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9〕3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高技术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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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高技术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9〕3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快高技术服务业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9〕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加快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18日
关于加快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转型、提高经济质量和推动创新发展,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长发〔2017〕17号)精神,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发展信息服务
第一条 引进培育信息服务龙头企业。国内外知名信息服务企业首次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总部(含区域性总部、功能总部),按照我市引进发展总部经济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对入围全国互联网百强或全国软件百强的信息服务盈利企业(以当年相关权威机构发布的名单为准)给予奖励,进入前20名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0万元,进入21—50名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进入51—100名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条 加强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园区、企业和社会机构建设应用测试、云服务、数据中心、行业公共技术服务等公共资源平台,按经审核认可的实际投入(不含购地款)的10% ,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的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以长沙高新区为依托,支持建设国内领先的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国家北斗产业专业特色示范园区,打造成为全国有影响力的移动互联网产业集聚区(责任单位:长沙高新区管委会)。以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为依托,支持建设全国一流的视频文创内容基地、数字制作基地、版权交易基地,打造成为极具全球竞争力的“中国 V 谷”(责任单位: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管委会)。以湖南地理信息产业园为依托,支持建设地理空间大数据应用中心、交易中心,打造成为国内知名的遥感大数据资源高地和产业集群高地〔责任单位:天心经开区(新)筹委会〕。
第三条 扶持重点领域技术创新及产业化。支持信息服务企业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北斗导航、地理遥感、数字内容、区块链等方面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产业化,每年确定3—5个带动性或基础性强或属新兴优势产业链补链强链的重点领域,对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高于项目技术开发费用的20% 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发展检验检测服务
第四条 培育检验检测品牌企业。对全球排名前 10位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企业或机构(以入驻时上一年度相关权威机构发布的名单为准)首次在长沙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含区域性总部、功能总部),自注册之日起两年内按实际投入(不含购地款)的10% ,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对首次获得国家、省级质检中心资质的检验检测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 50万元、20万元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第五条 大力推进标准化建设工作。对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团体标准的检验检测认证企业或机构,每项标准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对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验收的检验检测认证企业或机构给予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对新成功争取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落户本单位的检验检测认证企业或机构,给予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第六条 降低企业综合运营成本。支持检验检测认证企业或机构纳入长沙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开展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根据其年度服务绩效,择优按照当年新购置研发设备费用的 10% ,给予每年最高 20万元的补助,并按照《长沙市科技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长科发〔2018〕25号)相关规定,对提供服务的机构和购买服务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对检验检测认证企业或机构引进培育的各类高级人才,按照《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发〔2017〕10号)相关规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鼓励所在地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在检验检测认证企业或机构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完善相关配套服务(责任单位: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三、发展研发设计服务
第七条 引进培育高端研发设计机构。支持国内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龙头企业等在长沙设立独立法人的科学中心、研发中心、创新中心等高端研发机构,鼓励引进国内外顶尖工业设计中心,自注册之日起连续三年按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20% 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支持人工智能、增材制造、现代供应链等重大应用示范场景建设,促进新技术推广应用、新业态衍生发展和新模式融合创新,按经审核认可的实际投入(不含购地款)的10% ,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开放式实验室、中试熟化基地、研发众包平台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经审核认可的实际投入(不含购地款)的10% ,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服务部分年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连续三年按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20% 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对使用非政府资金购买或租赁经我市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可申请给予不高于设备价格或租金10% 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九条 鼓励研发服务开放共享。对企业或机构自建并面向社会开放,且提供技术研发平台、中试生产平台、大型科研设备等研发服务的单位,支持纳入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按照《长沙市科技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长科发〔2018〕25号)相关规定,对提供服务的单位和购买服务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支持有条件的工业企业设立第三方独立法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一体化集成研发设计服务,并由所在地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参照原母体工业企业标准,给予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的政策优惠补助,确保分离后成本负担只减不增(责任单位: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四、发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第十条 发展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支持国内外知名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在长沙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技术转移机构,在给予一定基本工作经费补贴的基础上,以购买服务、奖励等形式对技术转移机构的技术转移服务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培育一批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10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对经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工作的科技服务机构,按照其促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年度累计合同成交额的0.02% 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推进高校及科研院所成果转移转化。