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9〕3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建设领域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0-03-09 10:03:55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建设领域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长政办发〔2019〕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建设领域营商环境,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委“营商环境优化年”决策部署,以满足建设领域企业发展需求、增强企业获得感为出发点,以措施务实、政策实效为检验基准,创新关键制度,解决共性问题,支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做精,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现代化长沙做出贡献。

二、发展目标

到2022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增速保持12%以上,达7000亿元,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保持8%以上,建筑业实现税收100亿元以上;打造一批组织规范化、工人职业化、管理法人化、施工专业化的现代建筑企业,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超过17家,年产值100亿元以上企业和年产值50亿元以上民营建筑企业均超过12家,民营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不断增强,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BIM技术运用、装配式建筑等普遍推广,建筑业转型升级成效凸显,打造“建造湘军”,促进“长沙建造”走向全国。 

三、主要举措

(一)引导建筑企业抓党建促发展。加强建筑企业特别是民营建筑企业党组织建设,把党建工作融入企业生产经营,促进企业发展,全面推进“支部建在项目上”,激发企业发展活力和凝聚力。将企业党建工作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和国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加分内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优化招投标领域竞争机制。严格落实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择优。降低国有、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准入门槛,招标文件不得设置排斥民营建筑企业合法参与投标的不合理条件。按规定非必须招标的社会项目可由建设单位依法定程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三)加大财税引导建筑业发展的力度。按照2020-2022年三个年度计划,在资质、税收、质量、科技创新等方面安排适当财政资金引导建筑业发展。资质类为:施工总承包企业晋升为特级、设计企业晋升为综合甲级、工程监理企业晋升综合资质、建筑业企业首次晋升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设计企业首次晋升为行业甲级;税收类为:年纳税3亿元以上和年纳税1.5亿元以上的建筑企业;质量类为: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鲁班奖、詹天佑奖)、省级优质工程和市级优质工程的项目,同一项目获多个项奖的,按最高项给予奖励;科技创新类为:获得建筑施工技术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级施工工法的建筑企业,运用BIM技术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对项目管理、工程管理进行智能化改造的建筑企业。鼓励开发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对建筑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按所得税政策在税前予以扣除。(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加大对民营建筑企业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营建筑企业的金融产品,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商标权等质押贷款,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支持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融资工具;积极支持推广“无还本续贷”业务,对信用良好、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好的民营建筑企业,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仍有融资需求的,不盲目停贷、抽贷、断贷,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五)积极推广工程项目总承包模式。引导建筑企业加强与设计单位战略合作,整合资源承接项目,从施工总承包向工程项目总承包转变。国有、政府投资项目采用PPP、EPC等模式投资建设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委托给本地大型建筑业企业或企业联合体;PPP、EPC等模式投资建设项目应重点考量建筑企业在劳务队伍、材料设备供应等方面的地域便利条件,优先委托本地建筑企业施工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

(六)加强先进建造方式、智能设备等技术研究应用。对企业采用创新技术有效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投资、降低运维费用的,应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给予奖励。国有、政府投资项目明确要求工程项目达到国家、省、市级优质工程的,应在招标文件、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应的优质工程奖励费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七)支持企业加大技能型人才培育力度。开展优质工程、优秀企业和从业人员评选,每两年度组织评选一批优秀企业家、建造师和优秀工匠。将建筑企业领军技术人才纳入全市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引进计划。完善企业高管激励机制,分专业、分类别、不定期实施建筑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和研修培训,培训经费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负担。对长期在一线的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在职称评定上给予适当倾斜,侧重考查实际工作业绩和服务基层年限、效果等,申报中级及以下职称的,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八)规范工程结算支付条件和期限。国有、政府投资项目积极推行工程价款过程结算,按分部工程过程结算进行支付,严格落实“不以审计结果作为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的要求,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亿元以上的项目工程结算时间(包括财政、审计评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1亿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国有、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审结前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如无超付风险,根据施工企业承诺书和项目业主意见,在合同基础上可适当提高支付比例(含设计变更和价差调整产生的费用)。及时支付工程尾款,不得以财务决算为前置条件,国有、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办理工程结算的,除质保金以外,按合同约定将工程尾款支付到位。工程变更严格落实“先批准、后实施”,及时签署工程变更补充合同,参照原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九)推行项目“多测合一”“多验合一”。统一测绘技术标准,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数据网上推送、成果部门共享”,坚决杜绝重复委托、重复测绘等增加企业和项目负担的行为。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项目,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依照申请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牵头,多部门并联验收、限时验收,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限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结果各部门互认。(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十)优化建筑业税收服务。坚决杜绝预征税或征过头税。对清包工、甲供材和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施工服务的,可选择采用简易计税。建筑企业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市)承揽工程项目,在工商注册地统一缴税,不得强制要求建筑企业在项目所在区县(市)或乡镇(街道)设立分公司,对强制行为组织专项清理。(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一)构建行业全覆盖信用评价体系。推行信用综合评价,健全信用监管平台,探索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完善建筑市场主体“红黑榜”制度。健全信用信息与行政审批、招标投标、评优评奖、工程担保等关联机制,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纳入信用“黑名单”,上传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支持建筑企业重视技术积累和自主创新,对获得科技创新类奖项的、推广装配式建筑、培训装配式建筑技能的给予建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加分;对获得国家、省、市行业先进企业、优质工程给予建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加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二)优化涉及建筑企业纠纷法律服务。依托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建筑企业案件办理中,全面落实律师以案释法制度。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建筑企业提供法律咨询。(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本意见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可参照本意见制订相应措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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