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9〕3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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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9〕32号





CSCR—2019—01025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

排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9〕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工程建设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22日

 

  

 

 

长沙市工程建设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

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8〕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长政发〔2019〕6号)中明确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称低排区)内所有工程建设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建设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现场作业的,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和材料装卸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第四条  本市低排区内所有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应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规定的第三阶段及以上排放标准,且排放无可见烟。

第五条  工程建设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单位)是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应从正规渠道购买油品,并留存进货凭证、发票,建立台账。要主动接受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配合开展编码登记工作,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尾气排放符合排放标准。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落实工程建设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建立进入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确定管理部门和人员。

(二)对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查核实,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环保部门进行编码登记。

(三)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单位)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台账。

(四)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单位)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按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检测,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过程中尾气排放符合排放标准。

(五)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单位)贯彻落实有关管理要求,并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监理单位应对所有进入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严格把关,并有相关进场验收记录,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应明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管理责任,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各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禁止未取得排放达标标志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低排区内的施工现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装用的发动机检测进行监管,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编码登记,核发排放达标标志;向社会公开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及防治信息;所属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流通领域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成品油、润滑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油品的违法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含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低排区内已纳入建设程序的施工工地禁止使用未取得排放达标标志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低排区内园林绿化工程、市政维修、拆违工程、养护工程、五小工程、前期场地平整(土方施工)、建筑垃圾处置与消纳等项目禁止使用未取得排放达标标志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牵头督促低排区内集体土地上征收项目禁止使用未取得排放达标标志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低排区内土地整理项目禁止使用未取得排放达标标志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低排区内已纳入建设程序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工地禁止使用未取得排放达标标志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水利部门负责低排区内水利水务工程施工工地禁止使用未取得排放达标标志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人居环境部门负责低排区内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老旧社区和建筑微改造、城市房屋征收项目禁止使用未取得排放达标标志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湘江新区管委会、长沙高新区管委会、长沙经开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园区管委会负责低排区内其审批项目和征拆项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禁止使用未取得排放达标标志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负责组织协调其管辖范围内非自身审批监管项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排气污染监督检查,在低排区工程建设施工现场使用超标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由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8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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