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9〕21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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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9〕21号





CSCR—2019—01018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

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9〕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10日

 

长沙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17〕3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稳外资”工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拓宽利用外资领域

(一)落实外商准入负面清单。按照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要求,落实各领域的开放措施,不增加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坚持内外资一视同仁原则,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设置限制条件或排斥外商投资企业,确保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鼓励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根据我市重点发展的 22条工业新兴及优势产业链,聚焦智能装备、智能汽车、智能终端、生物医药等领域,紧盯汽车零部件、集成电路、显示功能器材、高端装备制造等外资重点先进制造业,鼓励外资制造业项目落地。鼓励现有外资制造业企业产业升级换代,提升智能制造水平。(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各园区管委会)

(三)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范围。对首次落户并注册全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省级分支机构的外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引导外资投向科技研发、信息技术、现代物流、文化创意、节能环保、服务外包、会展与商务咨询、医疗、教育、养老等服务业项目。(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增强招引外资实效

(四)优化投资促进网络。以内外联动、政企互动、资源共享为原则,有效整合我市国(境)外政商机构、商协会组织、驻外办事处、相关重点企业的招商资源,拓展外资项目信息渠道。发挥长沙国际友好城市、友好交流城市、海外同乡会、同学会等作用,开展全方位的外商投资促进合作,搭建海外招商平台。借助国家、省级重大经贸合作品牌,开展系列专题招商推介及拜访交流活动,推动签约一批优质外资项目。支持委托招商,探索政府以中介招商、以商招商、展会招商、网络招商等购买社会招商服务的新路径,对协助区县(市)、各园区引进重大外资项目的中介机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且年度内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外汇到位资金为准,不包括外方股东的境内出资)及以上的项目,可按当年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金额的0.5‰ 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该奖励资金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园区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外事办,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五)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到位和境内再投资。奖励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到位,对年度内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外汇到位资金为准,不包括外方股东的境内出资)及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金额的1% 予以奖励(同落地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项目和领域。(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六)鼓励外商投资参与重点区域建设。围绕湘江新区功能定位,鼓励外商在湘江新区投资高端制造和高新技术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外商参与园区运营。支持湘江新区及条件成熟的园区探索建立国际产业开发园区和国际合作园区,引导境外企业集聚发展。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城、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临空经济示范区、高铁会展新城、湖南金融中心、南部片区等六大片区依据产业发展规划,突出外资招商,着力引进外资产业项目。国家级园区每年包装一批国际招商重点项目,组建产业项目招商小分队,每年组织境外专题招商活动,完成境外招商目标。(责任单位: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市商务局)

(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研发创新。强化外商投资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围绕产业发展需要设立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外商投资企业新批准组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和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按照《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长发〔2017〕17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配套措施的通知》(长政发〔2017〕19号)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八)支持外商投资参与PPP项目和国企“混改”。支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以PPP模式参与基础设施及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保、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项目建设。支持外商参与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改造、混合所有制改革等,为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公平机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九)鼓励跨国公司在长投资设立地区总部。鼓励外资公司在长设立总部、区域性总部,对新迁入长沙市且纳税额达到一定规模的外资企业总部,按《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长沙工业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长发〔2017〕9号)规定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三、强化外商投资要素保证

(十)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成本。推进工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等差别化供地方式,降低外商投资企业初始用地成本。对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70% 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落实国家关于外商投资土地类项目的土地交易、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为外商以外币或境外人民币作为竞拍保证金参与土地“招拍挂”提供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竞得土地后可凭土地出让合同办理外汇结汇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各园区管委会)

(十一)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用电、用气。压缩办电、燃气报装环节,优化供电、供气方案,保证无障碍按时接电和燃气现场设计踏勘、安装工作。推进有序用电用气,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安全用电用气。在局部区域采取限电、限气措施前,提前预发信息,通知企业做好准备工作。组织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入电力直接交易市场,加快实现园区企业“打捆”进行电力直接交易。加大市节能专项资金对重点先进的外商投资企业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沙供电公司、相关燃气公司,各园区管委会)

(十二)加大外商投资企业金融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本外币全口径跨境融资。支持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外资银行扩大业务范围和拓展合作领域,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金融支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依金融领域现行政策予以扶持。(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

(十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引进人才。对外商投资企业引进的高端人才,符合条件的纳入“芙蓉英才星城圆梦”推进计划。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采用“告知 +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为外国人才办理工作许可提供便利。对外国高层次人才、国家紧缺专门人才和投资者,可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年,停留期不超过180天的多次签证或居留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居留证件。(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

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十四)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压缩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时间、费用、材料、环节,提高企业开办、施工许可、不动产登记、纳税便利度等核心指标。落实在线备案为主的投资管理制度,全面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模式,建立完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鼓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开展全程代办,开辟外资项目服务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十五)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开展常态化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工作,重点外资产业项目纳入市领导联点重大产业项目中,由市领导挂牌服务并开展定期走访。完善全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联系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召开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座谈会,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十六)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严格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综合执法、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和仲裁调解工作,加大对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充分发挥长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长沙知识产权法庭的作用,推动实现公、检、法、司及社会组织全要素集聚,“一站式”快速受理各类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和纠纷案件,用法律手段为外商投资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创新发展环境。(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本措施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各相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本措施规定的奖励政策与长沙市其他支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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