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9〕1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规划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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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规划建设的意见》





长政办发〔2019〕16号





CSCR-2019-01015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规划建设的意见

长政办发〔2019〕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规划建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40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5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信息基础设施的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地位,充分发挥企业需求全量统筹和建设主体作用,合理统筹利用市政公共资源,加快公用移动通信网络部署和产业升级,推动5G与智慧网联、智慧小区等产业的融合发展,确保全市公用移动通信网络发展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二)定义及范围

本意见所指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包括宏基站、微基站、直放站和室内分布系统及其相关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通信铁塔、收发信天(馈)线、管(杆)线路、用于维系通信设备正常运转的通信机房、空调、蓄电池、开关电源、不间断电源(UPS)、太阳能电池板、油机、变压器、接地铜排、消防设备、安防设备、动力环境设备等附属配套设施。

本意见所称微基站,指安装在公共设施上的小型无线发射设备。

本意见所称室内分布系统,特指公共交通类(地铁、铁路、高速公路、机场、公路)、建筑楼宇类(大型场馆、多业主共用的商住楼、党政机关办公楼)重点场所室内分布系统。

本意见所称移动通信运营商(以下称通信运营商),是指依法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获准在本市建设移动通信网络,并向社会提供移动网络电话、数据业务和其他增值电信业务服务的单位。

本意见所称移动通信基站运营商(以下称基站运营商),是指负责通信铁塔建设、维护、运营,基站机房、电源、空调配套设施和室内分布系统建设、维护、运营及基站设备维护的单位。

(三)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基站的规划、设置、选址、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意见。

(四)管理部门及职责分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委托,核发无线电台(站)执照,并负责本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的协调、监管工作,督促公共资源开放落实,组织实施本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办学校等所属的公共建筑开放;负责市政道路旁管道及其他配套通信设施建设审批工作;协调处理基站建设过程中相关利益方引发的纠纷;根据各区县(市)实际情况配合做好基站规划。各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意见,配合做好辖区内基站规划、设置、选址、建设、保护及相关管理工作,并统筹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做好基站的建设等宣传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专项规划备案,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基站建设、运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行政执法环境,打击破坏、盗窃基站相关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在确保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协助开放视频监控杆及道路交通标识标牌立杆建设基站。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协调公路的占道挖掘审批工作及公路沿线设置基站、配套设施、管线等路政许可的审批。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专项规划的论证、审查和报批,并严格按照已批移动通信基站专项规划进行行政审批。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敷设、架设各类市政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新建、改扩建楼宇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位置预留;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通信运营商进行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城市道路基站乱拉乱挂等有关乱象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各区开展相关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协调开放城市路灯杆用于基站建设,负责指导各区做好城区通信管道及相关配套通信设施建设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绿化用地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开放城区道路指示牌用于通信基站共杆建设的研究、试点和推广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通信基站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宣传工作,引导民众正确认识基站对环境的影响,营造积极正面的舆论环境。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依规查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及配套设施建设过程中的违法收费行为。

市数据资源局负责统筹推进智慧灯杆试点及相关项目建设工作。

市人居环境局负责通信基站拆迁前的告知及拆迁补偿协调工作;负责协调老旧城区和街区微改造过程中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站址的建设预留。

长沙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基站用电,配合运营商确保基站用电安全。

市路灯管理所负责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为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免费开放路灯杆、路灯专用变压器、管道等公共设施资源。

省通信管理局长沙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通管办)牵头制定全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专项规划,负责协调移动通信基站建设中的共建共享相关工作。

各通信运营商、基站运营商要配合做好基站的规划、设置、选址、建设及保护等工作。

二、基站专项规划及基站设施预留要求

(一)规划原则与制定

移动通信网络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公共基础资源,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专项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并与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做衔接,统筹安排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推动公用移动通信网络的发展。

市通管办要根据城乡规划总体要求、移动通信行业发展需要及基站规划、设置管理原则,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定期编制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专项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应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并与城乡规划、园林、交通、供电等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编制专项规划时应当听取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管执法、供电等部门及通信运营商、基站运营商的意见,并将存量基站纳入专项规划。

经批准实施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专项规划,作为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审批的依据。

(二)规划调整

经审定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专项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根据法定程序修改。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要求

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衔接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专项规划。移动通信基站站址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符合已审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确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

(四)共建共享

基站运营商要加强规划衔接,充分统筹通信运营商的公用移动通信建设需求,坚持共享需求导向,合理整合资源,优先改造利用存量设施,能够共享的原则上不再新建,持续提升共建共享水平。

基站运营商应协调通信运营商合理共享基站资源,经协调不能达成协议的,报请市通管办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共享所需的技术条件进行评估论证,并根据评估结论做出相应的协调处理决定。

通信运营商租用站址、机房等各种设施,不得签订排他性协议阻止其他通信运营商进入。

(五)预留基站建设资源与同步建设

新建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及商住楼的建设,应当按照通信建设标准和规范预留基站所需的机房、电力设施、管道桥架以及天面安装的空间,供基站运营商统筹建设,以满足多家通信运营商需求。

