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9〕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升服务业发展规模与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升服务业发展规模与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9〕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提升服务业发展规模与质量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6日
关于提升服务业发展规模与质量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服务业创新跨越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做大做强我市服务业的规模和质量,进一步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服务业创新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8〕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加强政策引导
第一条 加大政策扶持。严格落实服务业企业水、电、气与工业实行同质同价政策,若有优惠力度更大的政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发展研发设计、创意文化、健康养老等业态。(责任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服务业十大重点产业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二条 优化发展环境。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设置服务业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允许快递、零售等行业实行“一照多址”,允许分支机构使用总部取得的资质证书,分支机构的管理由属地管辖。允许经营股权投资、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业的市场主体,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降低准入门槛。(责任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国家级园区管委会、服务业十大重点产业牵头部门)
第三条 加强人才引进。服务业创新人才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进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获得的个人奖励,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可根据企业需求制定“一企一策”引进人才办法,配套解决人才落户长沙的住房、医疗、教育等问题。(责任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国家级园区管委会、市税务局)
第四条 提升资金投入效益。市级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中的产业引导资金额度由1400万元提高至 2000万元。经认定纳入市级服务业“三百工程”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楼宇,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支持市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服务业项目的投资力度,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服务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二、发展关键产业
第五条 加快打造科技服务高地。大力发展研发设计、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专业科创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加大中小型科创企业扶持力度,鼓励企业、高校建设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加快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第三方独立法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一体化集成研发设计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湘江新区管委会、长沙高新区管委会、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第六条 加快打造信息消费高地。重点发展智能终端产业、移动互联网产业、人工智能产业、地理信息和大数据产业、北斗产业等产业,重点打造移动互联网岳麓峰会、“柳枝行动”、国家级北斗终端产品检测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争创中国移动互联网“第五城”。(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国家级园区管委会、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 加快打造文化创意高地。重点培育数字视频、创意烟花、动漫游戏等媒体艺术新兴产业,积极推进“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抓好文旅产业重大项目建设,全力推进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建设成为国际知名的视频文创产业集聚区。(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湘江新区管委会、长沙高新区管委会、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马栏山视频文创园管委会)
第八条 加快打造区域性金融高地。加快湖南金融中心、长沙和包支付产业园等建设,打造“移动支付第三城”。引进一批金融机构在长设立区域性总部和相关分支机构,尤其是外资法人机构和功能性金融机构。加强产融结合领域的业务、产品、模式创新。(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湘江新区管委会、长沙高新区管委会、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 加快打造会展产业高地。加快构建以会展产业及其配套产业、衍生产业三大层次为支撑的“大会展”产业体系,着力打造国内外中高端“会议目的地”的长沙新名片。支持重点会展项目申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对接引进国内外重大的会议、展览、文体赛事、演艺节庆,国际品牌会展项目及知名会展企业落地长沙,推动企业广泛参与境外会展经贸交流活动。(责任单位:市会展办、市商务局、高铁新城管委会)
三、强化载体建设
第十条 推进集聚示范工程。力争到 2020年,打造 20家左右市级服务业示范集聚区。对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市级服务业示范集聚区,给予市级工业园区同等政策待遇。持续推进六大片区特色发展,扩大临空和综保区板块的溢出效应。支持各区县(市)打造一批服务业特色经济小镇和示范性项目。(责任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国家级园区管委会)
第十一条 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以区县(市)为单位,建设全市服务业重点项目库,库内项目优先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优先申报国家、省、市专项资金。对纳入省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服务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责任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国家级园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十二条 培育专业特色楼宇。各区县(市)出台鼓励推进特色楼宇发展的政策措施,对总部企业引进、房屋租购、财税贡献等给予扶植奖励。推广“楼长制”等服务模式,着力吸引金融服务、法律咨询、会计审计、信用中介、信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企业。力争到2020年,全市税收过亿的商务楼宇达到50幢左右。(责任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国家级园区管委会)
第十三条 培育建设创新平台。实施产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培育计划,支持大数据应用、移动互联网服务、电子商务服务、贸易投资综合服务等重大创新性平台建设。经认定的重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符合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的,给予不低于50万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四、培育市场主体
第十四条 重点培育引领型企业。对年度规模型的服务业龙头企业给予 20—30万元/家奖励。对新引进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服务业企业总部,功能性总部,及世界 500强、中国 500强、民营500强的服务业企业,根据实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服务业十大重点产业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国家级园区管委会)
第十五条 精准培育临规型企业。市级加大对新增入规的服务业企业奖励力度,给予2万/家的奖励,区县(市)配套奖励。个体工商户转为服务业企业后,原个体工商户名下的不动产均可通过办理变更手续(无需办理权证过户手续)予以沿用,属自然人(包括非个体工商户业主)名下的不动产,在“个转企”后投资入股的,免收过户费。各区县(市)、园区要建立服务业“个转企”重点名录库和“小升规”企业培育库,实行市、区县(市)多级联合帮扶和靶向培育,在扩大生产、拓展市场、降低成本、融资服务等方面对临规企业给予针对性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湘江新区管委会、长沙高新区管委会、服务业十大重点产业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 积极培育成长型企业。着力培育一批成长潜力大、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商业模式新、产业特色鲜明的高成长型服务业企业。对年度稳定成长型、活力创新型服务业企业给予20—30万元/家奖励,并提供精准服务。鼓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企业投资规模和贡献度等关键指标制定相应的奖励实施细则。(责任单位:服务业十大重点产业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深化服务业品牌和标准化建设。大力支持服务业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鼓励企业增加优质新型产品和服务,鼓励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对新认定的服务业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湖南老字号”、中国特色商业街、全国高品质步行街等,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积极争取国家、省相关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鼓励服务业行业协会和企业参与服务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国家级园区管委会)
五、健全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完善服务业统计体系。完善全行业、全覆盖的服务业综合统计制度,建立健全数据质量评估机制,完善服务业十大重点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大对服务业特色及重要指标体系的创新力度,密切跟踪新兴服务经济发展动态并及时纳入统计范畴。搭建服务业信息监测平台,构建更加开放的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和共享数据库。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考核督促激励作用。提高考核的针对性、精准性,将各国家级、省级园区的服务业发展情况纳入全市绩效考核范围,强化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对服务业工作的重视。进一步完善考核奖励机制,根据服务业发展综合考核办法,对考核结果为一、二等奖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部门、个人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建立长沙市服务业智力资源库。采取“城市合伙人”方式,面向全国乃至全球部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咨询机构选聘一批知名专家,构建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加强服务业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的论证研究,并加强与知名智库媒体、大学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合作,集聚智力资源,提升服务业科学决策水平。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上述措施所涉及的市级财政资金奖补优惠政策,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上述措施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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