极倡议、引导办事群众和单位实行“不见面”办事,减少因人员流动造成疫情传播的安全风险。

三、建立“绿色通道”,实现“及时办”

开辟对本市定点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定点确立的“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优先处理,并依申请增拨专项周转金,为医疗机构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建立医疗费用快速拨付通道,经审核结算的医疗费用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缓解医疗机构资金压力。保障防疫药品采购工作需要,疫情防控所需药品放开采购,允许线下采购,不纳入备案采购范围。凡被卫健部门列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范围,又不在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目录的药品,及时纳入平台挂网采购范围。

四、积极落实“长处方”,实现“便民办”

疫情期间,支持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合理增加单次处方用药量,减少病人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对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经诊治医院医生评估后,可将处方用药量放宽至3个月,医保月度支付限额调整为季度限额,季度限额标准为原月度限额标准的3倍。

五、放宽医疗保障相关业务办理时限,实现“延期办”

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按月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的,允许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不收取滞纳金,疫情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就医待遇。延长医保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时限,参保人发生的符合零星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含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时限,由原费用发生之日起1年内调整为疫情结束后1年内办理。

六、做好经办场所防控工作,实现“放心办”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落实《广州市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最新版)的要求,保持经办服务大厅空气流通,加强开窗通风换气,空调仅启用新风系统;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安置防疫专用垃圾桶,洗手间配备足够的洗手液,加强对公用物品及公共接触物品或部位的清洗和消毒,消除经办场所疫情隐患;加强对一线经办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工作人员佩戴口罩开展服务;引导办事群众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避免交叉传染,保护好办事群众和经办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让群众放心办事。

七、强化医疗保障经办组织保障

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合理调配人员,尤其是要将党员干部充实到医疗保障服务管理中来。要全面压实责任,加大对各区医保分中心业务指导,确保各项要求落实落地。要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做好风险防控。要加强值班值守,确保各项医疗保障服务管理不间断。要加强协议管理,引导定点医药机构坚持守法合规经营。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确保将相关精神及要求及时准确传达到协议管理各定点医药机构,方便患者及时享受到医疗保障待遇和服务。要做好数据监测和信息报送,如遇重要事项及时上报。

本通知施行至疫情解除之日。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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