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9〕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长沙临空经济示范区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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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长沙临空经济示范区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长政办发〔2019〕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长沙临空经济示范区发展的
若干意见(试行)
长政办发〔2019〕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促进长沙临空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国家级长沙临空经济示范区(以下称示范区)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5〕14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支持长沙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的复函》(发改地区〔2017〕0873号)精神,进一步发挥“空铁联运”的交通区位优势,大力发展临空偏好型产业,引进发展航空运输、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培训、航空维修、航空要素交易、航空专业服务、航空金融、航空相关配套等)、航空制造、外贸加工、外贸进出口展示、高端研发创新、总部经济等产业,努力打造产业高端、特色鲜明、环境优良的临空经济发展典范,使示范区成为带动长沙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
二、政策措施
(一)航空运输类企业扶持政策
1.鼓励开行全货机航线。对新开国际全货机定期航线的营运主体,采取“定期补助、逐年退坡”的原则进行支持,支持年限为3年,逐年按不超过行业平均运营成本的50% 、40% 、30% 予以补贴。对新开国内全货机航线,对营运单位给予两年培育期的财政补贴,第一年补贴标准为2万元/往返航班,第二年为第一年的50% 。对现有国内全货机定期航线加密航班奖励,奖励期限为一年,以上年度飞行班数为基数,基数部分不奖,超过部分按新开国内全货机航线的50% 给予奖励。对新开国际全货机不定期航线,且全年包机航班达到6班以上的营运主体,根据飞行时间分为8小时以上(含8小)、8小时以下两个层级分别测算,按照最高不超过执飞机型的最大业载8000元/吨·往返航班的标准给予补贴。
2.鼓励航空运输企业在长沙新设立基地货运航空公司。对在示范区内注册纳税,且在长沙机场投放 3架以上(含 3架)全货机的新设立基地货运航空公司(分公司),根据其投放运力大小和机型给予一次性落户财政奖励500万—1000万元;自成立之日起,按其缴纳的经营性税收的地方实得部分扣除征收成本后,给予前两年100% 后三年 50% 的等额奖励。对新设立基地的客运航空公司按新设立基地的货运航空公司同等奖励政策进行引进。
3.支持货物集散平台建设。鼓励省机场管理集团加快机场货站硬件设施扩建升级,对机场货站改扩建及货运机坪建设投入给予20% 的补贴;鼓励机场优化货运服务水平和降低收费,机场年货运吞吐量达到30万吨时,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之后年货运量每增长10万吨,奖励增加 30万元。鼓励货代企业向长沙机场集货。对采用地面运输将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以外的国际货物通过长沙机场进出港的货代企业或货车运营商,给予空地联运集货费用财政奖励,奖励标准 1.0元/公斤,每年每个货代企业或货车运营商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利用长沙航空进境指定口岸政策功能(食用冰鲜、水生动物、药品、进口水果、国际邮件)直接进口特殊货物的货代企业或贸易企业(享受货运专线补贴的除外),给予应用指定口岸功能的财政奖励,奖励标准1.0元/公斤。对在示范区开展国际、国内货运代理业务一年以上的企业,且上年度和本年度货邮吞吐量均达到国际200吨、国内 800吨以上(含国际200吨、国内 800吨)的货代企业,按超过上一年的增量部分,分别给予每公斤 1.5元和 1元的补贴;对在长沙机场开展国际、国内货运代理业务不满一年的企业,但年货邮吞吐量达到国际200吨、国内800吨以上(含国际200吨、国内800吨)的货代企业,按当年货量的20% ,给予每公斤 1.5元和 1元的补贴。凡是享受政府补贴的客货航线,有义务优先提供仓位给长沙临空经济示范区(黄花综保区)及本省货物运输。通过客机腹舱组织货物在长沙机场空空中转的货代企业,按照转运货量给予每公斤2元的补贴。降低机场地面服务收费,给予机场对国际货物地面服务费进行补贴,标准为 0.1元/公斤,全年不超过 200万元,机场对国际货物地面服务费的收费不高于0.6元/公斤。
4.支持航空物流及冷链配送建设。加大物流仓储基础设施建设,引进有实力的特色农产品加工及物流企业,打造临空特色农产品加工、物流基地。利用长沙航空进境指定口岸功能(食用冰鲜、水生动物、进口水果),对自建航空冷链物流仓储及相关农产品深加工厂房的企业,项目建成投产后,按项目建设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元/平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租用厂房及冷链仓储的相关企业,项目投产后前两年分别给予10元/平方米.月、5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
5.减免口岸及货站操作处置费用。探索长沙航空口岸一体化营运工作机制,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模式,采取市政府购买口岸公共服务方式,免除空港口岸货物转运和操作费用。在机场航空货站收入保持增加的前提下,降低机场航空货站的处置操作费用,同时调整现行国际货物单件超重费和贵重物品保管费等收费项目,使机场航空货站的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先进枢纽机场的收费标准。
(二)航空制造及航空维修企业专项支持政策
1.做强做精航空制造及航空维修业。自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按其经营过程中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给予前两年100% 后三年50% 的等额奖励。
2.对于开展核心零部件制造、航空精密机械、维修业务企业给予其生产必须的设备、工具、原材料进口补贴,按进口额的2% 计算,具体补贴金额以企业当年度地方财政贡献为上限,当年不足兑现部分,在政策执行期限内,允许在下一年继续兑现。对企业在一定年限内,取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维修许可证,给予20万元奖励;取得 FAA 或者 EASA 颁发的维修许可证,给予30万元奖励。
(三)临空总部类企业专项支持政策
1.本措施中的总部类企业是指措施公布后新设立、新上市或新迁入,在临空经济示范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一核算、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独立法人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1)在临空经济区注册并持续经营满1年,上一年度形成地方贡献500万元及以上;(2)在临空经济示范区注册但经营不满1年,与临空经济示范区管委会或长沙县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承诺次年形成地方贡献500万元及以上;(3)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4)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5)在香港、美国等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或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挂牌上市公司;(6)符合临空经济示范区产业发展战略,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经示范区批准认可的总部企业。
2.鼓励跨国公司、大企业集团在示范区设立总部或区域性总部。项目建成后,按项目建设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元/平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给予入驻总部企业五年的项目培育期,培育期内,按照其对市县经济发展的贡献,给予其前两年100%和后三年50% 的奖励。总投资在 10亿元人民币以上、亩均投资强度在500万元/亩以上的入驻总部企业,可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一事一议”支持。