积极推进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城、中南大学科技园(研发)总部基地、湖南省大学科技产业园建设。支持高校及科研院所在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城单独或联合设立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科技园、协同创新中心等各类产业创新载体,根据投资规模、技术水平和研发成果等情况,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湘江新区管委会、岳麓区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加快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建设长沙军民融合先进技术研究院,加快推进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长沙高新区管委会)。设立长沙市军民融合促进中心,为“民参军、军转民”提供四证培训、市场对接、项目孵化、政策辅导等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及各园区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凡新取得“民参军”四证的,一次性奖励 100万元,市财政及区县(市)、园区财政各承担50%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针对我市重点产业领域,梳理具有市场前景的军民两用项目,发布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发展知识产权服务
第十三条 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以湖南省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和湖南省高等院校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中心等为依托,搭建专业化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加大财政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引进职业经营团队,构建服务全链条,开展知识产权收购、托管、储备、布局、二次开发、交易对接、孵化、预警跟踪、融资服务等业务(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支持马栏山视频版权交易平台、湖南文创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和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节目购”等版权交易平台建设,推动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天心文化(广告)产业园等园区创建国家版权示范园区,以园区为载体打造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长沙高新区管委会、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管委会、宁乡高新区管委会、天心文化广告产业园管委会)。
第十四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鼓励本地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拓展业务领域,提供特色化、高端化服务;引进知识产权评估、交易、运营、信息分析、贯标辅导等国内顶尖水平的服务机构入驻长沙,满足知识产权服务多元化的社会需求。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培育计划,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做优,重点培育3—5家有规模有影响的知识产权品牌服务企业。(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五条 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推动银行、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融资服务。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通过知识产权获得质押贷款并按期偿还本息的企业,给予实际支付利息最高40% 的补助,最高30万元。(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六、发展科技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 加快发展科技风险投资。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5〕61号)相关规定,在市产业投资基金下设立科技创新子基金,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政府金融办)。有序放开产业投资(基金)公司注册,工商部门在办理注册时,对有异议的,可凭省级及以上园区管委会、县级人民政府或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任一单位书面推荐函予以办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金融办、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第十七条 支持开展科技保险业务。支持保险公司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财产保险(包括一切险和综合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队意外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科技保险业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鼓励科技型企业积极投保科技保险,符合规定的保险费支出可纳入企业技术研发费用,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按照《长沙市科技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保险费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长科发〔2018〕22号)相关规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十八条 完善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设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及采用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商标权、订单等质押贷款,给予风险分担支持完善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鼓励各区县(市)、园区完善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对参与其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合作保险机构的本金损失给予补偿(责任单位: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第十九条 鼓励设立支付和结算中心。鼓励企业来长沙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支付中心和结算中心,支持移动支付等数字货币(包括结算中心)总部落户。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长沙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的,按照我市引进发展总部经济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政府金融办、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七、其他方面
第二十条 设立高技术服务业专项资金。市本级设立高技术服务业专项资金,专门用于高技术服务业重点企业引进培育、重大平台和示范项目建设等。各项资金奖补标准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落实优惠激励政策。支持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申报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落实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配套措施的通知》(长政发〔2017〕19号)相关规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第二十二条 加强市场示范应用。将高技术服务产品纳入我市两型产品认定范畴,以两型产品形式获得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市级及以下政府部门应将可外包的高技术服务向社会民营供应商 同等开放。开展应用示范项目建设,适度降低门槛支持其进入市级重点项目投资计划,培育高技术服务市场需求。(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八、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上述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长沙市范围内的企业或机构,以及长沙市范围内的高校和科研机构。
第二十四条 上述措施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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