设计单位和审图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通信建设标准和规范。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基站建设工程原则上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情况报长沙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备案。

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对基站及相关设施预留情况进行审核;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审图机构等相关单位按照通信基站建设设计标准和规范,预留基站和室内无线分布系统所需的机房、电源、管道和天面的空间;基站建设过程中涉及公路占道挖掘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涉及市政道路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审批。

对规划有基站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商业建筑和公用设施,鼓励通信运营商和基站运营商在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主体工程施工时,同步安装基站等相关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六)预留室内分布系统建设资源的建筑物

下列建筑单体(包括地下室)的开发建设,应当预留共享式室内分布系统所需的配套基础设施,基站运营商按照通信运营商的需求,统筹规划、设计与建设,以满足多家通信运营商需求。如基站运营商建设难于满足通信运营商需求,各通信运营商可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要求自行建设。

1.公共场所: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场所、大专院校、大型商场等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火车站、轻轨站、汽车站候车室、地铁、港口、码头、隧道、室内停车场等大型交通场所等。

2.办公场所: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办公楼。

3. 12层及以上的办公、商业、住宅等建筑单体。

4. 三星级及以上的酒店。

三、公共资源开放与使用

(一)推进公共资源开放的部门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公安、水务、林业、园林、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园区管委会等单位编制开放目录,协调推进全市公共资源开放设置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工作。

(二)公共资源全面开放

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办学校、住宅小区等所属建筑物上,以及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铁路及其线路两侧安全保护区、隧道、桥梁、机场、地铁、各类车站、港口、码头、渡口、内河航道及岸线、通航建筑物、城市轨道交通、旅游景区、公园、绿地、林地、园区等公共区域和路灯、道路指示牌等公共设施上,设置小型天线、基站、铁塔、机房及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设施,其产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开放,要为公用移动通信通信设施建设提供进入和施工便利,不得违规设置障碍,禁止违规收取费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以及公共场馆、旅游景点等所属建筑物和路灯、道路指示牌等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设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无条件免费开放,支持公用移动通信通信设施建设。积极推动智慧路灯建设,集成移动通信、智慧照明、智慧监控、智慧传感、智慧充电、智慧报警等多项功能。上述单位因特殊原因无法开放公共资源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报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相关费用确定

因开放公共资源进行基站建设而产生必要的管理、维护费用,公共资源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可与基站运营商依法依规协商确定。基站运营商建设通信基站、铁塔、机房、管道、天面等设施需要使用公共建筑物业、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事先通知公共建筑物业、设施的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并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支付使用费。使用费标准参照通信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公共资源开放申请

基站运营商因建设需要选定公共资源并提出使用申请后,该公共资源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自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同意使用的,应积极配合基站运营商开展工作,提供施工和实施日常维护的必要条件。

公共资源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开放资源的,基站运营商可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处理,对应当开放公共资源设置基站的,督促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及时开放公共资源并予以配合。

(五)使用公共资源的权利和义务

基站运营商使用公共资源设置基站的,公共资源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当与其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基站施工、日常维护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1. 基站运营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拒不履行的,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单方面终止合同,基站拆除职责及费用承担根据合同约定履行。

2. 租赁合同终止或基站弃用时,基站运营商须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将物业恢复原状,拒不履行的,公共资源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直接拆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基站运营商负责。

(六)公共资源租赁

公共资源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与基站运营商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期限由合同双方进行协商约定。租赁需要续期的,基站运营商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公共资源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提出续签合同申请。未申请延续和不再延续的,基站应当按合同中约定的拆除期限给予拆除。

(七)使用监督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各有关单位开放公共资源设置基站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议,并将相关情况经区政府报告市政府。违反开放公共资源建设基站相关规定的,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

四、基站设置与审批

(一)基站设置原则

基站设置应当遵循责任明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共建共享,稳定旧站、善建新站,安全环保、依法保护的原则。

(二)基站设置要求

基站设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基站站址布局专项规划,需新使用土地的应当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审批,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符合无线电技术指标和电磁环境标准;城市景观控制区域的基站外观应符合有关景观化要求。

基站运营商在设置基站前,基础物理站址不在规划范围内的站点,应提交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定并纳入规划。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新建住宅小区、商业区、地下综合管廊等项目的建设方案时,以及市人居环境局在审查老旧城区的改造方案时要将建设通信基础设施的有关规划设计和预留安装条件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确保建设项目充分预留通信设备机房、天线位置以及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设备间和建筑内配线管网。

基站建设过程中涉及道路占道挖掘时,建设单位与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开挖作业面与其他地下管线安全施工距离后将建设方案报市城管执法局审批,公路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对需要纳入城乡规划的新建通信机房、基站、铁塔的建设,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对于附建型基站、铁塔的建设应当符合市容环卫标准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设置使用基站程序

基站设置使用前,运营商应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基站设置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并接受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各运营商还应确保基站所使用的频率已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使用的发射设备具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四)基站配套设施的建设许可

