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9〕3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3-09 10:11:07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意见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9〕3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推动和加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8〕1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决策、亲自部署、亲自推进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美丽中国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是全面落实市委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和“三大攻坚战”决策部署,推动高质量发展,把长沙建设成为天蓝、地绿、景美的现代化城市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深刻理解中央精神,把握立法要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省委、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助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持续、规范开展。

二、坚持依法行政,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一)依法全面及时履行职责。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全面、正确、及时履行法定职责,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要进一步增强接受法律监督的自觉性,充分尊重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防止因不作为或者乱作为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在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突出、行政违法行为多发易发领域和重点地区定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强化个案剖析和类案研究,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二)全面配合调查取证。各行政执法机关在检察机关调阅执法案卷、档案和其他资料,以及调查了解情况、收集证据等方面要大力支持、配合和保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推诿。对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要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诉讼所需要的专家咨询、环境检测、鉴定评估等证据和技术支持。

(三)认真落实诉前检察建议。收到诉前检察建议的行政机关,要对照诉前检察建议全面自查。对于确属行政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并在两个月(紧急情形15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不得以各种理由推托、迟延落实和反馈。书面回复应当紧紧围绕诉前检察建议的内容,有针对性提出具体明确的整改措施,确保诉前检察建议的办理效果。

(四)切实做好应诉工作。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诉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等规定做好应诉工作,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察机关撤诉、审判机关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公益诉讼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自觉履行。

(五)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要坚持自我纠错与法律监督纠错相结合,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健全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机制,做到案件信息互通互享。行政执法机关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行政执法事项开展专项调查时,可以邀请检察机关参与;发现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应当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线索;移送线索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检察机关。

(六)拓展办案范围。根据中央政策要求与立法精神,支持检察机关在安全生产、出口商品质量、互联网等新领域公益制度建设,加强上述领域公益保护,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监督保障,提升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质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把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市的重要内容,帮助解决公益诉讼工作中遇到的机制、人员、装备和经费等问题。依法依规在财政账户下设立专账,统一收缴公益损害赔偿金,并专款专用。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精神,不得插手、干预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同时积极支持检察机关排除、抵制对公益诉讼案件的不当干预,相关情况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检查内容。

(二)加强督查考核。相关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工作的考核、督查机制,检察建议的办理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实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对于行政机关不落实检察建议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现重大损失、或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力度,将公益诉讼纳入普法宣传总体安排,着力提高人民群众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知晓度并积极引导社会正确认识公益诉讼。要在领导干部教育培训中增加检察公益诉讼内容,切实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理念和公益保护意识。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引导、监督和评价作用,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敏感案件要严肃宣传纪律,全面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良好舆论环境。

四、本意见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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