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9〕5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3-09 11:19:45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9〕5号





 CSCR-2019-01005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9〕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23日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发〔2017〕9号)规定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项目的维护管理移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移交工作遵循权责明晰、属地管理和验收合格、建设与维护管理无缝对接的原则。

第四条  长沙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分类包括:

(一)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城市道路(含桥隧)、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景观亮化、路灯照明、交通管理、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燃气、供排水、交通站场、消防设施、消防站点等。

(二)社会事业类项目: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业务技术用房,科研、教育、文化、卫生健康、体育、会展、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政法类基础设施项目:公安、司法机关办公用房和业务技术用房等。

(四)交通运输类项目:国省干线公路(含新增高速公路互通)、农村公路、航道、港口码头。

(五)农林水利类项目:农业、林业、水利工程等。

第五条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类维护管理移交工作的牵头协调,统筹市政基础设施类维护管理移交的监督管理。市城市维护质量监督中心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市消防支队负责消防站点等设施的维护管理移交工作。

第六条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业务技术用房项目的维护管理移交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分别负责医院、学校(含幼儿园)用房项目的维护管理移交工作。

第七条  市公安局负责公安系统办公用房和业务技术用房的维护管理移交工作。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司法系统业务技术用房的维护管理移交工作。

第八条  市公路局等相关单位在市交通运输局监督管理下具体组织交通运输类项目的维护管理移交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新增高速公路互通移交工作的协调。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分别负责农业、林业、水利工程类项目的维护管理移交工作。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和湘江新区管委会、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的协调、监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后,由相关行业维护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接收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应达到正常维护管理标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建设需要邀请相关行业维护管理部门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共同完善设计内容。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条件:

(一)必须符合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项目设计要求,符合联合审查提出并确认的各项内容。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前,需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问题进行整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三)维护管理移交资料准确齐全(专项验收检测要求的附检测合格资料)。

(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档案按照建设工程开工前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竣工验收前取得《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竣工验收备案后3个月内办理《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和移交证明书》进行严格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达到维护管理移交条件,维护管理部门应当接收。

第十四条  未经验收合格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移交。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依法应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依法向市消防支队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抽查,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不得施工、投入使用。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抽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  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移交

第十六条  市区范围内(含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的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工作,在市城管执法局统一组织下,按“属地管理”原则,明确产权移交给市、区相关维护管理部门。

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组织移交。

第十七条  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的维护管理移交一般程序: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移交申请(附相关资料),经初步审查合格后,由市城管执法局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维护管理单位召开会议,按程序办理维护管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的维护管理移交特殊程序:

(一)未及时移交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及时移交的,建设单位应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申请,由市城管执法局核查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移交。

(二)遗留问题移交程序。因历史遗留问题延期移交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申请,市城管执法局收到申请后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维护管理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结果以整改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建设单位。存在一般问题可及时修复的,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30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存在特殊问题近期内难以整改到位的,作为专项问题处理,并应在6个月内整改到位。完成整改并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维护管理单位复核合格后,由市城管执法局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按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含桥隧)的保修期为 1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保修期内日常维护管理由维护管理单位负责,因维护管理不到位出现的问题,由维护管理单位负责整改到位。园林绿化的最低保修期为1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日常维护管理由维护管理单位负责,苗木成活等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景观亮化、路灯照明、给排水设施工程最低保修期为2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修期内日常维护管理由维护管理单位负责,因维护管理不到位出现的问题,由维护管理单位负责整改到位。

第二十条  桥隧的维护管理:

(一)桥隧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由市路桥处负责管理和养护,其中桥梁管养范围包括上部结构、下部结构、桥面系以及桥梁所属的人行踏步楼梯、高架桥引道挡墙、桥头堡等;隧道的管养范围包括隧道进出口、洞身、隧道内的通风排水照明消防监控设施、人行紧急疏散通道,交通标志和电子显示屏、限高门架等。

(二)桥隧与市政道路的边界划分。高架桥(含跨线桥)边界为桥头堡到桥头堡,路堤与桥梁按桥台搭板边界划分,互通立交桥中路堤、路堑匝道不属桥梁之列;人行地下通道不属隧道之列。

(三)桥隧的景观绿化、电梯、附着设施以及依附的管线(无维护管理单位的)由各区人民政府明确相关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级投资建设主体投资建设的景观亮化设施,明确由市级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的,按相关文件执行。未明确维护管理单位和区级投资建设的景观亮化设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高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明确相关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业主自建景观亮化设施的维护管理由其自行负责,应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管。

第二十二条  主次干道两厢建筑物立面整治后设施维护管理参照市政基础设施移交,属于业主单位所有权的设施,由业主单位负责;设施所有权不明确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明确相关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的日常维护管理纳入全市城市管理日常考核评价,具体由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的维护管理移交监管和评价机制:

(一)移交前,市城市维护质量监督中心对移交项目的质量效果进行抽样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移交。

(二)移交时,建设单位及时移交维护管理资料并纳入数据库平台管理。市城市维护质量监督中心应准确录入维护管理移交数据与资料。

(三)本办法实施前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已进入维护管理但资料未移交的,建设单位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全部移交。市城市维护质量监督中心分期分批普查已实体移交的项目,并将普查资料全部录入数据库平台。

(四)市城管执法局根据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的数据库资料和动态监管情况,编制运行分析报告,制定年度综合提质改造计划,按《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报纳入全市政府投资重大项目计划。

(五)市城管执法局对已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定期进行质量评价,根据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及养护情况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评价,评价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消防站点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向市消防支队提出移交申请(附相关资料),在市消防支队统一组织下进行,按照“属地原则”移交给各区县(市)消防部门。消防站点项目移交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消防支队移交维护管理资料,市消防支队应准确录入管理系统。