3.支持落户示范区内的总部企业壮大规模、提档升级,年实缴税费首次超 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2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 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和 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航空培训类企业专项支持政策
项目建成后,按项目建设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元/平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项目内引进的模拟机,每台按照其购买金额的千分之五给予财政奖励,项目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五)研发创新类企业专项支持政策
1.积极引进和发展各层次研发机构,按《长沙县临空经济示范区高层次人才集聚计划实施办法》(长空管〔2018〕3号)第八条给予支持。
2.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建设。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方发起设立不少于300万元的种子基金,鼓励运营方为初创企业提供办公用房、政策咨询、创业导师、融资支持、产品研发、市场开拓、企业管理等全方位的服务。
3.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积极争取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落户示范区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相关科技平台购买科技服务、科技成果以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相关科技创新支出。
4.园区积极向长沙临空经济发展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推荐创新类企业;并设立长沙临空产业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六)其他临空偏好类企业专项支持政策
1.航空要素交易平台项目。对大型央企、中国 100强或世界500强企业衍生的航油、航材、航信、航空互联网等单个航空要素交易平台项目落户示范区的,国家级航空要素交易平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财政补助;地区级航空要素交易平台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财政补助。每个企业(含承担单个项目的关联企业)累计申请总额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2.航空专业服务项目。对落户示范区的航空行业协会或专业服务机构项目,有经有关部门备案或具有国际、国家相关批文或证照的,国际级的给予一次性 100万元的财政补助;国家级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财政补助;地区级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财政补助。
(七)办公场地租金或购置补贴
1.对租赁办公物业开展业务的临空总部类企业、航空培训类企业和航空金融类企业,前两年年营业收入在 5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50% 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80% 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SPV 公司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超过标准部分企业自行承担。
2.对购置办公物业开展业务的临空总部类企业、航空培训类企业、飞行俱乐部,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购置补贴。企业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下的,补贴面积不超过 1000平方米;企业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3.享受奖励企业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承诺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五年内不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的,需向长沙临空经济示范区管委会报备,已发放的补助应予以返还。
(八)土地和规划政策
1.支持区内综合统筹,多规合一,在长沙市、长沙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确保区内产业、交通、城市发展的有机衔接。在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充分考虑片区发展需求,统筹布局各类用地空间。
2.优先保障示范区项目的合理用地需求,对区内的重点基础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应保尽保,市级国土部门每年安排全市中心城区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 5—10% 用于区内项目建设(包括在长沙县计划指标内),并协调解决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对长沙临空经济示范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开辟“绿色通道”,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3.鼓励区内积极挖潜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城镇低效利用地再开发,优化使用存量房产及土地,强化集约节约用地,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可采用划拨或协议出让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创新供地模式,鼓励区内实行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可采取弹性年限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地方式支持重大航空类工业项目。
(九)资金来源及安排
1.兑现本文本优惠政策所需资金(全货机航线补贴资金除外),由长沙市、长沙县两级财政按1∶ 1比例共同承担(不含黄花综保区发展所需资金及省、市政策已覆盖的专项支持资金)。
2.设立长沙临空产业发展基金。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以股权、债权等多种形式支持企业发展,并鼓励长沙临空经济示范区下属公司及子公司参股优质企业。
(十)其他
1.对于重大项目或对示范区有较大带动性项目,可按照国家、湖南省、长沙市和示范区相关政策要求,以“一事一议”方式决策。
2.年度内,当美元汇率发生重大波动( ±超过 10% 以上)给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经企业申请和相关部门核定后,可按其损失额度的10% 进行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于黄花机场及周边约40平方公里的临空经济示范区核心区范围内,其中长沙黄花综合保税区范围内涉及资金奖励的,另行政策支持。相关支持事项的实施细则由相关单位研究制定。
(二)市级原有的开放型经济“2+4”“人才新政”“工业30条”科技创新“1+4”以及后续出台的普惠性政策,确保在示范区执行到位。本政策如有与省市现行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照“时间从新、标准从高、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三)本政策先期试行一年(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视情况予以修订。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18日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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