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9〕2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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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9〕22号





CSCR—2019—01019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

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9〕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15日

 

长沙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推动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再提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9〕24号)、《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营商环境优化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办〔201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制审批,是指企业提出工程建设项目的事项审批申请,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及所需材料,企业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经该行政审批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作出事项审批决定的方式。告知承诺制审批分为全过程告知承诺审批和非核心要件告知承诺审批两种形式。

全过程告知承诺审批是指企业通过填报全过程告知承诺书的形式,对所申请审批的事项作出承诺,由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的一种告知承诺审批。

非核心要件告知承诺审批是指企业通过填报非核心要件告知承诺书的形式,先行提供部分核心要件,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作出审批决定,事后再由企业按照承诺时限补齐相关非核心要件的一种告知承诺审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监管等工作。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在办理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到竣工验收备案、公共设施接入服务等审批报建手续时,同时满足如下情形的事项,可以申请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

(一)在长沙市行政辖区内,依照有关规定由我市实施审批、服务和监管的项目。

(二)项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且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不含工业地产项目)的建设项目。

(三)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能源安全、文物安全、重大民生利益等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

(四)企业3年内无严重失信记录,企业成立不足3年的以企业成立年限内及其最大出资人近3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

第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所涉及到的行政审批事项,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能够明确提出审批管理标准和要求,或者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达到管理目的,可由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实行全过程告知承诺审批。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部分非核心要件可以通过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获取的,或对审批决定没有实质影响的,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可实行非核心要件告知承诺审批。

第五条  经确定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应同步调整办事指南、申报系统、申请表格等,制作告知承诺书模板,并录入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目录和类型实施动态管理。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应当定期对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调整。

第六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制作告知承诺书模板,并向社会公布。告知承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信息。

(二)企业应当提交的材料(含企业必须当场提交的材料、企业在承诺期限内提交的材料)。

(三)企业作出承诺的具体内容和时限,以及承担违反承诺、承诺不实的法律责任。

(四)企业在接受事中事后监管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方式、内容等(由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根据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填写)。

(五)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企业签署告知承诺书后,即代表对告知内容和承诺事项已经全部知晓和确认。

第七条  实行全过程告知承诺审批的事项,企业在提出申请时,按要求签订全过程告知承诺书后,无需再提交其他审批要件。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应当对企业的全过程告知承诺书进行审核,符合审批要求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同时将审批决定和企业的全过程告知承诺书抄送本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处室。

全过程告知承诺审批事项办理流程:

(一)企业提交全过程告知承诺书。

(二)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核查企业信用记录,并对全过程告知承诺书进行审核,符合审批要求的,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不予批准。

(三)审批事项通过告知承诺审批后,部门将审批决定、全过程告知承诺书共享到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第八条  实行非核心要件告知承诺审批的事项,企业在提出申请时,按要求签订非核心要件告知承诺书,同时提交审批事项的核心要件,并承诺在期限内提交非核心审批要件。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应当对企业的非核心要件告知承诺书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审批要求的,在审批事项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同时将审批决定和企业的非核心要件告知承诺书抄送本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处室。

非核心要件告知承诺审批事项的办理流程:

(一)企业提交非核心要件告知承诺书。

(二)企业提交核心要件。

(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企业的信用记录、非核心要件告知承诺书及核心要件进行审核,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做出审批决定。

(四)审批事项通过告知承诺审批后,部门将审批决定、非核心要件告知承诺书共享到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第九条  建立“审管分离、责权清晰”的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机制。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处室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对企业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结合具体案件情形,采取限期整改、记录不良行为、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等措施,并依法追究企业相应责任,由企业承担违反承诺造成后果的法律责任和所有经济损失。

(一)企业没有履行承诺的。

(二)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

(三)企业超过承诺期限未提交告知承诺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四)其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或审批文件的。

第十条  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长沙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数据对接,实现数据共享互换。

建立企业信用核查机制,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应在办理告知承诺审批事项前核查企业信用情况。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应当建立告知承诺制审批企业诚信管理档案,将失信行为计入企业诚信档案。对于严重失信企业,在我市5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在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增加告知承诺制审批模块,提供告知承诺制审批技术支持,并与长沙市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实现信用信息实时可查、审批结果即时上传、失信行为及时公示。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告知承诺制审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制定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作出审批决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推行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在探索性实践中出现的失误或错误,或者因工作人员非个人原因导致的失误或错误,根据具体情形,可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容错纠错机制的相关规定,同违法违纪行为区分开来,免除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级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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