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8〕50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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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8〕50号
CSCR-2018-01043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8〕5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4日
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8〕18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大力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社会监督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强化督导考评,不断提升各级政府诚信行政水平和公务员队伍诚信履职意识;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二)总体目标。到2018年底,基本建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政务诚信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到2020年底,建成公开透明、法制健全、监管有力、分工明确、运行安全、体系完善、功能齐备、服务高效的政务诚信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有效发挥作用,政务失信现象明显减少,政府公信力明显提升,政务诚信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政府和公务员队伍诚信意识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
1. 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加快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上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实现依申请公开答复率100%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金融办、市绩效考核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等有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2. 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情况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3. 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完善政府失信投诉举报机制,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建立健全高效运转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畅通民意诉求渠道,投诉举报政务失信行为,实施区域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预警。突出社会监督作用,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工作,加快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建立。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在全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现有数据的基础上,运用大数据手段,通过网络抓取,群众投诉举报等渠道,采集、整理、监测、分析政务失信信息,作为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信用记录的有效补充,供社会和各级政府部门参考使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电子政务办等有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二)健全政务诚信管理运行机制
1. 建立公务员考试录用(招聘)信用审查机制。限制招录(招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对违反《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考生,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卫生计生委、市直各招录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持续实施)
2. 建立完善政务失信记录公示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建立政府信用数据库,及时将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诚信记录,实现各级信用信息交换平台互联互通,依托“信用长沙”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依托长沙市“一库一网一平台”信用信息系统,依法推进政府及各市直部门信用数据库建设,形成归集政务失信记录的信息共享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政府金融办等有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3.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深入推动长沙市公务员诚信档案“一人一档” 建设,将公务员廉洁信用、守法信用、履职信用、纳税信用、公德信用、借贷信用等情况纳入档案。(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等有关单位,2018年 12月底前完成)
4. 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开展全市地方政府诚信
状况评价,检查问效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情况,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同时,将政务部门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部门绩效评价系统,把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重点民生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政府诚信评价的重要内容。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联合开展政务诚信评级评价,实行社会监督。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因政务失信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损失或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就失信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并限期加以整改,上级人民政府应给予公开通报批评,并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失信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持续实施)
5. 建立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信用异议、投诉制度,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及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2018年 12月底前完成,持续实施)
(三)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1. 加强“最多跑一次”服务领域诚信建设。全市各级政府
各个部门要公布本单位“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努力做到让老百姓实现“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抓好“最多跑一次”事项落实到位,提供多渠道投诉,对办事效率进行评估;没有公布清单和公布了清单没有落实的单位,纳入诚信记录并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电子政务办等市直各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2018年 12月底前完成,持续实施)
2. 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立政府采购方面的政务诚信责任制,将政府采购标前、标中、标后相关工作纳入诚信管理体系。加强对政府部门作为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畅通政府采购领域毁约、违约等政务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纳入政府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失信记录。完善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省、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提升政府采购领域信用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3. 加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强化政府有关部门责任,建立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合作失信违约记录。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筹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失信违约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等有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2018年 12月底前完成,持续实施)
4. 加强招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招标活动相关信息,创造公开、透明的招标投标环境。完善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全面落实在政府招标活动中应用信用记录或第三方信用评价报告制度。建立完善招标投标诚信档案和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建立中标单位不履行合同不配合财政评审的失信惩处机制,建立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不良行为”“黑名单”制度,通过“信用长沙”“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网站等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有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持续实施)
5. 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全面落实招商引资相关责任人主体责任,严厉查处虚假承诺、虚报谎报等失信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避免过度优惠、违法优惠、恶性竞争。要规范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失信。建立省、市、县(区)及各类园区拟签约招商引资项目的一体化台账,避免招商引资项目重复签约。严格考核招商合同资金到位情况,科学制定考核办法,严格将招商项目合同金额到位率纳入考核。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赔偿。(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等有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持续实施)
6. 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积极参与各级政府信用评级制度建设,强化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加强政府债务管理,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强化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严防各级政府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政务失信行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等有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持续实施)
7. 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街道和乡镇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及各级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征信体系。积极开展诚信街道和诚信乡镇创建活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住房保障局等有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8. 加强治理基层责任状泛滥工作。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的责任意识,对“责任状” 开展分类清理工作,除涉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有特殊要求或者事关全市中心工作、重点工作的以及在绩效考核或相关文件中已有规定的“责任状”以外,对涉及部门常规性工作、特色工作、专项工作等一般性工作的“责任状”,一般不得再签订“责任状”,已签订的应予以废止。要提高政务考核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树立结果导向,统筹、精简、优化考核、评比、检查项目和工作,考核内容一律不得涵盖是否开会、是否发文、对下有没有签订“责任状”,坚决避免形式主义;理清各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结合实际逐步明确各级政府事权划分,确保各级“权责对等”。(责任单位:市绩效考核办、各区县市人民政府,2018年 12月底前完成,持续实施)
三、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重点任务分工,研究出台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人员、经费等必要保障,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作用,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并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各项措施,加强各地区各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等有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二)强化制度保障。加快推进政务诚信管理制度建设,探索制定政府信用评价地方标准规范,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诚信建设、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等制度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各区县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加强监督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狠抓工作落实,结合实际切实有效开展相关工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政务诚信考核指标体系,开展综合考核评价,并根据考核结果开展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确保全市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各区县市人民政府,2018年12底前完成)
(四)鼓励先试先行。各地区、各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工作,重点推动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资质审核、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政府购买服务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探索政务诚信建设新经验、新路径,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责任部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底完成)
(五)加大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各类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作用,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宣传解读,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取得的进展成效。加强对公务员的诚信教育,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通过线上线下学习相结合模式,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树立党政机关公开、公正、诚信、清廉的良好形象,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培育良好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等有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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