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9〕24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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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9〕24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9〕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15日
长沙市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化我市供给侧改革,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调结构、转方式、扩内需、促发展的积极作用,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经济转型升级,全面提升电子商务产业质量,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在市级财政商贸发展专项中设立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和引导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园区(基地)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
二、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一)支持千亿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发展。对入驻年电子商务交易额B2B类型超10亿元或B2C类型超 1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10家以上、实现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超1000亿元的,经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电子商务产业园,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支持农村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发展。对纳入长沙市农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体系发展目标,入驻企业达20家以上(本区县市以外企业入驻10家以上),实现年电子商务交易额1亿元以上的单个园区,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支持县级“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对纳入长沙市农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体系发展目标的单个县级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大力培育市场主体
(一)支持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快速发展
1.对 B2B类型的电子商务企业,其年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30亿元、增速 15% 以上,获得省级及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且年缴税额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2.对 B2C销售货物的平台型电子商务企业,年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10亿元、增速 15% 以上,获得省级及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年缴税额累计超过3500万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3.对 B2C销售货物的应用型电子商务企业,年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10亿元、增速 15% 以上,获得省级及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年缴税额累计超过3500万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4.对 B2C销售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年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5亿元、增速 15% 以上,获得省级及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年缴税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二)支持重点培育型电子商务企业快速发展
1.对 B2B类型的电子商务企业,其年电子商务交易额20亿元以上、增速 25% 以上的,年营业收入 2000万元以上且年缴税额累计超过600万元,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2.对 B2C销售货物的平台型电子商务企业,年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5亿元、增速25% 以上,年营业收入 1亿元以上且年缴税额累计超过1800万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3.对 B2C销售货物的应用型电子商务企业,年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5亿元、增速25% 以上,年营业收入 5亿元以上且年缴税额累计超过1800万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4.对 B2C销售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年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2.5亿元、增速25% 以上,年营业收入 2.5亿元以上且年缴税额累计超过250万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三)推动电子商务广泛应用
1.鼓励中小企业应用电子商务销售产品、开展网络化生活服务等。对连续两年开展电子商务相关业务,年电子商务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鼓励大中型企业应用电子商务销售本地产品。对成立电子商务子公司或设有电子商务管理部门和业务团队,开展电子商务相关业务,其年电子商务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其中本地产品占比50% 以上)、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增速20% 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补贴。
3.鼓励为电商应用提供支撑配套服务。对为电子商务平台和应用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提供技术服务、代运营、营销推广和专业培训等支撑配套服务,年营业收入 2000万元以上且增速20% 以上、年服务企业100家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四)大力培育农村电商市场主体
1.培育第三方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对农产品年线上交易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其中长沙地区农产品不低于500万元)第三方平台型电子商务企业,按不超过交易额的1% 给予最高 40万元的补贴。
2.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应用电子商务。对线上销售长沙地区鲜活农产品年销售额达150万元以上的经营主体,按不超过销售额的10% 给予最高 30万元的补贴。对线上销售加工农产品年销售额达1500万元以上的经营主体,按不超过销售额的1% 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贴。
3.支持参与电商扶贫专项行动。对帮助长沙地区贫困对象销售农特产品超过100万元或者带动长沙地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超过5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按不超过销售额的15% 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贴。对在长沙地区开设 100家以上网店,且每家网店销售当地贫困对象农特产品超过5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四、完善农村电商相关服务支撑体系
(一)推动发展产地预冷,强化生鲜配送中转能力。对2019年以来在我市乡镇、村新改建的 100立方米以上具备冷冻或冷藏功能的库房,按不超过200元/每立方米给予最高6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支持镇(乡)、村级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站(点)提质建设。对纳入长沙市农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体系发展目标的单个新建镇(乡)、村级农村电商综合服务站(点),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总额最高不超过 3万元的一次性的补贴。对所负责建设运营的经验收合格的农村电商综合服务站(点)农特产品线上年销售额之和达到100万元、增速超过 20%的运营主体,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五、积极营造电子商务行业氛围
(一)鼓励协会和电子商务企业主办或承办由市商务部门认可的国内外行业性会展、招商、培训活动等,按照其实际支出,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补贴。
(二)鼓励协会和电子商务企业参加由市商务部门认可的国内外行业性会展活动,按照不超过其展位费30% 的比例,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贴。
六、优化电子商务营商环境
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由市市场监管局出台具体落实方案,对电商新领域、新技术采取审慎包容,探索建立首错免责制,营造良好、宽松的营商环境,充分激发中小电商企业创新、创业活力。
七、本政策条款与我市其他政策中同类条款不重复执行。资金支持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
八、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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