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9〕4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有关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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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有关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9〕4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有关
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9〕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有关优待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25日
长沙市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有关优待
暂 行 办 法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进一步促进军民融合和军民团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结合长沙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优待对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的军官(警官),文职人员(仅限军改期间由现役军官转改人员),士兵(义务兵和士官),军队院校有军籍的学员和残疾军人,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在长沙市范围享受优待。
二、优待内容
(一)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官(警官)证,文职人员证,士兵证,军队院校有军籍学员的学员证和残疾军人证)享受以下优待:
1.车站、机场、银行、公立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设立“军人优先”标识,享受优先优待服务;
2.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和地铁;
3.免票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不含内部乘坐和使用交通工具等其他经营性收费项目);
(二)现役军人子女入托、入学,按照长沙市教育局和长沙警备区联合制定的教育优待政策执行。
(三)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受奖的长沙籍、驻长部队现役军人,享受以下优待:
1.对长沙籍及驻长部队现役军人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荣立一、二、三等功及受到国际表彰的,给予奖励。标准如下:
(1)被中央军委授予八一勋章的,奖励50000元;
(2)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30000元;
(3)荣立一等功的,奖励10000元;
(4)荣立二等功的,奖励5000元;
(5)荣立三等功的,奖励2000元;
(6)荣立嘉奖的奖励,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7)受到国际表彰的,按照对应等次给予奖励。
(8)战时官兵获誉立功在平时的基础上增加一倍的奖励。
2.长沙籍现役军人,其获誉立功喜报和通知书由区县(市)退役军人局备案登记,建立档案,并对奖励事项审核办理,在20个工作日内将获誉立功喜报及奖励上门送达现役军人家属或入伍前所在单位:
(1)被中央军委授予八一勋章的,由市委或市人民政府和长沙警备区主要领导带队送达;
(2)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和长沙警备区领导带队送达;
(3)荣立一等功的,由所在区县(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和武装部领导带队送达;
(4)荣立二等功的,由所在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武装部领导带队送达;
(5)荣立三等功的,由所在区县(市)街道(乡镇)领导带队负责送达;
(6)荣立嘉奖的奖励,由所在区县(市)街道办事处(乡镇)安排送达;
(7)参加国际维和行动、军事演习受到国际表彰的按相应形式送达。
3.对驻长部队现役军人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的进行奖励,具体由所在部队政治部门于每年7月10日之前将获奖立功人员花名册及相关证书复印件报市双拥办审核办理。
4.驻长部队现役军人荣获三等功以上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长沙籍现役军人立功受奖的奖励资金,由户籍所在地区县(市)级财政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对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是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一项拥军政策。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上,高标准完成好这一政治任务。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搞好宣传教育,及时将文件精神和要求传达到从事相关工作的干部职工,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不断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国防意识,积极营造热爱军人、尊崇军人的良好社会环境,创造良好的双拥氛围。
(三)确保政策落实。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提前谋划,做好方案,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以及立功受奖军人的优待政策得以落实。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市人民政府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追责。享受优待的人员需配合查验,对假冒军人和伪造证件者,一经发现将依法严厉查处。
四、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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