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9〕1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园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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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园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长政办发〔2019〕12号





 CSCR—2019—01011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园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长政办发〔2019〕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激活我市园区发展活力和内生动力,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产业园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1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园区改革和创新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园区功能布局

(一)落实园区功能定位。园区应坚持产业发展为核心,聚精会神发展实体经济特别是高端先进制造业,优化营商服务环境,注重提升质量效益,走生态化、差异化、特色化、集约化、品牌化、智慧化的发展道路。国家级园区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突出发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主动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向主导产业鲜明、延伸产业链条、综合配套完备的方向发展,建设具有国内乃至国际影响力的园区品牌。省级园区应朝特色鲜明、要素集聚、产城融合方向发展。国家级园区着重迈向“大而强”,省级园区着重迈向“专而精”。(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统筹规划布局。各园区应在全市国土空间规划框架基本确定的基础上编制本园区发展中长期规划,在各园区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全市园区发展中长期规划,纳入全市“多规合一”范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园区布局和产业衔接,引导各园区合理分工、突出优势、错位发展。设立园区工业用地控制线(棕线),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范围,打造“布局合理、产住分区、配套完善、产城融合”的现代园区,提升园区综合承载能力。(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将园区公共基础配套纳入城市统一规划,支持优质公共资源向园区倾斜。区县(市)统筹规划布局与园区相配套的文化、教育、卫生、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积极推动名校、名医院进园区,不断提升园区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承载能力。(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原则上按照“ 一区县(市)一园”的要求,以国家级园区和发展水平高的省级园区为主体,对区域相近、产业相似的园区采取合并、托管等多种有效形式进行优化整合。对位于中心城区、工业比重低的园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布局和引导方向,积极推动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启动新一轮的园区调规扩园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编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深化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一)完善管理体制。园区要以服务企业、服务经济发展为中心,集中精力抓好经济管理和投资服务。要加强园区与行政区的统筹协调,充分依托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减少向园区派驻的部门,逐步理顺园区与所在地乡镇(街道)的关系,园区规划范围内乡镇(街道)和园区派驻机构在年度绩效考核、主要负责人调整时,要征求园区党工委意见(责任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省级及以上园区主要负责人可在区县(市)挂任相应职务,协调推动社会事务各项工作(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探索小管委会、大公司的管理体制,逐步实现行政职能与经营职能分离、管理机构与开发运营企业分离,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各级国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园区平台公司的改革指导与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推进“放管服”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结合本轮机构改革进一步整合优化园区机构编制资源。(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园区向省人民政府申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试点,着力实现园区“一枚印章管审批”“一支队伍管执法”。(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委编办、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园区企业综合性一站式服务工作,为入园企业提供全方位、保姆式服务。(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水、电、气等要素保障类国有企业在园区集中设窗办事,加大对企业的综合服务力度,推行“网上办、减证办、帮代办”,实现园区办事“最多跑一次”。(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水业集团、长沙供电公司、市燃气实业公司、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对于园区企业投资经营、项目资金申报等过程中需要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逐级转报的审批事项,探索取消预审环节,简化申报程序,可由园区管理机构直接向审批部门转报(责任单位:市、区县市相关部门,各园区管委会)。探索全面推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承诺制,严格落实项目“一次性”审批改革“1+7+5”的配套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全面推行市级各类企业扶持资金项目网上申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产业功能定位及实际需要,按程序及时调整优化园区机构设置;加强在招商引资、企业服务等重点工作方面的人员配备。机构编制部门要积极支持,为园区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编办、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三、推进干部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

(一)加强领导班子队伍建设。园区作为经济发展的主战场、主阵地、主力军,要进一步选优配强园区领导班子,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年轻化、有活力的班子队伍。在同一园区领导班子中同一职务任职 10年以上应进行交流。加强园区与市直部门、区县、国有企业和市内园区之间的干部交流,择优选派有活力、想干事、懂专业、能开拓、敢担当、实绩好的优秀中青年干部到园区任职。对在园区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干部要加大使用力度。对于园区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专业化人才,可探索聘任制公务员等方式,拓宽视野公开选聘到园区工作。(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鼓励支持园区打破身份界限,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进一步整合干部资源,提升干部队伍内在活力。园区在相关部门批复的雇员数额总量内,可按相关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聘雇佣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雇佣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用人单位与雇佣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园区工作 5年以上的优秀雇员,鼓励其积极参加园区招聘考试,择优吸纳进园区干部队伍。对在园区平台公司担任相应职级管理职务的优秀雇员和合同制员工,可推介到全市市管国有企业(一级监管企业)及其分(子)公司任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各园区管委会)

(三)优化岗位绩效薪酬制度。园区可实施绩效薪酬制度,建立园区整体薪酬水平与经济规模、增长速度、税收贡献和绩效考核相挂钩的核定与调整机制。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实绩紧密联系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建立以岗定薪、按绩定酬的岗位薪酬体系。对年度在园区考核中排名第一、第二的国家级园区和省级园区,当年业绩奖金基数上浮5% ,考核结果排名最后的,当年业绩奖金基数下调 5% 。园区可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对有突出贡献的园区工作人员予以适当奖励,进一步激发园区干部干事创业的潜力与活力。健全与激励机制相对应的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园区管委会)