公用移动通信基站配套设施包括铁塔、机柜、机房、管线及附属设施,无土建铁塔、机柜、非公共区域的机房可以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 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可以不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不在移动基站站址布局规划内的站点建设报规划、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审批后开工建设。

(五)环保要求

基站投入运行后,通信运营商应当确保基站周围环境中的电磁辐射水平符合国家规定。基站设置涉及环境保护管理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运行监督

通信运营商应当对基站的电磁辐射进行经常性检测,并对电磁辐射符合国家标准向社会作出承诺,检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基站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基站选址与建设

(一)选址与建设基本原则

新建室外基站站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基站选址应当优先在各级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所属的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用地、绿化带或者其他场所上选址。

2. 选址时要尽量避开历史保护建筑。确需设置的,应当采用小型化、隐蔽化的建设方案。

3. 天线、馈线的走向和布局应当与建(构)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尽量采用小型化、美观化的建设方案。

4. 新建、改扩建道路优先采取多杆合一、功能集成的智慧灯杆建设方式。

5. 设置和安装不得危及相关建(构)筑物的安全。

6. 不得干扰其他无线电通信系统。

7. 不得建设在违法违规建筑上。既有基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以稳定保留为原则,逐步进行升级改造。

(二)用电、供电保障

供电企业应当保障基站用电,确保基站用电安全:

1. 为基站用电申报提供绿色办理通道,简化报装程序,提高办理效率。

2. 在应急抢险中优先恢复基站用电,保障移动通信网络安全畅通。

3. 遇有特殊情况无法供电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前通知基站设施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4. 保障基站设施安全运行的其他义务。

属供电企业转供电力的,转供电主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电。

(三)基站相关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基站运营商在进行基站建设时,应当与涉及物业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就建设方案进行充分沟通,并严格按照商定的方案施工,保证施工过程文明有序,按规范安装防雷、防盗、防火等设施,保障设备运行安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基站使用期间,基站运营商应当配合物业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的管理要求,做好基站维护管理工作,对基站环境、供电设备进行日常巡检,及时更换故障硬件,对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因基站管养不善导致安全事故的,基站运营商及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物业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按下列要求,提供必要的场地和管理配合,保障基站建设施工及维护检修正常进行,保证基站安全运作:

1. 为基站运营商设置基站提供必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为设备安装提供必要机房空间,天线安装提供合适架设位置,配套用电以及为光缆管线连接提供可行路线。

2. 为基站运营商正常施工和维护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指定对接联络人,提供人员车辆及设备进出便利;提供停车、电梯使用、水电等便利;协助防火、防盗等服务。

六、基站的管理与保护

(一)信息报送及标识管理

通信运营商、基站运营商每季度末定时向市通管办报送存量基站及新建基站情况。信息化主管部门应逐步推进基站的唯一性标识管理,做好可视化、智能化管理。

(二)政府的宣传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无线电管理机构、通信运营商、新闻媒体等应当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客观真实的宣传,向公众普及电信设施电磁辐射知识。

(三)政府的保障

公用移动通信基站是重要的公共事业基础设施,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保障基站的设置,维护移动通信的安全。

基站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遭受破坏,导致移动通信网络中断的,有关政府及部门应当尽力协助通信运营商和基站运营商抢修,及时恢复移动通信,保证基站正常运营。

(四)基站设施的保护

基站是依法设置的重要通信基础设施,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阻挠基站所属人依法从事基站的建设和维护,不得危及基站设施或妨碍移动通信网络畅通,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改动、迁移投入运行的基站设施。

任何组织或个人从事施工、生产和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基站设施或妨碍移动通信网络畅通;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基站设施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基站所属人,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对检测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基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封建迷信、风水为名阻挠基站建设和破坏基站设施。

(五)基站设施的拆迁补偿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迁投入运行的基站设施。特殊情况必须拆迁的,应由通信运营商、基站运营商与相关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协商处理。

因公共利益或市政建设项目需要拆迁基站设施的,基站所属人应予以支持和配合。拆迁人应征得基站所属人同意,承担合法基站拆迁所需费用,与基站所属人协商拆迁补偿协议,依法给予经济补偿或提供场地重建基站作为补偿。

基站拆迁遵循“先建后拆”的原则,拆迁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需提供搬迁站点,尽可能确保重建站点在拆站前实现投入使用,避免对网络覆盖造成影响。拆迁人应待基站所属人对基站迁移影响的通信业务做出妥善处理并确定迁移方案后,再实施基站迁移。

对于非法基站,基站所属人必须按拆迁人要求,无偿、无条件自行予以拆除。

(六)投诉处理

因基站设置引起投诉的,通信运营商与基站运营商应出示环评相关手续和检测报告,做好解释宣传工作。

基站信号覆盖区域内的居民、单位对基站的电磁辐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处理。

(七)纠纷解决

因权益纠纷影响基站建设、运行的,基站所在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沟通协调,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七、其他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17日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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