第三章  社会事业类项目移交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党政机关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医院、学校、政法、军产除外)办公用房、业务技术用房等社会事业类项目和项目建设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移交工作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进行。项目完成竣工结算及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产权证办理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并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及资料的移交手续。

政府投资建设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附属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七条  社会事业类项目维护管理移交的一般程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移交申请(附相关资料),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相关的资产使用单位签定移交清单,办理移交手续。最后按办公用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移交的房产进行统筹调配。

第二十八条  市区范围内的教育基础设施类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工作,在市教育局统一组织下,按“属地管理” 和“层级管理”原则,明确产权移交给市、区相关维护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市属院校和幼儿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向市教育局提出移交申请,由市教育局组织维护管理单位进行移交;区属学校和幼儿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向区教育局提出移交申请,由区教育局组织维护管理单位进行移交。

第三十条  市卫生健康委下属公立医院的非自建类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需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移交申请,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资产使用单位签订移交清单,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章  政法类基础设施项目移交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政法类基础设施项目办理财务决算后,按照市财政相关制度入账登记在市公安局机关资产账内并按照市财政相关制度进行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维护管理分工如下:

(一)由市本级财政投资的市局机关及各支队的建设项目由市公安局统一组织维护管理。

(二)由区县级财政投资的区县公安分局的建设项目由区县公安分局自行组织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司法局系统内监狱、戒毒场所和工读学校等办公用房和业务技术用房及其范围内围墙、道路、园林绿化等设施,在市司法局组织下,产权和项目维护管理移交给市机关事务局。

第三十三条  政法类基础设施项目的维护管理移交的程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向相关政法机关提出移交申请(附相关资料),明确产权后,由相关部门维护管理。

第五章  交通运输类项目移交

第三十四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干线及农村公路的维护管理移交工作在市交通运输局监督管理下由市公路局统一组织实施,明确产权移交给公路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市区范围内国省道及农村公路由市公路局按省、市相关规定,统筹协调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明确管养责任主体。

第三十六条  新增高速公路互通等项目按照湖南省路外穿(跨)越、改建运营高速公路工程修建的相关规定执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移交工作的协调。

第三十七条  普通国省道接养标准及程序严格按照《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接养与移交管理办法》(湘交计统〔2017〕177号)执行;农村公路管养标准及程序由市公路局组织拟定报批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路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法规,交工验收通过后可开放试运营,待竣工验收通过后可正式运营。未及时交竣工验收,开放交通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相关规定,港口码头、航道、锚地维护管理按照“谁建设、谁经营、谁维护”的原则,由市地方海事局负责组织,经营(使用)主体负责维护管理。

港口码头所有权、经营(使用)主体发生变化,维护管理由新的经营(使用)主体单位负责,且同时需办理岸线使用权登记变更。

第六章  农林水利类项目移交

第四十条  按照《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财政资金补助的农业、林业项目由市财政局、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过程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管,维护管理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实施。

第四十一条  新建的水利工程移交给已明确的运行管理单位,运行管理单位不明确的,按照属地原则移交给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

改建、扩建、加固的水利工程移交给原运行管理单位。

第四十二条  水利工程移交程序及相关要求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标准,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由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汇编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移交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审批、用地红线图、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施工图、建设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及项目各类申报、批复、验收等有关文件和资料。涉及地下管线的,还应当提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地下管线覆土前测量数据的接收凭证或验收意见。

第四十五条  移交过程中遇到移交边界不清及其他需协调的问题时,由建设单位或维护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移交主体单位协调处理。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维护管理移交责任划分: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前,日常维护管理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移交后的日常维护管理由相关行业维护管理单位负责。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因维护管理不到位产生的质量问题,由相关行业维护管理单位负责。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由建设责任主体单位终身负责,损失费用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保障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将维护管理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维护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如下:

(一)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

1. 移交后的维护管理经费。市直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其维护管理经费由市级财政保障,其他设施的维护管理经费,按照市级相关文件执行。本年度内新增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市直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的除外)维护管理经费由区级财政保障。

2. 对已投入使用未移交的项目,非工程质量缺陷的相关问题,由相关行业维护管理单位负责整改修复,其费用采用“一事一议”的原则处理。

(二)社会事业类项目:

1. 社会事业类项目移交后,处于质量保证期内的维护维修经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2. 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每年按资产账面原值的 1% 比例由市财政增加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非经营性资产维修费,用于资产使用的正常维护维修。

3. 对于资产出现较大安全隐患,需进行结构改造、加固来排除隐患的,其维修费用采取“一事一报”的原则处理。

4. 教育基础设施类项目的维护管理经费由相应的市、区财政足额保障。

(三)政法类项目:

1. 市公安局统一组织维修管理的项目,其维护管理经费在市公安部门预算中列支。由区县公安分局组织维修管理的项目,其维护管理经费用由区县财政保障。

2. 监狱、戒毒场所和工读学校的政法类基础设施,其维护管理经费由市级财政保障。

3. 对已投入使用未移交的项目,非工程质量缺陷的相关问题,由相关建设责任主体单位负责整改修复,并承担相应资金。

(四)交通运输类项目:除省级补助外,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应合理划分既有及新增公路管养费用支出,足额保障公路管养经费拨付到位。具体财政投入政策按相关文件执行。市公路局应做好公路移交管养基础资料收集统计工作,配合市财政局积极申请省级公路养护资金。

(五)农林水利类项目:水利工程移交后需增加运行管理人员和经费的,改建、扩建、加固的水利工程由原运行管理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解决。新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人员和经费由工程所属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解决。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手续办结后,会议纪要由负责组织召开维护管理移交会议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明确移交时间、维护管理主体、范围等。

第四十九条  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24日印发

相关文档:《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办法的通知》文字解读

















  •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80157.html

    本文关键词: 长沙市