四、推进财税体制改革

(一)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支持有条件、有需求的省级及以上园区向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申请设立金库。(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安排园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园区新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产业发展和化解债务,支持重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引进重特大项目、在全市园区年度考核中排名前二位的国家级园区和省级园区给予一定奖励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建立健全规范合理的园区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严控园区负债规模,鼓励区县(市)采取在税收和经营性土地收益上提高园区分成比例、拓宽融资渠道等方式,防范债务风险。(责任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探索设立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周转资金池,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各园区平台公司自有暂存资金作为资金来源,专项用于园区平台公司还本付息资金困难时临时性周转。(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建立园区小微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推动园区投融资平台建设。支持园区将开发建设后所形成的非公益性存量资产,通过划转和授权经营的方式注入园区投融资公司,扩大其资本注入来源。(责任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在地方专项债务限额内,对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支持园区申请发行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力推进合规的 PPP开发模式,积极引进社会资本用于园区建设和发展。支持园区有条件的平台公司向市场化、多元化的现代企业转型和上市发展,增强园区造血功能。(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金融办、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五、推进绿色园区发展

(一)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实施投资强度最低标准制度,从2019年4月1日开始,新入园的购地产业项目,入省级园区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入国家级园区投资强度不低于350万元/亩(均不含土地出让金等前期费用)。各开发区应按照国家、省、市制定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土地使用标准,对适合使用多层标准厂房的建设项目,引导入园购买或租赁工业标准厂房,除生产安全、工艺流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一般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完善低效和闲置用地的评估监督和退出机制,着力推进低效和闲置用地腾笼换鸟、二次开发,探索建立园区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大数据平台和购地企业综合评价体系。(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鼓励园区建设使用多层标准厂房、下沉式厂房,统筹地上地下有序开发,实施“零增地”技术改造。对符合规划的工业用地,鼓励土地使用者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优先保障工业用地,全市及各区县(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工业园区,园区年度新供应用地确保40% 以上为工业用地,园区工业用地性质如经批准发生变更,必须同时在园区内对相应用地进行调补平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有序推进工业地产发展,坚持工业地产“姓工”的原则,建设楼面荷载、开间设计等能满足设备上楼的高层标准厂房,加大“向空中要土地”的力度。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定期对园区工业地产开展专项督察与评估。(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园区管委会)

(二)推动绿色园区建设。各园区必须依法开展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以5年为期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严格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加强施工期现场监管和“三同时”管理,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加强园区污染物和固体废弃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监测和统计,相关指标纳入全市总量控制管理。加强园区各相关规划的衔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政策规定,促进产业发展和人居环境相和谐。(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园区管委会)

六、优化营商环境和考评体系

(一)加强重大产业项目落户市级统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实行“一把手招商”常态机制,根据产业功能定位和产业价值链思维,瞄准世界 500强、国内 500强、行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和产业链关键企业,着力招大引强。要注重依托现有龙头企业、上市公司、高成长型企业大力开展“以商招商、二次招商”。按照事前有约定与统筹、事中有跟踪与督促、事后有评价与考核的原则,加强对引进项目的前置评价、发展目标约定与履约评价,出台《长沙市重大产业招商项目统筹协调机制》,针对市认定的重点招商项目按产业功能定位进行调度和统筹布局,形成市、区县和园区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各园区应根据产业功能定位,保持定力聚焦引进主导和特色产业项目,不符合产业功能定位的项目应进行全市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园区管委会)本地企业(项目)在园区之间的招商和流转,如未通过市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可的,项目投产以后,产值统计数据和税收分成3年内仍保留在原所在园区,避免园区间恶性竞争(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各园区要建立对新引进项目的绩效评价机制、优惠政策与重大事项决策责任机制。(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园区管委会)

(二)优化营商投资环境。园区要努力营造公平公开、便捷高效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鼓励园区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和企业共同参与、相互促进的多元化公共服务体系,大力培育发展社会中介组织。鼓励园区依法依规开办各种要素市场,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鼓励园区在金融创新、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多元化等方面先行先试。(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园区要加大对“长沙工业30条”“人才新政22条”“科技 1 +4”“智能制造三年行动计划”“产业链发展实施意见”等系列政策文件的宣传力度,用好用活现有政策,增强园区在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招院引所等方面的吸聚力。(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

(三)完善园区考评体系。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完善以项目引进与建设、亩均税收、主导及特色产业发展、产业链建设、规模企业净增数、企业满意度测评等指标为主的精准考核体系,促进园区特色化、差异化和高质量发展。围绕园区功能定位、智能制造、产业链、千亿产业园区、千亿产业集群、百亿企业翻番、税收过千万企业倍增和新兴产业发展目标,逐步建立健全园区统计指标体系。(责任单位:市绩效办、市统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园区管委会)

七、本意见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园区管委会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工作方案。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14日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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